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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程序

【案例导入】

2015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3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思考: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的业务环节很多,各个环节之间均有密切的、内在的联系。在实际业务中,不同的交易、不同的交易条件,其业务环节也不尽相同。在具体工作方面,各个环节又常需要先后交叉进行,或者出现齐头并进的情形。但是,无论是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就它们的基本业务程序而言,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交易前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合同阶段;业务善后阶段。本章将介绍进出口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本书第十一章将介绍交易前准备阶段、履行合同阶段和业务善后阶段的相关内容。 JCck9yVodAAVoUn1Ym20ikKOfG993SzqcHUoVYz5jI2sHq/X/mQMZ+Cb/zdFb1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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