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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及品质

一、商品的名称及品名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

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又称商品品名,是用来反映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特性等的一种称呼。任何一种商品,都拥有反映其属性或基本用途的具体名称。按照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对商品的具体描述是有关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部分,是货物交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从业务角度看,这项规定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二)商品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虽然简单,但往往具有许多品种、型号和等级。例如,我国目前拥有的苹果有红富士、红星、金冠、嘎啦等10余个品种。如果在合同中仅简单列明商品的名称,而未对它的品种、型号或等级作出进一步的限定,也会给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可能因此产生贸易纠纷。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并无标准的格式,在实际交易中,通常采用如下方法确定品名条款。

第一种方法,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如衣服、煤炭、钨砂等。

例如:

Name of Commodity(品名):Northern Soybean(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品名):Chinese Tong Oil(中国桐油)

第二种方法,在“商品名称”的基础上,为了明确起见,把有关的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有时甚至将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将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结合在一起。

例如:

Name of Commodity:Class A Xihu Longjing Tea(品名:一级西湖龙井)

Description of Goods:Stainless Steel Head S821/29099(货物名称:S821/29099型号不锈钢铲头)

在规定品名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商品名称应当是商品的正式全称。要求明确、详细、具体,准确反映商品的本质特点。切忌使用抽象、笼统、含糊的简称,以免给日后履行合同造成不应有的困难或贸易纠纷。

②为了避免误解,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尽可能不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习惯叫法,以免发生不同的理解,避免由此而引起误解或纠纷。如果必须使用地方性的习惯名称,合同双方需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③商品买卖合同中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海关、税务部门规范的名称相符合。

④要使用税费率低的商品名称。有些商品的不同名称,有不同的税率、通关手续和收费标准。对于这类商品,应当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运费或方便商品买卖及进出口的名称作为合同中使用的名称。

⑤要用国家允许的流通的商品名称。对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比如被称为黄、赌、毒的商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当选用;对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⑥商品的名称应翻译准确并保持一致。

(三)商品品名的规定方法

①以其主要用途命名。这种方法在于突出其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如杀虫剂、旅游鞋、洗洁精等。

②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这种方法能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反映出商品的品质,如羊绒衫、玻璃杯、皮鞋等。

③以主要成分命名。这种方法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身价,一般适用于以大众所熟知的名贵原材料制造的商品,如鱼肝油、西洋参、蜂王浆、橡木家具等。

④以其外观造型命名。这种方法有利于消费者从字面意思上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如蝙蝠衫、喇叭裤、圆桌等。

⑤以其制作工艺命名。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突出其独特性,提高商品的威望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如蒸馏水、五粮液、精制油等。

⑥以人物或产地命名。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如孔府家酒、李宁运动服、湘绣、东坡肉等。

【案例3-1】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上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货物的品质及品质条款

(一)商品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

每一种具体的商品都会表现为一定的规格或者品质,有些商品的品质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进行鉴定;有些商品除肉眼观察外,还要辅以触、嗅或尝等方式,才能比较全面地鉴定其品质;而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产品,则需要通过仪器检验来鉴定其内在品质。商品品质的鉴定结果表现为各种规格指标,对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路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其品质也要由不同的方式来表现。通常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1.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通常包括成交商品的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玉雕、微雕等)。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而进行的交易,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Representative Sample)。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避免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样,引起纠纷。

第三,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明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第四,要留有一定余地。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成交,质量不稳定及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买卖。对于那些必须采用样品成交,而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②由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在这种情景下,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可称为“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实际上,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即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使卖方处于较有利位置。

无论样品由谁提供,一经双方确认,它便成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承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2.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文字说明的方法表示货物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可分以下几种。

①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办法简明、方便、准确、具体。

例如,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max.)7%。

②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质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A、B、C等。

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按其三氧化钨和砷、锡、硫的含量不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这种方法可以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并体现按质论价。但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③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国际贸易中,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货物品质的依据,称作凭标准买卖。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例如,母水貂皮长大衣,中国标准,胸围长120 cm。

由于标准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变动,所以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或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两种抽样可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也可以委托检验人员进行。为了避免发生争执,双方应订明是何年或何季度的F.A.Q或者同时规定具体的要求。

例如,2015年新产马西大豆良好平均品质或中国花生仁F.A.Q.,水分(max)13%,不完善粒(max)5%,含油量(min)44%。

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 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2)凭品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品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其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有时买方在熟知卖方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定牌。

例如,

大白兔奶糖 White Rabbit Brand Creamy Candy

欧米茄手表 Omega Watch

蝴蝶牌缝纫机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nstruction)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品质特征。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例如,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地区的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工艺独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

例如:

以一个国家命名:

法国香水 French Perfume

德国啤酒 German Beer

中国梅酒 Chinese Plum Wine

以某个国家的某一地区命名:

四川榨菜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

金华火腿 Jinhua Ham

庐山云雾茶 Lushan Yunwu Tea

在实际业务中,用文字说明规定货物品质的办法常常与凭样品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结合使用,这是,卖家要承担交货品质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品质的责任。

三、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列明货物的名称,样品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品质时,还应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尽量避免“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意不清的用语。

例如:

(二)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特定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品质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品质机动幅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

例如,棉布幅阔35/36",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都算符合要求。

②规定极限。对有些品质规格,标明上下极限的字样,如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或Max.)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或Min.)。

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杂质(最多)0.2%,水分(最高)15%。

③规定上下差异。

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是在工业制成品中,产品的品质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其大小是由科技发展程度所决定的。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手工业制成品。若无公认的“品质公差”,可规定双方认可的误差。

例如,出口手表,允许每48个小时误差1秒;出口棉布,每匹可有0.1米的误差。

3.品质增减价条款

卖方交货品质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品质状况调整价格,这时须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

品质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下列两种订法: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例如,中国芝麻:

4.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①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手工艺品等,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用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特色和风味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能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②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③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④应注意进口国的法令规定。

⑤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⑥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案例3-2】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解此案。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尽量不要采用多种方法。合同采用多种方法规定了商品品质,则卖方交货必须与合同中的规定相符,否则便构成违约。案例中卖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则卖方交货既要符合合同中的说明条款,又要与样品一致。卖方实际交货与样品相差7%,产生争议,违反了合同规定,故应该赔偿。 tHoOFQDntSo068LoP9DHFDF6vKihodTQ1/fDkAyF8efjehb7zM0IrlJsNWQQeU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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