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数量是指以国际通用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度量衡表示货物的质量、数量、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商品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不同。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米制、英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
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为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和“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换算比较方便,因此,使用范围不断扩大。
英制(The British System),曾在纺织品等交易中有较大的影响,但由于它不采用十进制,换算很不方便,“度量”和“衡”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因此,使用范围逐渐减小。
美制(The 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质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于1960年在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大会通过,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我国使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统一。”在外贸业务中,除非出口合同有规定,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or kg.)、吨(ton,or t.)、公吨(metric ton,or m /t.)、公担(quintal,or q.)、克(gram,or gm.)、磅(pound,or lb.)、盎司(ounce,or oz.)、长吨(long ton,or 1/t.)、短吨(short ton,or s/t.)。在通常情况下,许多农副产品、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砂、钢铁、盐、粮食、棉花、油类和羊毛等商品,均习惯于按质量计算其数量。常用质量单位换算表如表3.1所示。
1公吨(M/T)=1000KGS(公制)
1长吨(L/T)=1016.05 KGS(英制)
1短吨(S /T)=907.2 KGS(美制)
1磅(Pound)=0.453597KG
表3.1 常用质量单位换算表
适于谷物类以及部分流体,如粮食、石油、酒类等商品。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or l.)、加仑(gallon,or gal.)、蒲式耳(bushel,or bu.)等。
1公升=0.2642美制加仑
1公升=0.22英制加仑
适用于一般日用工业品,以及杂货类商品,如文具、纸张、玩具、车辆、活牲畜等。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or pc.),件(package,or 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or doz.),罗(gross,or gr.),大罗(great gross,or g.gr.),令(ream,or rm.),卷(roll),辆(unit),头(head)。有些产品也可按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计量。
适用于纺织品、金属绳、电线电缆等商品。常用单位:码(yard,or yd.),米(metre,or m.)、英尺(foot,or ft.)、厘米(centi-metre,or.cm.)。
1英寸=0.3047999米
1码=0.9144027米
适用于土地、房屋、瓷砖、墙纸、地毯、玻璃板等商品。常用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or yd 2 )、平方米(square metre,or m 2 )、平方英尺(square foot,or ft 2 )、平方英寸(square inch)。
1平方英尺=0.092903平方米
1平方码=0.8361273平方米
适用于木材、化学气体、天然气等商品。常用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or yd 3 )、立方米(cubic metre,or m 3 )、立方英尺(cubic foot,or ft 3 )、立方英寸(cubic inch)。
究竟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要按货物的性质、包装、种类、运输方法及市场习惯等情形而定。在各种计量单位中,质量单位适用范围最广,所以下面就重点介绍计算质量的方法。
指货物本身的质量加皮重(Tare),即包括包装材料的质量。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低值产品常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指毛重减去皮重后的质量,即货物的实际质量。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用净重计价,按惯例应以净重计算。皮重如何计算,由双方事先约定。
①可按实际皮重(Real Tare或Actual Tare)计算。即指包装的实际质量,它是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②可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是指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样,称其包装的质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的质量。
③可按推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指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皮重作为计算的基础。
④可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产品包装的用料和规格比较标准化,其包装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即用标准单件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另外,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的做法。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质量。
羊毛、生丝、棉纱、棉花等商品易吸潮湿,质量不太稳定而经济价值又较高的产品。国际上通常采用公量计算,即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烘去商品水分后的质量)加上国际公定的标准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质量,即为公量。
公量=商品干净重×(1+标准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质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例:某羊纺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MT,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羊毛净剩8MT。请问:该批羊毛的公量是多少?
解析:公量=商品干净重×(1+标准回潮率)
=8×(1+11%)=8.88 MT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规格一致,每件质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称为理论质量,如马口铁、钢板等。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质量相同的基础上,质量如有变化,其实际质量也会有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指货物和销售包装加在一起的质量。有些国家对进口税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规定货物质量必须包括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如小瓶、小金属盒、纸盒等)在内。
也称纯净重或净净重,它是指从法定质量中扣除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物料后的质量。此质量多为海关征收关税时计算所用。
合同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交货数量、计量单位、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等。业务中,由于产品特性、成交数量、自然条件、包装方式、装卸能力、运输工具等因素的限制,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常常不能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为了避免因交货数量而发生争议,对于成交数量大、不易精确计算的货物,如大豆、玉米、小麦、煤炭、矿石、石油等,一般要规定一个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数量和计算单位的选择和使用在前面已经讲过,这里重点介绍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明文规定卖方交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规定数量交货。它包括数量机动的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及溢短装数量的计价三方面内容。
(1)数量机动的幅度
例如,合同规定“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5,000 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有三种规定方式:一是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二是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三是由承运人决定(at Carrier’s Option)。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
即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办法,一般按合同的价格结算,也可按装船时或货到时市价计算结算。
例如,数量:1000公吨。卖方有权根据舱容量的情况选择溢短装5%,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计算。(Quantity:1,000 M/T.The sellers have the option to load 5%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 if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to meet the shipping spaces and each difference shall be settled at the contracted price.)
是指在交易数量前加上一个“约”(About,Circa,Approximate)字。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买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非信用证项下,对“约”数没有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有的解释为9.5%。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应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
①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②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③明确计量单位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2016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MT,120美元/MT,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想要获利,可装多少MT?如果市场价格下跌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MT,最少可交485MT食糖,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如在交货前市场上涨,少交则对卖方有利,即卖方可交485MT;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即卖方可交515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