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在交易洽商过程中,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依国际惯例,买卖双方还需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贸易书面合同的名称和形式,均无特定的限制。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A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以及订单(Order)均有使用。但是我国外贸业务中主要使用的是合同和确认书。
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外,还包括保险、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卖方草拟提出合同的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买方草拟出的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使用的文字应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确认书是合同简化形式。卖方出具的确认书称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的确认书称为“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使用的文字是第一人称的语气。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与合同完全相同。
协议(Agreement),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当双方当事人把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归纳为书面形式时,我们就称之为“协议”。其内容中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买卖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明确、具体地在备忘录中一一作了规定,并经双方签字,具有合同性质。
订单是指由进出口商与实际购买者拟定的货物订购单。委托订购单是指由代理商或中间商拟定代理买卖货物的订购单。
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在取得口头协议后,都应经双方合法代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等形式和内容。
①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②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得准确、详细而严密。
③约尾。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合同的名称和格式并无统一的规定,合同的繁简程度也不一样,究竟采用何种格式,取决于不同国家的贸易习惯做法和交易双方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