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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秩序观:一种概念框架

国际秩序观是国际行为体等主体关于国际秩序情势的基本判断。一般来说,国际秩序观包含着作为客观存在的国际秩序与作为主观对应物的相应观念两个层面。一方面,国际秩序本身就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这也决定了不同行为体在不同形势之下对国际秩序的看法与判断更为复杂和多元。一般而言,国际秩序不是国际格局,也不等于国际体系,当然国际秩序与国际格局之间互相影响,国际秩序也是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此,陈玉刚认为,国际秩序是国际体系减去国际格局所“剩余的部分”。 从本质上说,国际秩序是一种“行为模式”(pattern of activity), [2] 它是国际社会中基于实力结构并通过特定组织原则形成的致力于影响行为体互动和实现某些特定目标的宽泛性制度安排。其中,权力、利益、制度与规范等因素构成了国际秩序建构的基本框架。例如,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基于运行机制发现共同利益、行为规则和制度机制等是秩序得以维持的主要变量。 [3] 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从源泉上探索国际秩序,他认为,秩序建立在两个因素之上,即合法性(“明确规定了允许采取行动的界限且被各国接受的规则”)与权力(“规则受到破坏时强制各方自我克制的一种均势”)。 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聚焦国际秩序的权力分配与行使,他认为,国际秩序的均势、霸权与宪政分别主要是基于组织原则、权力限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区别,秩序是指一种“控制性”安排,包括基本的规则、原则和制度。 阎学通将国际秩序界定为“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状态”,并认为其构成要素包括国际主流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安排等,还指出国际秩序问题有三个层次,即秩序有无、秩序稳定与否以及秩序的公平正义等。 门洪华强调共同利益的汇聚与制度化,并将其视为建构和完善国际秩序的“唯一可行途径”。 刘丰将“利益格局”问题视为国际秩序的核心维度。

另一方面,观念也是影响政策、指导行动与解释人类行为体行为的重要因素。根据朱迪斯·戈尔茨坦(Judith Goldstein)和罗伯特·O.基欧汉(Robert O.Keohane)的观点,观念可以分为世界观、原则化信念和因果信念等三个层次,这些因素通过确定自我归属和规定行动可能性、提供明晰特定目标和目的—手段关系的路线图、在众多备择方案中聚焦预期和战略,以及嵌入政治制度等多种路径来影响对外政策与约束国家行为。基于此,特定国家的国际秩序观也可以从宏观到具体区分为以下要素,即与国际秩序相关的世界观及其自我归属概念;对国际秩序好坏、对错或正义与否进行区分的原则化信念;与作为实现国际秩序目标与战略指南的因果信念等。 当前学界对国际秩序观的解读也分布在不同层次上。例如,秦亚青的“秩序观”界定为“对世界秩序的认识”,他主要关注世界观的层次与理想意义的构建,因此他将此概念进一步厘清为一种“国家世界观的体现”。 陈玉刚的国际秩序观则更多地偏向于原因—结果维度的解读,他将国际秩序观定义为“国际力量各方对国际秩序的认知以及其演变取向的主张”。 此外,若干学者也从原则性信念方面对国际秩序的好坏和公平正义与否提出了类似观点。例如,阎学通认为国际主流价值观是国际秩序观的一个支柱; 赵可金强调正义问题在全球秩序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他同时指出,国际秩序研究不应忽视观念性因素的影响,如思想、习俗、规范和价值观等。

因此,作为一个概念,国际秩序观可以操作为如下四个维度,即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实然性与应然性相统一、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统一,以及嵌入“关系性”。

其一,国际秩序观是对国际秩序客观存在的一种主观认知,因此,它必然在观念建构中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等双重特征。面对同样的国际秩序,不同的国际行为主体会因为自身的角色或者观察角度而有不同的见解。近年来,学者屡次提出了诸如“后西方”“后冷战”“后危机”“后美国”或“霸权之后”等宏观概念,展现了他们对当前国际秩序变迁的多元认知;从国家角度来说,中国也陆续提出“和谐世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际秩序观, 美国则致力于推广其“自由主义世界秩序”或帝国式国际秩序, 其他重要大国也都有基于同一个现实不同国际秩序的主观映射, 这都显示出不同国家面对同一个世界时的不同主观主张。

其二,正因为具有主观与客观二元属性,国际秩序观也具有了实然与应然并存的基本特征,既包括对当前国际现实的客观描述,也包括对国际秩序模式的理想状态。例如,在秦亚青眼中,秩序观是“国家对理想国际社会的信念”; 陈玉刚认为,国际秩序观除了包括对国际秩序的实然看法外,还包括应然层面的“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际秩序的主张”; 还有的学者强调国际秩序观中“理想国际秩序的取向”的重要性。

其三,国际秩序观还具有明显的动态属性,它既包括国际秩序的当下之“情”,也包括未来国际秩序变化之“势”,如陈玉刚特别强调国际秩序观之对“演变取向的主张”。从这个维度说,国际秩序观既包括传统观念的延续性,也包含着新生国际秩序观念的断裂性。因此,其形成过程肯定涉及纵向上“认识主体对历史的把握”和横向上“对世界的认知”等两个因素,前者与传统性息息相关,后者的变化则会带来秩序观的调整。 除了较长时间的稳定动态变迁之外,国际秩序观的动态性还体现在因突发事件冲击而导致的观念转变上。

其四,国际秩序观还是一种嵌入“关系性”的概念。特定国家国际秩序观的建构是该国与其他国家及国际共同体共同互动的结果,同时,国际秩序观的目标对象也包括其他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因此国际秩序观的提出需要考虑其他国家接受与否的问题。陈玉刚认为,国际秩序观术语“主体认知”概念具有明显的“自我中心性”,但是它也需要“获得外界的呼应和认可”。 阎学通基于冲突视角认为,国际秩序观的提出与建构很可能会涉入与其他国家的意识形态之争。 作为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国际秩序观也可能传递一种信号,从观念方面寻求志同道合的伙伴或盟友。进一步言之,国际关系中“他者”的国际秩序偏好与政策设计前景是其国际秩序观能否得到国际社会接受与认可的重要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例证是“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倡议,美国在推行其自由主义世界秩序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维度便是“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观, [4] 近年来,该国际秩序观的重提与推广赢得了若干国家(欧盟、日本与澳大利亚等)的拥护,也同时引起不少国家的反对(如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反击)。

综上所述,本章将国际秩序观概念操作为七个维度,包括:

(1)一国对于特定阶段国际格局基本特征与未来发展愿景的基本认知;

(2)一国对于本国在国际社会中所扮演角色的基本定位;

(3)一国对于敌对国家和竞争对手的辨识;

(4)一国对于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界定;

(5)一国对于国际社会组织原则的认知;

(6)一国对于国际制度与组织基本功能的认可程度;

(7)一国对于国际秩序维系方式与路径的基本态度等。

还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秩序观也会伴随所关注地区和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看法。 ZQdjMf2q6fD/Hb4mCrndkGta+ex8zXJggUYeK3O38ErsJ97O+yeoDYfRDM+8Wq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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