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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口合同标的

【案例导入】

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将其中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

思考: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为由向我方提问索赔?

案例分析:

我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合同中已经就包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卖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包装。卖方擅自将100公吨的货物改用塑料袋装运,已经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索赔。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合同的约首、本文和约尾。标的(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等均是合同本文的主要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往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国际贸易往往是一定数量的商品买卖,交易的每种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品质和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因此,合同中的货物品名、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分别约定了买卖双方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依据与检验判定争议的标准。 Pq77uEgXpRhcKVfW7rOLynCNYLutQj/qquMFYigb2gHzIR++YMuA+s7RrdVmJh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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