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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评价与考核

7.1 评价内容

(1)各发电企业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评价表》中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继电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继电保护监督评价内容分为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标准执行两部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监督管理评价部分共400分,监督标准执行部分共600分。

7.2 评价标准

被评价的电厂按得分率高低分为四个级别,即:优秀、良好、合格、不符合。

7.3 评价组织与考核

(1)技术监督评价包括技术监督单位评价、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自我评价。

(2)评价工作分为现场评价和定期评价。

(3)监督单位依据《继电保护监督评价表》内容每年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督动态检查两次,各发电企业在现场评价实施前应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报告。

(4)各发电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对继电保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价情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开展技术监督考核工作。

(5)监督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股份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步评价结果,由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考核工作。 DxajA6DPhetjxKWu1CEohCVoV4C9aDHv9cY6trvshg9mNqP9dhXS1bL8rOQh/N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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