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12年,国际贸易中就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最初,各国对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后来,某些国际组织及商业团体为了消除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和做法而引起的误解和争议,对贸易术语作出了统一的解释,订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承认和运用,并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相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四种。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划》(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此规则。
根据《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任务是:在正当的单据被提交时,买方必须接受单据,并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卖方有权享有检查单据的合理机会和作该项检查的合理时间。但在正当的单据被提交时,买方无权以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为借口,拒绝接受这种单据,或拒绝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虽然这一规则现在仍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但实际上已很少被使用。
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后来,因贸易习惯发生了很多变化,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并于1941年7月31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成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于同年为美国商会、美国全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发行。该修正本对以下6个贸易术语作出了解释。
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原产地交货,卖方同意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
①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②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④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⑤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⑥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
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卖方除了必须承担C.&F.术语下的所有责任外,还必须办理海运保险,支付其费用,并提供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
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费用,并交纳进口税。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该惯例按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形成了E、F、C、D四组较为系统的体系,共13个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作了详细分类及介绍。
①《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②《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为当事人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划分标准等。
③《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为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提供证明的义务。《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见表4.1。按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形成了E、F、C、D四组较为系统的体系,共13个贸易术语。第一组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为“F组”,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C组”,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D组”,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交货点示意图,如图4.1所示。
图4.1 《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交货点(风险点)示意图
表4.1 《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比较
续表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根据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划分为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以上7个贸易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使用,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重要的是,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也可以使用这些术语。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以上4个贸易术语,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因此被划分为“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在FOB、CFR和CIF这3个贸易术语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表述是以船舷作为交货点,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至“船上”时构成交货。后一规定更符合当前商业实际,而且能避免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线来回摇摆的情形出现。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①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4个:DAF、DES、DEQ和DDU;
②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个变为11个;
③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这些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④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⑤术语分类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