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5封信
失恋了,怎么走出前任的阴影?

布丁: 龙哥好。身为恋爱脑,怎么才能走出前任的阴影?怎么才能让情绪不受他人的影响?

李尚龙回信:

布丁,你好。众所周知,前任是一种特别的存在,曾经相爱过的人因为某种原因分开,成为彼此最熟悉的陌生人。而失恋之所以痛苦,皆是因为你原来以为你们是一个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但现在只有你一个人了。要走出这种困境,你需要重建自我。

心理学有个概念叫“自我认同”。什么叫自我认同?就是你觉得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并认同自己是什么样的人,这就是自我认同。恋爱的时候,男朋友或女朋友对你的影响很大,但现在你已经是一个人了,你要明白自己也是完整的个体,是独一无二的。所以,重建自我非常重要。

很多人说前任就算分手也能成为好朋友,我并不认同这种做法。在我看来,如果你们只是逢场作戏,偶尔联系一下也就算了,但如果真的刻骨铭心地爱过,最好不要再联系,能互相删掉对方的联系方式更好。很多恋人分手并不是两个人没感情了,而是在一起的爱恨纠葛太伤人了,不得不用分手来保护自己。所以,我不建议分开后的两个人藕断丝连。所谓“长痛不如短痛”,做无谓的挣扎,只会将最初相识的美好一并消磨殆尽,何必呢?折腾到最后,两个人还是要独自疗伤。

怎么斩断关系呢?我的理解是,当你非常痛苦的时候,该删除联系方式删除联系方式,该搬家搬家。必要的时刻,该换环境换环境,甚至可以换城市。当然你可能还会把他拉回来,但一定是所有伤痛都抚平之后再回归原点。

根据心理学的观点,与前任的关系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敏感期。 你可以看看《前任1》《前任2》《前任3》等前任系列的电影,看的人热泪盈眶,痛不欲生,好像每个人失恋都与你息息相关,感觉全世界的情歌唱的都是你。听到前任的消息,你嘴上喊着不想知道,心里恨不得弄清楚每一个细节,然后去舔舐自己的伤口。只是路过和对方一起去过的地方,心口都会钻心地疼。这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应激反应。

当然,这种应激反应会给人带来很大的创伤。甚至有些人本来在逛街呢,喝咖啡呢,突然就情绪崩溃,哭得稀里哗啦的。但请你记住,最好不要将自己为情痛哭的一面暴露给身边的朋友,因为说不定你的下一任男朋友或是女朋友就在这群人里面,到时候回想起你为前任痛哭流涕的样子,你会尴尬得无地自容的。当然,这个阶段是不建议你很快找下一任的。因为刚失恋是很痛苦的,你可能因为忍受不了寂寞而马上投入新的怀抱。但亲爱的,你当下最需要做的是重建自我,而不是为了证明自己值得被爱而重新开启一段恋情。

第二个阶段是陌生期。 当一个人试图走出失恋的阴影时,会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忙起来,比如努力尝试之前不敢做的事,去见以前不愿意见的人。前任离开留下的巨大空洞,逐渐被其他的事物取代,差不多三个月就可以切换到没有前任的模式,你的生活终于恢复了以往的平静和安宁。这个时候,千万不要在网上看一些所谓的“毒鸡汤”,而是耐心迎接失恋后的第三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新身份期。 在这个阶段,两个人基本都放下了,开始用新的身份去面对彼此。我见过很多这样的情侣或夫妻,当内心深处的痛抚平以后,重新加回删掉的微信,以崭新的面貌重新开始一段正常的关系。

电影《婚姻故事》非常适合想进入婚姻或是已经进入婚姻的小伙伴看一看。它里面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夫妻总是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吵架,最终选择了离婚。可因为有孩子,两个人不可能完全斩断联系,于是就走到了第三阶段。明明两个人已经没有爱情了,但女方看到男方的鞋带松了的时候,还是会蹲下来帮他系好。

我的一个朋友和她的前夫离婚以后,没有互删微信,但彼此看不到对方的朋友圈内容了。有一天,女的就问男的:“我听说你找女朋友了,女朋友还把你甩了。”男的说:“没有啊。”女的又说:“哦,真的没有吗?没关系,我只是问一下。”

以上两个案例的男女之间该如何界定关系呢?可能不能简单地以亲情、友情、爱情来定义,但从决裂到愿意跟对方有互动,这个过程包含着原谅。至于这样的关系是好是坏,我无法定义。但我知道,让生活继续,让自己幸福比什么都重要。

人至中年,或许有人已经经历过失恋或离婚的痛苦,但无论生活遇到了怎样的苦难,都要记得吃饭、睡觉、运动,保持好的体魄,勇敢地活下来。这才是最重要的。因为你只要活得够久,每天优秀一点,总能遇见更好的。

当然,你现在可能很痛苦,想要早日摆脱情绪受别人影响的感觉。其实最快的方法就是赶紧开启一段新恋情,但不推荐,因为那样可能会“饥不择食”,对谁都不好,最终害人害己。

所以,人最终还是要先修炼好自己,才能吸引到更好的人。否则,你永远都是在原来的圈子打滚,不是别人不满意你,就是你不满意别人,到头来白白蹉跎了岁月。 vSbsjaXzG8p7lVjMVL/1saGfmmzTgYDC1teVke5XyuH31Qg97qiZtauT6RI8YKU7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