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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医保付费机制的多元性与共同点

战略性购买的核心,是以多元付费方式的新组合代替按项目付费的旧主导。

如同下文所述,新的付费方式有很多种,看起来五花八门,但其共同点有二:其一是医保机构对医疗机构采取所谓“预付制”(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有别于按项目付费的“后付制”;其二是医保机构对医疗机构采取集团购买的行为,采用各种打包付费或捆绑付费的方式,只不过在不同的新付费方式中打包付费标准所依据的人群不一而已。

这些新付费机制均能在供方那里产生控制成本的内在动力。道理很简单,新付费机制的共同特点是针对某一类人群,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预算年度)为医疗机构提供一笔固定的费用,医疗机构超支自理,结余归己。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医疗机构只有通过强化成本控制的措施才能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由此,如果医保付费改革得力,费用控制必将成为医疗机构积极主动的行为,过度医疗的行为会因为得不偿失而慢慢绝迹。医保机构的工作重心将从费用稽核与控制转向医疗服务品质的保障。

几乎所有的新供方付费方式均由美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及其在大学的合作者发明并试验,然后由美国的公立医疗保险(如面向老人的Medicare和面向穷人的Medicaid)率先采用,继而扩散到所有医保组织,最后在很多国家逐步得到推行。从后付制到预付制,从按项目付费主导制转型为多元付费方式组合制,为美国以及很多其他国家的医疗服务体系带来极为深刻的变化(Mayes and Berenson, 2006)。

当然,不同的付费方式各有长处和短处,其正常运行也有不同的支撑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药服务,而且管理难易程度各异。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门诊服务和基本卫生保健的提供者主要是全科医生,他们基本上采取个体或合伙执业开设诊所的方式行医,又称家庭医生。因此在有关学术文献中,医保付费常常分为两部分:对执业医生付费和对医院付费(Figueras, Robinson and Jakubowski, 2005∶34-36)。

(一)普通门诊服务的付费

普通门诊服务的付费有两类对象:一是家庭医生及其诊所;二是医院。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欧洲各国、美国、日本等),医院一般不提供普通门诊服务,只提供急诊、专科诊断治疗服务和住院服务,普通门诊服务主要由家庭医生提供。在非急诊情况下,病人必须在家庭医生那里首诊,并经过家庭医生的转诊才能接受专科诊断治疗服务和住院服务。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守门人制度(参见第三章)。当然,在不同国家,守门人制度建立时间不一,其制度细节也不一,因而严格程度不一。在那些相对重视患者(消费者)选择权以及实行多元付费者体系的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守门人制度依然普遍,只是其严格程度比那些实行单一付费者体系的国家稍弱而已。

为家庭医生付费,在很多文献中又被称为“向医师付费”。在英文语境中,“医师”常常特指家庭医生,而家庭医生是基本卫生保健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向医师付费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点数法(point system),或称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另一种是按人头付费(per capita payment或capitation)。

在一般的按项目付费中,每一个需要付费(从付费者角度来看)或收费(从服务供方角度来看)的项目都有一个定价,因此每一个收费项目的绝对价值是已知的,最后的付费(或收费)依据是定价乘以项目数量。在点数法中,项目没有定价,只有点数,显示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对价值,而最后的付费(或收费)依据是点数乘以点值。因此,为了严谨起见,我们可以把一般的按项目付费称为绝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把点数法称为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

点数法或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首先出现在德国,可以追溯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形成的初期,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成形。德国各层级医师协会主导了点数,而点值由两个因素来决定,即作为分母的医保支付总额由疾病基金(即医保机构)与医师协会谈判决定,而作为分子的总点数由医师协会在会员中汇总并确定(Greiner and Schulenburg, 1997; WHO, 2014)。这一过程体现了市场机制与社群机制的互补嵌合。作为医师服务市场的核心,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的确定经由服务购买双方的社会组织来完成,疾病基金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医师协会同样如此。点数法及其治理模式后来在日本以及东欧转型国家得到借鉴和采纳(参见第五章)。

在美国,由于医保体系是一种多元付费者体系,医保机构众多,因此向医师付费的方式也五花八门。绝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是常见的,下文将详述的按人头付费也在一些医保机构中得到采纳,另外一种就是采用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后者的点数确定系统(也就是定价体系)被称为“基于资源的相对价值标度”(Resource-Based Relative Value Scale, RBRVS),是美国联邦政府主管医保支付的专设机构——老年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Center for Medicare&Medicaid Services,CMS)在20世纪80年代中委托美国医学会研发,并于1992年在自己所管辖的老年医保和医疗救助中加以实施。RBRVS覆盖与老年医保和医疗救助签约的绝大多数医师服务,每一种服务项目被赋予一个相对价值(或称点数),点数多寡的决定因素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医生的工作量(工作时间、服务技巧和工作强度)、医疗项目消耗的成本(包括办公室房租、设备折旧、水、电、人员工资等)、责任成本(可能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机会成本),而其实际价值(即价格)将由点数乘以点值来计算,而点值被称为变现因子(conversion factor)(Abbey, 2011∶4, 35-39)。在RBRVS的研发、实施和动态调整(点数和点值的更新)过程中,美国医学会及其下设的专业分会扮演了关键角色,而医保机构基本上完全采纳医学会在点数确定上给出的专业建议,这体现了社群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市场机制和社群机制的互补嵌合(参见第五章)。

与绝对价值法相比,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在遏制医师过度医疗上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毕竟还是按项目付费。无论采用哪一种按项目付费,医师们唯有提供医疗服务方能获得收入,如果只提供健康服务或者其覆盖人群的健康水平提高则会使医师们收入降低。因此,按项目付费对于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并不会产生正向激励,而按人头付费则会产生激励健康服务的效应。

除了在德国、日本、东欧国家以及美国部分医保机构之外,按人头付费在很多国家是医保机构向医师付费的主流方式。按人头付费的运行方式是:首先让参保者选定某医疗机构(基本上是家庭医生开设的诊所)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在那里接受普通门诊服务,其中包括转诊转院安排(此时家庭医生相当于提供了医疗咨询服务);然后,医保机构依照预先设定的人头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吸引的患者,向机构支付费用。当然,人头费的设定不一定一刀切,可以依照年龄组、慢性疾病诊断组、性别组进行加权。这一支付方式在基本卫生保健上得到广泛采用,其好处是在费用总额得到一定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基本卫生保健提供者(尤其是家庭医生)为定点参保者提供性价比高的门诊服务和咨询服务(Cashin, et al., 2009)。

按人头付费在何时何地被发明出来已经很难考证。但事实是,随着美国管理型医疗的兴起,这种支付方式就出现了。管理型医疗是一种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整合起来的组织模式,只不过整合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紧密型的一体化和松散型的联盟化(参见第三章)。管理型医疗何时出现已不可考,但其前身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末,有一些保险机构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医疗服务供方,如群体执业诊所,其典型就是著名的梅奥诊所(the Mayo Clinic),或个体执业医师协会,采取定额预付的方式支付其为特定参保者群体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到了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HMO法案,不仅使这种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型医疗取得大发展,而且使各种松散型联盟化的管理型医疗也随之兴起(The 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996a: 13-32)。无论是紧密型还是松散型,这类组织对旗下基本卫生保健医师的支付基本上采取按人头付费,这样整个组织的财务风险受到控制,医师会有很大的动力为参保者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过度医疗的空间被极大压缩。后来这种支付方式也被拓展到其他类型的服务供方,如专科医师、医院、护理院等(Boland, 1996)。管理型医疗以及按人头付费的兴起,无论对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还是对民众的身体健康和财务健康,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按人头付费的技术得到很大的发展,不仅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方有细节颇为不同的支付方案,而且针对健康风险不同的参保者,发展出很多风险调整方法,从而为供方提供正确的激励(Rosenblatt and Chin, 1996; Rice and Smith, 2001)。

在欧洲,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内部市场制改革在英国的推进,按人头付费成为家庭医生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支付方式很快在其他欧洲国家盛行,无论是全民公费医疗国家还是社会医疗保险国家。让我们以英国为例来说明其具体运作方式。如第三章所详述的,英国在NHS体系内部专门设立付费者,其对个体或集体行医的家庭医生采用按人头付费为主附加底薪制的支付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民众可以自由选择一位在NHS领取底薪的家庭医生(可以理解为NHS定点医生)注册为普通门诊的首诊者,而付费者则根据注册人数,再考虑到注册者的年龄、性别、慢性病诊断等风险调整因子,向每一位家庭医生诊所定期支付一笔费用。这笔人头费不仅用来支付家庭医生为注册者所提供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而且还包括购买住院服务和专科服务的费用。也就是说,家庭医生每进行一次转诊,必须向接受转诊的服务提供者(如医院、诊断检查中心或专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一笔转诊费。转诊费的制度设计,或家庭医生负责为患者购买住院和专科服务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抑制没有必要的转诊,因而促使小病在家庭医生的诊所里得到解决,而这些诊所大多设在社区附近。这就是“小病进社区”的制度结构。当然,这种制度安排也有可能在家庭医生那里创造了一种激励,诱使他们为了节省转诊费用而千方百计地将病人留在自己的诊所。但是,民众可以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因此如果家庭医生为了节省转诊费而不提供适当合理的转诊服务,那么民众可以以脚投票。因此,转诊费这种激励机制对患者的不利程度可以大幅度降低。更何况,如果家庭医生在需要转诊的时候不及时转诊从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由于家庭医生所收到的人头费是固定的,其名下的病人健康状况受损,最终结果必然是家庭医生得不偿失,这反过来会促使家庭医生合理转诊(Liu and Mills, 2007∶265-266)。

很显然,NHS系统中的公立医院是家庭医生转诊的主要对象。因此,公立医院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家庭医生的转诊费,而这笔收入归根结底还是来自NHS体系中的付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单靠上述由家庭医生支付的转诊费,还不足以补偿公立医院提供住院服务或专科服务的成本,因此NHS中的付费者还必须对医院给予额外的支付。1991—2000年,NHS花费了10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名为“服务与财务框架”的契约化体系,采用基于DRGs的支付方式,为公立医院支付费用(Dixon and Robinson, 2002∶107)。与此同时,NHS体系中的公立医院通过信托的方式走向了法人化(Ham, 2003)。因此,NHS中的付费者与家庭医生和公立医院的关系,都是契约化的市场关系。

按人头付费成为向医师付费的主流付费方式,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改变了医师激励结构,彻底消除了供方诱导需求的现象,而且还能激励医师(家庭医生)为选择他们的民众(参保者)提供健康服务,即基本卫生保健。在前述绝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中,医师们必须设法增加服务提供项目才能获取更多收入。在相对价值法按项目付费(即点数法)中,医师们需要获得更多点数才能增加其收入,因此点数法没有消除供方过度医疗的激励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实施了点数法,医师们也没有动力为民众提供预防等健康管理服务,更不必说公共卫生服务了,因为一旦健康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其病人数量必将减少,争取点数的机会也随之降低。但是,在按人头付费的制度中,家庭医生们在预算年度中从付费者那里获取的大部分支付是一个定额,那么在其名下注册的民众(参保者)越健康,其收入将会越高。由此,家庭医生有高昂的积极性追求基本卫生保健的尽善尽美,而基本卫生保健除了普通门诊服务以及转诊服务之外,也包括预防服务、妇幼保健、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面向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在按人头付费造就的新激励结构中,家庭医生们也有积极性参与面向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例如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可以想见,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劣质疫苗是没有市场的,家庭医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乐意对疫苗的质量加以甄别,并选用最好的疫苗。

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长期未能成为基本卫生保健的有力提供者,“强基层”在健康中国战略中始终是一个有待突破的瓶颈。归根结底,并非医疗卫生政策研究者、决策者和执行者不重视,而是重视的方向和取向发生偏差,即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主导着“强基层”战略,而在健康守门人和按人头付费制度中蕴含的市场机制和社群机制遭到漠视,更谈不上行政、市场和社群机制的互补嵌合(顾昕,2019b)。与此同时,健康管理以及健康产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有不少瓶颈,其中主要的瓶颈之一就在于没有搞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付费机制(顾昕,2012a;2017c)。简言之,如果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没有实现全面系统的门诊统筹,而对普通门诊服务不实行守门人制度和按人头付费,那么“强基层”的中国梦就难以变成现实。

(二)针对普通住院服务的付费

按服务天数付费、按病例付费、总额预算制,是三种针对住院服务的常用付费方式,也就是针对医院(而不是家庭医生)的供方支付方式(Hoffmeyer and McCarthy, 1994∶10; Langenbrunner, et al., 2005)。

按服务天数付费(per diem payment),顾名思义,就是按照住院床日数来付费,即医院收到的支付金额等于住院病人病例数乘以住院天数(Langenbrunner, et al., 2009∶9)。按病例付费(case-based payment),在中国常被称为“按服务人次付费”,即付费者就每一个住院病例设定一个固定的费用支付标准,因此医院收到的支付金额等于住院病人人次数乘以付费标准(O'Dougherty,et al.,2009∶130-131)。总额预算制(global budget)是付费者就一家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一年)的费用总额按照一个预先设定的标准来支付(Hoffmeyer and McCarthy, 1994∶10)。

按病例付费是一个简便易行而且最常用的新住院服务付费机制,即无论患者因患何种疾病住院,也无论其病情如何、住院时间长短,医保机构都只需为其支付一笔定额费用,而患者个人的自付也是一笔固定的金额。这种做法对于付费者来说固然简便易行,但其明显的弊端就是支付标准一刀切。针对不同的住院服务(譬如割阑尾和换骨髓)都支付一样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采取这种付费方式,进一步的精细化做法是对患者进行分组(groupings),而最为合理的分组方式就是按疾病种类进行分组,被称为“疾病诊断相关组”(diagnosis-related groups, DRGs)(O'Dougherty,etal.,2009∶134-139),然后医保机构就不同的疾病诊断相关组确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在中国,一度比较流行的是所谓“单病种付费”,即不考虑并发症的情形,这是一种简化版的DRGs系统(参见第十三章)。

现在,基于DRG付费(DRG-based payment)已经成为国际上最为流行的住院服务付费方式,而且已经有了专门的支付软件。在这些软件中,疾病组的设置和编码都标准化了,针对不同疾病组的不同医疗服务路线(即所谓“临床诊疗路径”)也标准化了,而且技术因素纳入到了支付标准的设定之中(即重病和难病医治的支付标准较高)。这样一来,医疗机构自然就有内在的动力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为病人提供成本效益比较高的医疗服务,与此同时,医疗机构也不会对患者挑三拣四,因为医治重病病人可以因技术因子较高而获得较多的支付(Fay, et al., 2007)。

发明这几种供方支付方式的初衷,都是希望能对费用控制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新供方付费方式究竟能否抑制供方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形,其效果各异。

按服务天数付费显然会激励供方设法延长病人的住院日期,因此单纯使用这种付费方式对于费用控制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效果。与按项目付费相比,采用按服务天数付费的主要好处在于帮助付费者减少管理成本。如果采取按项目付费,那么付费者免不了要聘请专家对一些病例的诊疗与费用情况进行核查,即便抽查样本量不大,要做到有效核查也会成本不菲。当然,在数字和人工智能技术大发展的时代,市场上会出现不少医保支付智能审核软件及其服务,但智能审核只能自动识别出一些支付异常,而纠正异常还需要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人工复核。事实上,在智能审核实施的情况下,医院医保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就医保机构反馈的支付异常病例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返回医保机构之后,医保机构还需要再审。

如果按服务天数来付费,就简单得多。为了抑制医疗机构有意延长病人住院日期以争取额外付费的行为,付费者也完全能设计一些简单的应对措施,例如以全国或所在地区的住院日平均水平为基准,对超出部分采取支付标准递减制,对低于基准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等等。

实际上,针对住院服务,常见而又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方式是按病例付费。但前文已述,这种支付方式的最大弊端是一刀切,因此在发达国家的医改实践中,按DRGs付费是较为常用的付费方式。但这一精致付费方式的实施,首先需要开发DRGs系统,即对住院病例进行分组,最终使得每一组别中病例的实际成本差别不大(用学术术语来说是“费用离散度小”);其次是要测算每一组别的平均支付标准,而这一支付标准必须地方化(例如,同样是治疗阑尾炎,北京的支付标准和贵州的支付标准明显不同)。疾病分组的合理化以及支付标准的确定,或者说,DRGs系统的开发和动态更新,是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长期博弈的结果,从启动到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实际上,从国际经验来看,这需要大约5~10年的重复博弈。这一付费方法1974年在美国诞生,80年代在其公立和私立医疗保险中得到应用,后来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得到普及。目前,除了美国自己开发的DRGs系统之外,在国际上知名的有澳大利亚和德国的DRGs系统(Kimberly, et al., 2008)。

在上述针对住院服务的新付费方式中,总额预算制最容易操作,因此行政管理的成本相对来说是最低的。一般来说,付费者只要根据医疗机构过去一段时间(例如三年或五年)费用的历史纪录,再考虑到合理的费用增长率,就可以确定出一笔固定金额的预付款项。在总额预算制下,医院超支自理,结余归己,因此,这种付费方式很有可能会诱导供方尽量减少服务量,以及降低服务质量(Dredge, 2009)。尽管如此,由于其简便性,总额预算制即便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也依然得到广泛使用(Sutherland, 2011)。 wHbr1WRru3eJvCIH7mo33+m6mJCzLH5sOueircY32cPYOc+27YyKX/clJig66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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