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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保支付方式多样性的分析框架:绝对价值法vs.相对价值法

每一种支付方式在游戏规则细节上的差异,都会对供方产生微妙的激励效应差异。因此,对于各种医保支付方式所产生的激励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尤为重要。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一个分析框架。世界银行专家在一部操作指南《设计和执行医疗供方的支付系统》中指出,无论支付单位是什么,都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考察不同医保支付方式的特征:一是支付费率决定的时点,即回溯还是预定,其中回溯法的实施需要买方依据供方实际付出的成本进行支付,而预定法则意味着买方基于预先确定的费率表进行支付,而不再需要监测供方实际付出的成本;二是支付实施的时点,即后付还是预付;三是支付关联因素,即支付方式基于投入还是基于产出(Langenbrunner, et al., 2009∶12-14)。可是,世界银行所提供的这一分析框架忽略第四个重要维度,即价值决定方式。

医保支付的价值决定方式有两种:绝对价值法和相对价值法。这两种价值决定方式均体现在费率确定的方式之上。在绝对价值法中,无论采用回溯法还是预定法,费率都呈现为支付金额,也就是价格;在相对价值法中,费率则呈现为相对值(或点数),而支付金额(即价格)需要以点数乘以点值计算而成。因此,基于相对价值法的医保付费,俗称“点数法”(point system)。在真正的相对价值法中,点值一定是浮动的,由此买方和供方事先只能确知不同支付单位之间的相对权重,而不确知其价格。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点值一旦固定下来,支付金额(价格)确定下来,那么相对价值法也就转变为绝对价值法了(参见图5-1)。

图5-1 不同医保支付方式的特征

资料来源:Langenbrunner,et al.,2009∶13(Figure 1)。本图在参考文献原图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增添了“价值决定方式”这一维度,在实例中,增添了“点数法”,并对不同支付方式的定位进行了调整。

迄今为止,在现实世界中,相对价值法只出现在按项目付费和按病例付费的实践之中。按类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按日付费,理论上不无采用相对价值法的可能性,但在操作上颇为累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均采用绝对价值法。

按项目付费是最常见的一种医保付费方式,也是一种针对患者的收费方式。按项目付费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也有两种子类型:一种采用回溯法,另一种采用预定法。回溯法即付费者根据每一项医疗服务的事后成本稽核来进行支付(Langenbrunner, et al., 2009∶6),因此这种支付方式一定是基于投入的后付制。预定法是根据事先定好的费率表付费。费率表的编订就是按项目定价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有可能是政府价格管制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买方与供方谈判协商的结果。费率确定有两种方式:在绝对价值法中,费率直接体现为金额;在相对价值法中,费率显示为点数(即相对权重)。在点数法按项目付费中,不同项目被赋予不同的相对权重,这意味着每一种项目均被赋予一个点数,点数多寡代表相对权重的高低。

按病例付费的费率确定方式既可采用绝对价值法,亦可采用相对价值法。如果按病例付费没有分组,那么付费者对于所有病例制定一刀切的费率,自然不会采用相对价值法。相对价值法只可能出现在设有分组的按病例付费之中,尤其是组数较多的按DRG付费系统之中。

事实上,自按DRG付费问世以来,不论具体的分组情况,也不论世界各地的DRGs版本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其定价框架都是一样的,均由三部分组成,即相对权重(基础点数)、基础费率(点值)和调节因子(参见图52)。调节因子是基于地区、历史、环境、发展等因素由付费者为不同的供方设定,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发挥DRGs系统的资源配置功能。

图5-2 按DRG付费系统中的定价框架

资料来源:WHO,2015a:20.

DRG付费系统的定价采用了相对价值法的框架,但这不意味着DRG付费只能采用相对价值法,其中的要害在于基础费率或点值确定的方式。在绝对价值法中,点值基于医保支付的历史数据(上一年或前几年平均数据)加以计算,因此在任何一个医保支付周期内,每一个DRG组价格的绝对价值在支付开始之前就已经确立,点数和点值对于医保支付方和医疗服务方来说不仅都是确定的,而且都是事先获知的。在相对价值法中,点数固然事先确定,但点值基于医保支付周期完结之后的当年数据加以计算,也就是在医保支付年度结束之后且支付开始才为各方所获知。

绝对价值法的显著特征是确定性,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事先就清楚自己为参保者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价值,但这种支付方式也为过度医疗提供了正激励,即供方有动力在医疗服务或医保申索中向高价值项目或分组倾斜,简称编码上移(up-coding或code creep)。绝对价值法并未在供方之间引入利益博弈,即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供方自己固然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并不影响未有该行为的供方获取其应有的收益。因此,绝对价值法不会在医界社会组织那里产生强化医疗服务自我监管的内生动力。

相对价值法的一大特点在于可以有效重构医疗服务供给侧的激励结构,使过度医疗行为不会给供方带来好处。如果供方普遍存在过度医疗行为,那么作为分母的年终总点数必然膨胀,由于点值算法中的分子(即统筹地区区域DRG住院服务预算—决算总额)是一个定数,点值必然缩水,其最终获得的支付金额并不会增多。如果一部分供方采取了过度医疗行为以图多挣点数,也会使总点数膨胀,最终拉低点值,损害其他供方的利益。因此, 相对价值法中利益格局的转变 将医保支付中原本付费方与收费方之间的博弈转变成收费方(即医疗服务提供者甚至医务人员)之间的博弈 在若干期重复博弈之后 必然以内生方式激发了医疗服务行业内自我监督和规范的积极性 引入社群治理 为有效遏制过度医疗提供了新的激励机制 。在此,医界社会组织,尤其是医师协会、医学会、医院管理协会等,在新医保支付的细节制度设计和自我监管方面,有了新的参与动力和施展空间。当然,医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以及社群机制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供方对于新激励结构有清楚的认知(Langenbrunner, et al., 2009∶128),这一认知因素只有经过多期重复博弈方可获得。 kuiKLz6+0og3pPgUxguFMncWFEdJ2DdWbGztBqeQWzld0yw1pDWelRrxoACLRY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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