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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监督内容与要求

5.1 监督范围

继电保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a.发电机、变压器、母线、电抗器、电动机、电容器、线路(含电缆)、断路器、短引线等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及自动重合闸装置;

b.厂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自动准同期装置及其他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c.故障录波及测距装置、同步相量测量装置;

d.继电保护通道设备、继电保护相关二次回路及设备;

e.电力系统时间同步系统;

f.直流电源系统;

g.柴油发电机及保安电源控制系统;

h.交流不停电电源系统;

i.用于继电保护测量的互感器;

j.用于继电保护校验的专用测试装置及计量标准仪器仪表;

k.继电保护设备的管理系统与设备。

5.2 发电企业基建及改造设计阶段监督

5.2.1 设计阶段基本要求

(1)继电保护设计中的装置选型、装置配置及其二次回路等的设计应符合GB/T 14285、DL/T 317、DL/T 5044、DL/T 5136、DL/T 5137、DL/T 5153、DL/T 5491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等相关标准要求。

(2)继电保护设备必须经电力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其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经运行考核证实其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才能在浙能电力系统内应用。

(3)继电保护设备优先选用原理成熟、技术先进、制造质量可靠,并在国内同等或更高的电压等级有成功运行经验的微机型装置。

(4)继电保护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制造厂商的技术力量、质保体系、产品运行业绩和售后服务情况,优先考虑选择国产化设备。

(5)发电厂内同类一次设备宜配置同品牌、同型号的继电保护设备(有明确规定除外),以利于运行人员操作、维护校验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6)继电保护设备订货合同应包括其性能、质量指标以及质量责任、保证期(追溯期)、用户质量监督、售后服务、技术指导、故障处理等具体内容和要求,供双方共同遵守。

(7)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设备(除供货商务合同外),应有由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和参加签订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应包括对继电保护设备技术条件、性能指标、结构工艺要求等方面内容。

(8)微机继电保护设备订货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应明确微机型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制造厂商提供的微机型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及说明书应与订货合同中的技术要求一致。

(9)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设计应满足国家、行业及监督单位下达的反措要求。

5.2.2 线路、母线和母联保护及回路的计划要求

(1)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母线和母联(分段)、断路器、短引线及相关设备的保护装置的技术原则、配置原则、组屏方案、端子排设计、压板设置和回路设计执行DL/T 317标准。

(2)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母线和母联(分段)及相关设备的保护装置的通用要求、保护配置及二次回路的通用要求、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号等设计原则参照DL/T 317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3)线路保护配置及设计应符合GB/T 15145及当地电网相关要求。

(4)母线保护应符合DL/T 670及当地电网相关要求。

(5)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符合GB/T 26399等相关标准要求。

5.2.3 发电机、变压器组及厂用电系统保护的设计阶段监督

(1)发电机、变压器组及厂用电系统的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通用要求、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号原则可参照DL/T 317标准相关规定,还应满足DL/T 5136等相关要求。

(2)容量在1000MW级及以下的发电机的保护配置应符合DL/T 671、DL/T 1309相关要求。容量在1000MW级以上的发电机可参照执行。

(3)对升压、降压、联络变压器保护的设计,应符合DL/T 478、DL/T 572、DL/T 671等标准的要求。

(4)厂用电继电保护应符合GB/T 50062、DL/T 744、DL/T 770、DL/T 5153等标准的要求。

(5)对油浸式并联电抗器的保护配置,应符合DL/T 242和DL/T 572相关要求。

5.2.4 故障记录及故障信息管理设计阶段监督

(1)故障录波器设计应满足GB/T 14285、GB/T 14598.301、DL/T 553、DL/T 5136相关要求。

(2)微机型故障录波装置记录量的配置要求如下。

a.交流电压量:应记录发电厂的升压站母线电压、线路电压、发电机机端电压、高压厂用母线电压、重要低压厂用母线电压、不停电电源输出电压等。

b.交流电流量:应记录发电厂的发电机机端电流、中性点各分支电流、励磁变压器高压侧电流、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侧电流、线路电流、主变压器各侧电流、主变压器中心点/间隙电流及母联、旁路、分段等联络开关电流等。

c.直流量:应记录发电厂的直流控制电源的正极对地电压、负极对地电压、发电机转子电压/电流、主励磁机转子电压/电流、发电厂变电站直流控制电源正、负对地电压等。

d.开关量:应记录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跳闸/重合触点、重要设备开关辅助触点及其他重要触点、主设备保护的主保护动作信号等。

5.2.5 直流电源系统及相关回路设计阶段监督

(1)发电厂直流系统应符合GB/T 19638.1、GB/T 19638.2、GB/T 19826和DL/T 1392、DL/T 5136、DL/T 637、GB/T 133337.1等相关规定。

(2)发电厂的直流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

(3)各级断路器的保护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性要求,考虑上、下级差的配合,且应有足够的灵敏系数。

5.2.6 电力系统时间同步系统设计阶段监督

(1)发电厂时间同步系统应符合DL/T 1100.1的相关规定。

(2)要求进行时间同步的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设备:

a.记录与时间有关信息的设备,如故障录波器、发电厂电气监控管理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NCS)、自动电压控制(AVC)装置、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发电厂网络监控系统等;

b.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等;

c.同步相量测量装置、线路故障行波测距装置等。

5.2.7 继电保护辅助设备设计阶段监督

(1)继电保护用TA(电流互感器)应符合DL/T 866、GB 20840.2标准的有关规定。

(2)继电保护用TV(电压互感器)传变误差及暂态响应应符合DL/T 866、GB 20840.3标准的有关规定。

(3)微机型保护装置与发电厂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DL/T 667或DL/T 860等标准的规定。

(4)发电厂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系统设计应满足DL/T 5491的规定。

(5)继电保护装置与计算机监控、DCS(分散式控制系统)监控、ECMS(厂用电监控系统)监控的配合应符合GB/T 14285和DL/T 5136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5.2.8 装设变频器启动的电动机保护

(1)安装在变频器后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适应电动机工作频率范围为10~70Hz连续变化,并能适用于变频启动和工频启动两种不同的启动方式。

(2)变频运行的电动机差动保护配置的TA应能在保护装置工作频率范围内具有良好的线性度,满足10%误差曲线。

(3)具备变频/工频切换运行方式的电动机,其后备保护整定值在变频运行下按保护变频器的移相隔离变压器整定,在工频运行下按正常电动机保护整定;工频电动机差动保护在变频运行时退出。

5.2.9 厂用电控制、信号、测量及自动装置

(1)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控制和信号设计应按DL/T 5136规定及电气进入分散式控制系统(DCS)的规定执行。厂用电动机的信号系统的控制方式、控制地点及工艺要求应符合DL/T 5153相关规定。

(2)厂用电气设备的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DL/T 5137和DL/T 5153相关规定。

(3)柴油发电机的控制、信号、测量及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DL/T 5153相关规定。

(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4285、DL/T 526、DL/T 1073相关规定。

5.2.10 其他要求

(1)发电厂可按电力系统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相量测量装置。装置应满足GB/T 14285、DL/T 280和DL/T 5136相关要求。

(2)线路全线速动主保护的通道按照GB/T 14285、DL/T 317、DL/T 5136要求设置。

(3)安装在通信机房继电保护通信接口设备的直流电源应取自通信直流电源,并与所接入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相对应,采用-48V电源,该电源的正端应连接至通道机房的接地铜排。

(4)电力系统重要设备的继电保护按DL/T 317、《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等反措要求进行双重化配置。

5.3 基建、改造工程安装及验收阶段监督

5.3.1 依据及基本要求

(1)对于基建、改造工程,应以保证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质量为前提,合理制定工期,严格执行GB/T 50171、GB/T 50172、GB/T 7261、DL/T 995、DL/T 5294、DL/T 5295、《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

(2)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和安装调试单位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评审、交底。

(3)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和设计修改联系单施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与设计单位及时联系,设计变更内容在竣工图中应有明确反映。

(4)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的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有关规定编制本工程的继电保护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开工。

(5)凡施工中涉及运行设备的工作均应向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并在运行单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行工作。

(6)继电保护设备调试时,应有运行单位的人员介入,了解、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参数,以保证平稳交接。

(7)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向运行单位的相关人员做详细的交底。

(8)施工结束,设备投运前必须履行验收程序,并在验收合格且有关各方签字后才允许投入运行。

(9)对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设备进行验收时,应以订货合同、技术协议、设计图和技术说明书和有关验收规范及有关规程和反措等规定为依据进行验收。

(10)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主设备参数时,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11)新设备投产时应认真编写保护启动方案,做好事故预想,确保设备故障时能被可靠切除。

(12)新设备投入运行前,进行设计图、仪器仪表、调试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试验报告等移交工作。

5.3.2 工程验收的主要项目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装置的配置、型号、额定参数与设计相符合。

(3)继电保护定值符合定值整定通知单要求。

(4)检查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及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5)各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符合颁布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6)保护整组试验传动和试验项目齐全,确认各保护设备间相关的二次回路接线正确。

(7)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带负荷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

(8)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

(9)竣工验收资料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

b.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原理图、安装图、设计说明、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c.继电保护设备定值整定通知单,与继电保护整定相关的一次主设备相关性能指标及参数;

d.新安装检验及试验报告、启动报告;

e.制造厂商提供的设备说明书、软件逻辑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设备调试大纲、保护设备屏(柜)电原理图、设备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5.4 运行阶段监督

5.4.1 定值整定计算与管理

5.4.1.1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原则

(1)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应以GB/T 15544.1、DL/T 684、DL/T 1309、DL/T 559、DL/T 584、DL/T 1502、GB/T 14285及相关反措等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厂设备实际情况进行整定。

(2)定值整定应经正规审批流程(编制、校核、审核、批准)完成后实施。

(3)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中,在考虑兼顾“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时,应按照“保人身、保设备及保电网”的原则进行整定。

(4)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中,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以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防止保护拒动。

(5)发电厂每年度应根据电网等值阻抗变化情况,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校核工作。当电网结构、线路参数和短路电流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校核相关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避免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行为。当厂内一次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保护整定值重新进行计算、校核。

(6)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配置的频率异常、低励限制、定子过电压、失磁、失步、过励磁等涉网保护定值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应按照DL/T 1309及电网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及限制等整定值的配合,并在当地调度部门备案。

5.4.1.2 定值通知单管理

(1)各级调度下发的保护定值通知单,运行单位应在限定日期内执行完毕,应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和注明执行时间,并将“定值单回执”寄回发定值通知单单位。定值变更后,由现场运行人员与上级调度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2)发电厂继电保护专业编制的定值通知单上由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能有效。

(3)定值通知单一式四份,应分别发给定值执行部门(班组)、运行部门、厂技术主管部门和档案室。

(4)运行部门现场应配置保护定值单,并根据定值的更改情况及时进行定值单的变更。报批时可以只有一份定值单,原件由技术主管部门(监督专职)留存,其他部门可用复印件。

(5)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应统一编号,注明所保护设备的简明参数、装置保护型号、保护用电流互感器(CT)及电压互感器(PT)变比、相应的执行元件或定值设定名称、保护是否投入跳闸、信号或保护出口控制字等。此外,还应注明签发日期、执行日期、执行人、执行确认、定值更改原因和替代的定值通知单号等。

(6)新的定值通知单下发到相应部门执行完毕后应由执行人员和运行人员签字确认,注明执行日期,同时撤下原作废定值通知单。如原作废定值通知单无法撤下,则应在无效的定值通知单上标明“作废”字样并签字(或加盖“作废”章)。执行完毕的定值通知单应反馈至技术主管部门(监督专职)统一管理。

(7)继电保护技术主管部门(监督专职)应有继电保护定值台账,详细记录继电保护定值下发时间、执行时间、变更情况等。继电保护定值台账与执行部门共享。

(8)做好继电保护定检期间定值管理工作,现场定检后要进行三次核对,核对检验报告与定值单一致、核对定值单与设备设定值一致、核对设备参数设定值符合现场实际。并做好核对记录台账。

5.4.2 软件版本管理

(1)微机型保护装置软件必须经公认权威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入网运行。微机型保护装置的各种保护功能软件(含可编程逻辑)均须有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和程序生成时间等完整软件版本信息。

(2)在保护设备投入运行前,对微机型保护软件版本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进行备案。

(3)微机型保护软件变动较大时,应要求制造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且经现场试验验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投产后,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将继电保护软件版本与定值通知单同时报技术主管部门(监督专职)。

(5)技术主管部门(监督专职)应建立微机型保护设备的软件台账;其软件台账应包括保护型号、制造厂家、保护说明书、软件版本、保护厂家的软件升级申请等。

5.4.3 巡视检查

(1)各发电企业应按照DL/T 587及制造厂提供的资料等,结合本企业电气系统实际,及时编制、修定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继电保护“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发生。

(2)对即将新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恢复情况,防止电压二次回路(特别是开口三角形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特别是备用的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现象。

(4)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明确巡检内容与要求,并遵照执行。

(5)维护人员巡视时应核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时钟。定期核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装置的各相交流电流、各相交流电压、零序电流(电压)、差电流、外部开关量变位和时钟,并做好记录,核对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

(6)必须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进行巡视、检查和监测,其要求如下。

a.直流系统电压应对称稳定无超值、无直流接地,各级小空开或熔丝配置正确符合铭牌及设计要求。

b.检查继电保护的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无断线及其他异常现象。

c.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负荷进行监视,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处理。

d.所有保护的连接片、切换片、切换开关位置应符合继电保护原理和系统运行方式要求且接触良好。保护设备、控制屏、光字牌的信号正常无误。继电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无异常响声、过热、异味等。

e.专用、合用的高频保护通道每日测试一次,或根据调度人员要求进行测试并有记录。若通道裕度小于8dB,则通道不得运行并退出相应保护。

f.故障录波器应每月至少定期起动检查一次,前置机、后台机、打印机及通信设备应工作正常。

g.对能直接指示差流(差压)的差动保护,至少每月对差流(差压)检查一次,应无异常变化。当一次或二次电流回路操作后,必须通过检查差流(差压)来确认回路操作的正确性。

h.保护屏、控制屏等设备应保持清洁。清扫继电保护设备时应有人监护,严禁使用潮湿的或金属的清扫工具清扫。

i.定期检查就地控制箱、端子箱、结合滤波器等设备。应保持整洁、密封良好,无锈蚀及异物等。

j.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7)继电保护复用通信通道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继电保护部门和通信部门应明确继电保护复用通信通道的管辖范围和维护界面,防止因通信专业与保护专业职责不清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或不正确动作。

b.通信人员在与继电保护装置相关的通道设备上工作,作业前通信人员应填写工作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c.通信部门应定期对与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光电转换接口、接插部件、PCM(或2M)板、光端机、通信电源的通信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可结合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同时进行),确保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通信通道正常。

(8)对直流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DL/T 724标准相关要求。

(9)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若充电电流接近或为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开路的蓄电池;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控制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造成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运行寿命缩短。

(10)继电保护室及试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漏水,并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对安装有微机保护的继电保护室应保持室内温度不超过30℃,不低于0℃。

(11)继电保护屏必须有明显的被保护设备的间隔标志,对屏上一经触动就会直接导致保护误动的开关、按钮等应有明显的告警标志及防护措施。

5.4.4 继电保护操作

(1)现场运行人员在进行继电保护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注意以下问题。

a.当一次方式改变时,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切换操作应注意与一次设备保持一致。

b.当继电保护操作中发现异常应中止操作,并向调度汇报。

c.查找直流接地时应得到当值负责人员的许可。当采用拉拔熔丝或开关的方法查直流接地,必须先断正极后断负极,先合负极再合正极。

d.当运行操作中发现交流回路失压而保护告警时,在未查明失压原因及确认电压回路已恢复正常前,严禁复归告警信号。

e.操作高频保护本线与旁路之间切换时,应检查收发信机电源是否正常起动。切换完毕后,必须进行通道测试检查。

(2)严禁在保护和录波器的后台管理机上进行与运行操作无关的任何工作。

(3)不准在有微机保护运行的继电保护室内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4)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a.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出回路作业;

b.装置内部作业;

c.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影响装置运行时。

(5)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切换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时,应立即显示(打印)新定值,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单。

(6)带纵联保护的微机型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纵联保护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7)打印机正常时送电运行,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至盘内。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

(8)直流系统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直流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5.4.5 保护装置异常及事故处理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出现异常、告警、跳闸后,运行人员应准确完整记录运行工况、保护动作、报警信号等,根据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通知继电保护专业人员。

(2)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及时收集继电保护装置录波数据、保护动作报告,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收集同一时段全厂相关故障录波器的录波数据,核对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及动作报告、故障时的运行方式、一次设备的故障情况,对保护装置的动作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3)出现不正确动作情况后,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会同安监、运行维护部门等相关人员,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尽快进行事故后检验。根据实际需要,联系相关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装置制造厂家等参与检查、分析。

(4)事故后检验工作结束,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分析不正确动作原因,在三天内形成分析报告。对于暂时原因不明的不正确动作现象,应根据检验情况及分析结果,拟订方案,以备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直至查明不正确动作的真实原因。

(5)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插件出现异常时,继电保护人员应用备用插件更换异常插件,更换备用插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

5.4.6 保护装置分析评价

(1)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DL/T 623对所管辖的各类(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2)6kV及以上设备继电保护动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送管辖设备运行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

(3)事故发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继电保护和故障录波器报告,并在事故后三天内及时填报相应动作评价信息。

(4)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保护动作时间,保护安装地点,故障及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简述,被保护设备名称,保护型号及生产厂家,装置动作评价,不正确动作责任分析,故障录波器录波次数等。

(5)继电保护动作评价:除了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报表内容外,还应包括保护装置动作评价及其次数,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原因等。

(6)保护动作波形应包括:继电保护装置上打印的波形,故障录波器打印波形并下载的数据文件。

5.4.7 保护装置备品配件管理

(1)应加强对保护的运行维护工作,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配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配件的配备,以及快速主保护因备品原因引起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本厂的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

(2)应储备必要的保护装置备用插件,备用插件应视同运行设备,保证其可用性。

(3)应加强对继电保护设备的电源模块运行维护工作,考虑每六年更换一次,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5.5 检验阶段监督

5.5.1 继电保护检验基本要求

(1)继电保护检验,应符合DL/T 995、GB/T 7261、DL/T 540、GB/T 26862和GB/T 26866及相关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工作保安相关规定。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计划性检验前,应编制继电保护作业指导书,以及工艺卡或文件包,检验期间认真执行继电保护作业指导书,不应减少检验项目和简化安全措施。

(2)检验工作中要加强保护外部接线和二次回路的检查与试验,确保回路正确无误。

(3)对继电保护外部回路接线或内部逻辑进行改动工作后,应做相应的试验,确认回路接线及逻辑正确后,才能投入运行。

(4)继电保护检验应做好记录,检验完毕后应向运行人员交代有关事项,及时整理检验报告,保留好原始记录。

(5)继电保护检验所选用的校验仪器应符合DL/T 624、DL/T 1153相关要求。

(6)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7)要建立与完善直流系统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应利用机组A/B级检修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整。

(8)继电保护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应满足GB/T 7261相关规定。建立仪器检定周期制度(一般应1~2年进行全部检验)。继电保护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准确级应不低于0.5级。

(9)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

5.5.2 继电保护系统检验种类

(1)继电保护检验主要包括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和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以下简称“补充检验”)三种类型。

(2)定期检验分为三种,包括:全部检验、部分检验、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3)补充检验分为五种,包括:

a.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b.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c.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d.事故后检验;

e.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5.5.3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周期

(1)定期检验应根据本厂检修规程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进行,同时应满足DL/T 995所规定的周期、项目内容要求。

(2)在一般情况下,定期检验应尽可能配合在一次设备停电检修期间进行。机组系统继电保护的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周期跟随机组A/C修进行,厂内公用系统设备继电保护的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周期参照DL/T 995规定执行。

(3)制订部分检验周期计划时,可视装置的电压等级、制造质量、运行工况、运行环境与条件,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项目。

(4)电力系统同步相量测量装置和电力系统的时间同步系统检测宜每2~4年进行一次。

(5)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按照DL/T 540要求校验气体继电器。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

(6)保护用的CT励磁特性试验结合相应继电保护全部校验时进行,或在异常或事故检查时进行。

(7)对直流系统进行维护与试验,应符合GB/T 19826和DL/T 724相关规定。定期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容量。

(8)柴油发电机保护及控制回路结合机组检修进行全部及部分检验。做好对柴油发电机启动用蓄电池维护及定期核对性放电试验工作,确保容量满足要求。

5.5.4 补充检验的内容

(1)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断路器、TA和TV等)所进行的检验,应根据一次设备检修(更换)的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2)运行中的装置经过较大的更改或装置的二次回路变动后,均应进行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3)凡装置发生异常或装置不正确动作且原因不明时,均应根据事故情况,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尽快进行事故后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报告。

5.5.5 继电保护现场检验的监督重点

(1)不允许在未停用的保护装置上进行试验工作,也不允许在保护未停用的情况下,用装置的试验按钮(除闭锁式纵联保护的启动发信按钮外)做试验。

(2)所有的继电保护定值试验,都应以符合正式运行条件为准。

(3)只能用整组试验的方法,即除由电流及电压端子通入与故障情况相符的模拟故障量外,保护装置处于与投入运行完全相同的状态下,检查保护回路及整定值的正确性。不允许用卡继电器触点、短路触点或类似人为手段做保护装置的整组试验。

(4)对载波收发信机,无论是专用或复用,都应有专用规程按照保护逻辑回路要求,测试收发信回路整组输入/输出特性。

(5)在载波通道上作业后应检测通道裕量,并与新安装检验时的数值比较。

(6)新投入、大修后或改动了二次回路的差动保护,保护投运前应测六角图及差回路的不平衡电流,以确认二次极性及接线正确无误。变压器第一次投入系统时应将差动保护投入跳闸,变压器充电良好后停用,然后变压器带负荷试验,证实二次接线及极性正确无误后,才再将保护投入跳闸,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均应投入跳闸。

(7)新安装及解体检修后的TA应做变比及伏安特性试验,并做三相比较以判别二次线圈有无匝间短路和一次导体有无分流;注意检查TA末屏是否已可靠接地。

(8)快切装置及备自投装置的定期检验中,要带断路器进行实际切换试验,确保装置动作正确可靠。

(9)对采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接地的TV的二次回路,应检查其接线的正确性及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防止造成电压二次回路多点接地的现象。

(10)大修或改动了二次回路的保护装置须在低负荷情况下检查校核保护装置通道采样值、功能测量值是否正确,并打印通道采样值。

(11)保护装置检修结束,应打印保护定值,并核对、存档。

(12)对保护装置的外部接线进行改动,应履行如下程序:

a.应编制技术联系单,并附有改动后图纸,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

b.拆动二次回路时应逐一做好记录,恢复时严格核对,改完后,应做相应的逻辑回路整组试验,确认回路、极性及整定值完全正确;

c.完成工作后,应立即通知现场与主管继电保护部门修改图纸。

5.5.6 继电保护现场检验安全监督重点

(1)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防止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继电保护“三误”(误碰、误接线、误整定)事故,保证电力系统一、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

(2)现场工作严格执行GB/T 26860的规定。

(3)应具备与实际状况一致的图纸、上次的检验报告、最新整定通知单、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保护装置说明书、现场运行规程,以及合格的仪器、仪表、工具、连接导线和备品备件。

(4)对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应编制专用的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检验方案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5)工作人员应逐条核对运行人员做的安全措施,确保符合要求。

(6)在检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时,凡与其他运行设备二次回路相连的压板和接线应有明显标记,应按安全措施票断开或短路有关回路,并做好记录。

(7)更换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屏(柜)或拆除旧屏(柜)前,应在有关回路对侧屏(柜)做好安全措施。

(8)对于“和”电流构成的保护,如变压器差动保护、母线差动保护和3/2接线的线路保护等,若某一断路器或TA作业影响保护和电流回路,作业前应将TA的二次回路与保护装置断开,防止保护装置侧电流回路短路或电流回路两点接地。

(9)在试验接线前,应了解试验电源的容量和接线方式。试验接线应经第二人复查并告知相关作业人员后方可通电。

(10)传动或整组试验后不应再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任何工作,否则应做相应的检验。

(11)工作结束前,应将微机型保护装置打印或显示(无法打印的装置)的整定值与最新定值通知单进行逐项核对。打印的整定单须由核对人签字后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存档。 xCQ/CW87yZMrK4Owbes/oWygQjpHkvpEsOYbTb94vMo/P79+tOivgYrUeIshGw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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