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研究过西方法学的人都知道,西方法学知识的生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翻开西方(尤其是欧洲大陆)法学浩瀚的文献,至少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令人印象深刻的景象,即法学(至少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学)与修辞学、论题学之间有一种不可分割的亲缘关系。如果我们不研究古代的修辞学和论题学,我们就不可能了解法学这门古老学问的独特性质。故此,我们的目光有必要首先去追寻法学知识生产的技术,了解西方古代的方法论的历史。本章的主旨在于简述西方古代修辞学的辞源、主旨与技术。
在汉语世界,孔子尝曰:“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
“修辞”是为了“立诚”,“立诚”乃是“修辞”好坏的标准。也有学者考证,“修辞”二字后世见诸南朝梁人刘勰的《文心雕龙》之中,而元代王构的《修辞鉴衡》则是中国第一本以“修辞”定名的著作。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知识兴趣不在于研究中国古代的修辞学,而主要在于考察西方修辞学技术的流变。
依照比较权威的说法,西方古代“修辞学”一词是希腊人的发明,系希腊文ῥητορική(rhētorikē) [1] 的汉语直译,指“公共演说的公民技艺”(the civil art of public speaking)。 [2] 不过,此前在古希腊,公民修辞手册的共同题目并不是ῥητορική(rhētorikē),而是另一个词technēlogōn,即“言说术”或“辞艺”(art of speech,言说的技艺)。 [3] 据考证,ῥητορική(rhētorikē)在公元前5世纪苏格拉底学术圈子内开始使用,最早出现在柏拉图写于约公元前385年的《高尔吉亚篇》(Plato's dialogue Gorgias)当中。 [4] 它与拉丁文oratore(英语oratory)一词重叠,后者是指“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讲的技巧”(skill in public speaking),也译为“雄辩术”或“演说术”。 [5] 因修辞学或雄辩术的使命及目标在于说服(peithein,persuadere),故此也可以说是“说服的技艺”(the art of persuasion)或“运用语言以便说服或影响的技艺”。 [6]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古典文学教授托马斯·哈比内克(Thomas Habinek, 1953—)在所著的《古代修辞学与雄辩术》一书中对西方修辞学的起源和发展勾勒出了从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诞生到20世纪佩雷尔曼、图尔敏等人的修辞学之简明历史线路图。根据他的线路图,我们看到:
修辞学是公元前466年
[7]
由西西里岛的叙拉古(Syracuse)人考拉克斯(Korax或Corax,希腊文Koraξ)“发明”(invented)。
[8]
大约在公元前460—前380年间,前苏格拉底的智者派(sophos/sophistes)开始进行修辞教学与实践活动,使修辞进入相对成熟的时期。
[9]
其中最为著名的智者就是高尔吉亚(Gorgias,希腊文Gorgiaς,公元前485—前380)
[10]
,此外,还有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普罗狄柯(Prodicus)、希庇阿(Hippias)、安提丰(Antiphon)、克里底亚(Critias)、特拉西马库(Thrasymachus)等人,史称古希腊“七贤”,他们以雅典为中心,周游希腊各地,对青年进行修辞、论辩和演说等技能的训练,传授参政治国、处理公共事务的本领。
从公元前403—前393年,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希腊文Ἰσοκράτης,公元前436—前338)为雅典法庭撰写了一系列演说词。作为高尔吉亚的门徒,他于公元前392年在雅典吕克昂(Lyceum)附近创设第一所不同于前苏格拉底智者派的修辞学校,其许多学生成为演说家和政治家,他本人被誉为当时全希腊最有影响力的修辞学家,对整个古典修辞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作用。
约公元前380—前375年,柏拉图(Plato,希腊文Πλάτων,公元前427—前347)写作《高尔吉亚篇》《费德罗篇》等对话录
[11]
,从道德和认识论角度对智者派的修辞术进行激烈的批判,斥之为“通过操纵语言文字蛊惑听众”“产生虚假说服”的诡辩术,提出以追求“真知”、杜绝“虚浮”作为言说者交流的原则,以辩证法(术)来反对(智者派的)修辞学方法,主张以哲理性话语取代(智者派的)修辞学。这被称为是古代修辞学遭到的“第一次的重大打击”。
雅典雄辩家、民主派政治家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希腊文Δημοσθένης,公元前384—前322)通过学习修辞学提高演说能力,将修辞学应用于政治演讲和司法演说之中,成为古代雄辩术的典范。 [12] 大约公元前335年(托马斯·哈比内克认为,这个年份极不确定) [13] ,修辞学家和历史学家阿那克西米尼(Anaximenes,希腊文Ἀναξιμένης,公元前380—前320)著《献给亚历山大大帝的修辞学》(Rhetorica ad Alexandrum,希腊文Τέχνη ῥητορική)一书 [14] ,该部作品系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修辞实践的系统理论总结。
至少在公元前322年之前 [15]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希腊文Ἀριστοτέλης,公元前384—前322)写作《修辞学》,直接回应柏拉图在《高尔吉亚篇》《费德罗篇》等著作中对智者派的攻击,为修辞学辩护,把修辞学视为“必要的、尽管是第二等的技艺”,对于说服那些“未受教育的或不可教育的听众”来说甚至是一种主要的技艺。故此,这部修辞学著作是修辞法则(the rhetorical canon)形成的开端。 [16]
公元前3世纪末叶,随着罗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Punic Wars)中取得对迦太基的胜利,修辞学在古罗马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大约公元前150年, [17] 赫玛戈拉斯(Hermagoras,希腊文Ερμαγόρας)著《修辞术》(τέχναι ρητορικαί,Technai rhētorikai),创立了修辞学上的“争点论”(die Statuslehre,the Stasis-theory)。 [18] 大约公元前86—前82年 [19] ,四卷本的佚名之作《献给赫伦尼厄斯的修辞学》(Rhetorica ad Herennium)成书,这被认为是保留下来的最早也是最完整的罗马(拉丁文)修辞手册,乃古罗马早期实用修辞的系统总结 [20] ,它将希腊人的(修辞学)原理同罗马人的精神结合在一起。 [21]
从公元前87年开始,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先后撰写多部修辞学著作(比如《论开题》《论演说家》《论题术》等),对修辞学科地位的巩固、西方修辞传统的确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而独特的贡献,使古典修辞学进入了辉煌的时期。
通过对西方古代“修辞学”历史线路图的简单勾勒,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考拉克斯到西塞罗的4个世纪里,古希腊、罗马有众多学者在从事“修辞学”的事业,但他们对修辞学的使命、目标和用途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对修辞学概念的定义也存在争议。正如英国剑桥大学圣凯萨琳学院古典哲学讲师罗伯特·沃尔迪(Robert Wardy)在《修辞的诞生》(The Birth of Rhetoric, 1996)一书中指出:“什么是修辞学?有太多的答案,相互差别之处太多。” [22]
定义修辞学的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样的理解出发点。众所周知,人类的“言说”(speaking)具有生理性意义,包括声音的传递、发音、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等
,但它也具有“以言取效”(比如说服)的意义,言说旨在对听众产生影响。这样看来,修辞学作为“言说的技艺”或“说服的技艺”实际上涉及言说(演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于是,通过言说(演说)的说服便至少有三个角度:一是诉诸言说(演说)者能力的说服;二是诉诸听者接受结果的说服;三是诉诸言说(演说)者与听众对话互动、达成理性合意或共识结果的说服(信服)。相应地,说服的手段也可以分为三种,即ἦθος或ἔθος(ēthos,言说[演说]者的人格或可信度),πάθος(pathos,听者的情感),λόγος(logos,理性,逻辑)。由此产生三种修辞学立场:第一种立场强调通过“声音的传递、发音、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诉诸ἦθος或πάθος)之“技术力量”达致说服;第二种立场强调通过对话主体之间论辩(诉诸λόγος)之理性“论证力量”来达致说服(令人信服);第三种立场对修辞学采取批评和否定的态度。
古往今来的修辞者和修辞学家对修辞学采取的立场不同,他们对修辞学一词的定义也就有所不同。美国芝加哥大学英国语言文学教授韦恩·C. 布思(Wayne C. Booth, 1921—2005)在所著的《修辞的修辞学:对有效沟通的追问》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有多少“修辞学”?他认为,任何有关修辞学研究之重要性的自信宣称第一步都要求对不同的定义做某些梳理。没有任何定义会使修辞学一成不变。
[23]
这无论是在古典时期还是现代均是如此。比如高尔吉亚将修辞定义为一门独特的艺术,即一种“言词的艺术”(an art of words),它是“产生说服的能工巧匠”(artificer of persuasion)
,学习修辞学就是学习语言。
[24]
亚里士多德则指出:修辞学(术)(technērhētorikē)是辩证术(或论辩术,technē dialektikē)的对应物,乃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能力。
[25]
西塞罗把修辞学称为一门“伟大的艺术”,是“公民的科学”(Rhetorica est civilis Scientia,直译为“修辞学是公民的科学”)。
[26]
公元1世纪古罗马修辞学家、教育家昆体良(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约35—96)将修辞学定义为“善言的科学”和“罗马贤人的教育”。
[27]
罗马基督教教父哲学之代表人物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 345—430)认为:“修辞学是清晰、(在必要的地方)华丽、有说服力且充分地表述思想业已敏锐发现的真理之技艺。”
[28]
英国近代著名哲学家、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指出:“修辞学是对更好推动意志之想象的理性应用。它不是科学所展示的那种坚实推理。”
[29]
然而,随着狂热的“科学理性”的爆发和上述笛卡尔主义在启蒙时代的得势,人们开始轻视修辞学在真理追求上的价值。其中,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其所著的《人类理解论》(1690年)中所表达的观点是对修辞学负面看法的集中概括:
我们如果就事论事,则我们必须承认,修辞学的一切技术(秩序和清晰除外),和演说术中所发明的一切技巧的迂回的文字用法,都只能暗示错误的观念,都只能够动人的感情,都只能够迷惑人的判断,因此,它们完全是一套欺骗。因此,在雄辩中,和在演讲中,这些把戏虽是可奖赞的,可是我们的议论如果在指导人,教益人,则我们应完全免除了这些。因为在真理和知识方面,这些把戏委实可以说是语言本身的缺点,或应用这些语言的人的过错。……我们分明看到,人们是既爱骗人而又爱被骗的,因为所谓修辞学,虽是错误和欺骗的一种最大的工具,可是它竟然有专研究它的教授们,并且公然被人传授,而且常能得到很大的名誉。因此,我这样反对它,人们纵然不以为我是野蛮的,亦一定会以为我是太大胆的。辩才就如美女似的,它的势力太惑人了,你是很不容易攻击它的。人们如果真觉得被骗是一种快乐,则那种骗人的艺术是不易受人责难的。
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对修辞学(演讲术,德文Beredsamkeit)同样持怀疑和轻视的态度,他指出:
演讲术,就其被理解为说服的艺术,即通过美的幻相欺骗人的艺术(作为ars oratoria),而不仅仅是善于言辞(口才和风格)而言,它是一种雄辩术(Dialektik),这种雄辩术只从诗艺那里借取很多作为必要的东西,在人们作评判之前就为了演说者自己的利益而赢得人心,并使人们失去自由;所以,它既不能推荐给诉讼法庭也不能推荐给布道坛。 [30]
洛克和康德之后的西方修辞学实际上遭遇到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低谷,直到20世纪中叶开始才有某种复兴的迹象。
西方修辞学学者重新发现和发展了古代的修辞学技艺,对古老的修辞学采取某种相对客观公允的认识态度。他们看到,修辞学不仅是说服的技艺,也可能是产生误解或减少误解的技艺。比如英国文学评论家、修辞学家理查兹(I. A. Richards, 1893—1979)就认为:“修辞学是有关误解及其诊治的研究。”
[31]
美国文学理论家、哲学家肯尼思·伯克(Kenneth Burke, 1897—1993)指出:“修辞学根植于语言本身的某种实质功能,该功能完全是实在论的,而且继续重新孕育:语言的运用作为一种符号手段,在那些依其本性对符号作出反应的存在中诱发合作。”
[32]
韦恩·C. 布思曾经定义:“修辞学是发现可靠的信念并在共享的商谈中促进这些信念的技艺……验证我们相信我们应该去相信的东西之技艺,而非证明基于抽象的方法什么是真实的东西之技艺。”
[33]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劳埃德·比策尔(Lloyd Bitzer, 1931—)的说法是:“修辞学是不通过直接运用能量于客体、而通过创造商谈来变更现实的一种模式,这种商谈通过思想和行动的调和而改变现实。”
[34]
当代法国哲学家、符号学家、文艺理论家和美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 1930—2004)指出:“我们不应当忽视修辞学的重要性,好像它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超级结构或者游离于实质的活动之外的技巧。……没有修辞学,没有修辞学的力量,就没有政治,没有社会。”
[35]
美国斯坦福大学英文教授安德里亚·隆斯福特(Andrea Lunsford, 1942—)认为:“修辞学是(所有的)人类沟通的技艺、实践和研究。”
[36]
法国当代历史学家、散文家马克·福马洛利(Marc Fumaroli, 1932—)的观点是:“修辞学似乎是市民社会及其适当的命运、福祉和此时此地的政治和平所特有的连接性体素。”
[37]
英国利兹大学希腊语言文学教授马尔科姆·希思(Malcolm Heath, 1957—)指出:“修辞学与语言的说服性使用有关。在广义上,任何旨在说服或影响他人的技巧性运用语言均可算作修辞;但在狭义上,修辞是对说服语言之有意识的技巧性运用。……要理解(古希腊、古罗马)这些民族,我们必须要理解他们的修辞学。”
[38]
从上述有关修辞学的各种定义我们看到:至少从柏拉图开始,历来对修辞学存在对立的两派:一派是拥护派(比如古希腊时期的智者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昆体良、中世纪学者以及当代的修辞学家),另一派是反对派(比如柏拉图、洛克、康德等)。拥护派把修辞学看作是“创造性的”,反对派把修辞学视为“欺骗的”“败坏的”。拥护派中有人把修辞学的作用看得过高,而反对派则又把修辞学的作用看得过低,甚至极尽贬低修辞学的作用。
其实,修辞学的拥护派和反对派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观点交集上的争议,原因在于无论拥护派还是反对派都关注的是“修辞学之实践”,而非“实践之修辞学”。拥护派强调“修辞学”作为说服的“实践技艺(技术)”的重要性,而反对派则根据历史上某些修辞者所践行的修辞学实践看到了其中过分炫示技艺、遮蔽真知、真理的负面意义,从而把它们夸大为“骗人的艺术”(洛克,康德)。
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修辞学之实践”转向“实践之修辞学”,转向实践知识(Prudentia,φρόνησις,Phronēsis[实践智慧,实践之思])的方法论讨论,则我们对修辞学的主旨、作用和意义看得似乎更为清楚一些。
对此,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1900—2002)在其著作《真理与方法》(Wahrheit und Methode,1960)中的相关论述具有启示意义。伽达默尔站在与扬姆巴蒂斯塔·维柯(Giambattista Vico, 1668—1744)演讲辞《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相同的立场上
,认为:雄辩(eloquentia,绝妙的讲话,即eu legein)意味着“讲出正确的东西,即说出真理”。
它不只是一门讲话的艺术,一门怎样讲得妙的艺术,而且也应当是讲出真理(尤其是实践真理)的艺术。伽达默尔在分析维柯的人文主义思想时注意到,修辞学之所以自古以来与哲学发生冲突,之所以会受到哲学家们的低估,被近代的反修辞的新方法论(比如上文维柯提及的新批判法)所忽略,原因在于学者(Schulgelehrte)和智者(Weise)的对立以及理论智慧(Sophia,哲学智慧)和实践智慧(Phronēsis)
的对立。
[39]
实际上,这也是古老的亚里士多德派关于实践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对立。
[40]
按照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的理解,人类的思考方式(获取知识或真理的方式)可以分为五种,即技术(Technē)、科学(Epistémé)、明智(Phronēsis)、智慧(Sophia)、理智(Nous)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科学和明智。科学乃是一种(理论)思考,但(理论)思考自身不能使任何事物运动,而只有“有所为的思考”才是实践性的。它是创制活动的开始,“一切创制活动都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活动。而被创制的事物的目的不是笼统的,而是与某物相关,属于何人,它是行动的对象。”
[41]
简单地说,实践之思是针对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这样的思考是一种实践的真理,而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实践的,它只是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
[42]
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拉丁文prudentia,英文practical knowledge),它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
[43]
换言之,与理论知识不同,实践知识是另外一类知识,“它首先表示:它针对具体情况,因此它必须把握‘情况’无限多的变化。”
[44]
而要把握“情况”无限多的变化,就需要具备Phronēsis的能力。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Phronēsis甚至是一种“精神品性”,一种“积极的伦理的考虑在起作用”的“道德品性”(德性)。
[45]
亚里士多德指出:
一个明智的人
就是善于考虑的人。谁也不会去考虑那些不可改变的事物,对于这些事物,他不能有所作为。正如证明的科学,这些科学的开始之点或本原是可以改变的,不是证明的(因为一切都是可以改变的)。人们不能考虑那些出于必然的事物,所以明智并不是科学,也不是技术。它所以不是科学,是因为实践的东西是可以改变的。它所以不是技术,是因为技术和实践种类不同。实践不是这样,良好的实践本身就是目的。总而言之,它就是关于对人的善和恶的真正理性的实践品质。
[46]
显然,Phronēsis包含着一种“把所给定的东西归入一般东西中,即归入我们所谋求的正确事物由之得出的”目的,这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把握并适应社会习俗。它以“一种社会习俗上的存在(hexis)”为前提条件。亚里士多德在Phronēsis中看到的不只是一种能力(Dynamis),而是一种社会习俗存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如果没有整个“道德品性”(德性)就不能存在,就像“道德品性”(德性)如果没有这种规定性也不能存在一样。
正是在被亚里士多德称为Phronēsis的实践智慧(明智)中,我们看到了修辞学作为古老的实践知识方法论不可替代的价值。在此方面,伽达默尔的评价更有说服力:
如果在修辞学中只看到一种纯粹的技术,甚至只看到一种操纵社会的工具,那就贬低了修辞学的意义。其实修辞学是一切理性行为的本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就没有把修辞学称作技术而是叫作能力(Dynamis),因此它也属于对人的一般规定,即人是一种理性生物。我们这个工业社会所发展出的对公众意见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也许具有很大的影响领域并继续为社会操纵服务——但它并未穷尽理性论证和批判反思的领域,而社会实践正占有这些领域。
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社会实践本身不可能靠理论科学(知识)的事先规划一劳永逸地获得纯粹理性的指导,从而成为完全受制于理论理性的意志活动,完成符合纯粹理性的正确的行动或决策。
毋宁相反,一套理论科学(知识)是随同实践活动本身一起确立并通过实践本身来加以检验的。实践与人类的经验以及经验世界的中介——日常语言密不可分,因为“人类对世界的一切认识都是靠语言媒介的”,而“一切经验都是在持久的、加深我们对世界认识的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经验本身是一种比博艾克刻画语文学者事业的公式更加深刻和更加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对已认识东西的认识”
,故此,经验和实践不仅不能被理论科学所取代,甚至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具有先于科学或纯粹知识的前定性(Vorgeformtheiten)。在人类尚未完全通过理论科学或者维柯所讲的新批判法获得第一性真理(primum verum),通过经验和实践来获取第二性真理(secunda vera),即仅仅具有似真的、或然性的实践真理就是必要的,而且是前定性的。换言之,由经验和实践所获取的意见或常识(commonsense或commonsense knowledge)
是必要的,且是前定性的。而要获得这些意见或常识,进而通过这些意见或常识形成绝对可靠的知识,就必须依靠人类与生俱来的语言,依靠语言的运用,依靠人类的言说和相互言说(对话、商谈或论辩)。这就是人类通过语言言说
[47]
而相互理解的世界存在形式,或如伽达默尔所言:
其实正是世界本身在相互交往中被经验并且作为一种无限开放的任务不断地交付给我们(traditur)。世界从来就不是某个混沌初开的世界,而是不断地遗留给我们的世界。
或许我们可以沿着伽达默尔的思路继续说,这个“不断地遗留给我们的世界”不仅存在着第一性真理(知识),而且也充斥着纷呈的意见、意见冲突甚至谬误。
在此情形下,人类只有通过作为“言说的技艺”(the art of speaking)的修辞学来展现这些意见、意见冲突和谬误,进而找到相互理解和沟通的可能之途。在这个意义上,修辞学不仅是不可偏废的,而且它甚至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经验活动和实践,成为人类一种独特的进入世界、理解世界的生存方式。
从现代理论的角度看,修辞学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通过言说和相互言说的说服推理技术。然而早在古希腊,修辞学作为说服技术,与另一种“借助论证、辩护手段进行说理的艺术”——辩证法(术)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希腊文写作διαλεκτική(英文Dialectic或Dialectics),也被称为“辩证术”(διαλεκτικήτέχνη,即technēdialektikē),中文有时译作“论辩术”(此处特指论辩双方[正方和反方]用问答的方法进行讨论的技术),因为其原意是“论辩(对话)的技术/艺术”(Kunst der Unterredung,Kunst der Gesprächsführung,谈话术)或“对话的思维方法,对话从无结果的矛盾陈述中得出相对的论断”。
[48]
辩证术作为一门“论辩的技术/艺术”(论辩术),早在古希腊爱利亚学派中即已出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爱利亚学派(后来失掉其名称,被称作智者派)的成员芝诺(Zeno of Elea, 希腊文Ζήνων ὁἘλεάτης,约公元前490—约前430)被亚里士多德誉为“辩证法(术)的发明人”。
[49]
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也指出:“芝诺主要是客观地辩证地考察了运动”,并称芝诺是“辩证法的创始人”。
芝诺追随其老师、爱利亚学派创始人巴门尼德(Parmenides of Elea,希腊文Παρμενίδης ὁἘλεάτης,公元前515—前445),认为“真实的存在”是“一”,是“不动的”,感觉不能认识真实的存在,只能认识假象。他否认对象的“多”和“动”,即否认对象的多样性和运动。在他看来,思维、理性如果承认对象的“多”和“动”,就要引起不可解决的矛盾或悖论。
基于这样的认识,芝诺运用“二难推理”(dilemma)
的方法,从对方的论点出发,用反证法
将其论点驳倒。他从二难推理中一个非常有力的论证(一是假设任一作为整体的单位的不可分性,二是假设了任一作为整体的单位的无穷可分性)来巧妙地构想出一些关于运动的论点,从“多”和运动的假设出发,一共推出了40个各不相同的悖论(其中比较著名的有4个,即“运动不存在[二分说]”“阿喀琉斯论证[阿喀琉斯追龟说]”“飞矢不动”“运动场游行队伍悖论”
),这被统称为“芝诺悖论”(Paradoxes of Zeno)。芝诺在反驳运动、否定事物的“一”和“多”的统一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论证方式,对后来的辩证法(术)乃至(形式)逻辑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据称,苏格拉底(Socrates,希腊文Σωκράτης,公元前469—前399)发展了芝诺的“论辩术”,他在使用的对话技巧中,从假设推出的结论不必是自相矛盾的,可以单纯是假的,即把芝诺的“归于不可能的方法”(拉丁文译作reductio ad impossibile)发展为归谬法(拉丁文译作reductio ad absurdum)。
在此方面,他不同意智者派把传授“(技能性)美德”(希腊文ἀρετή,arête)
作为日常行为之最高价值,而是把追求“真知”(真理)作为最高价值,认为真知(真理)只有通过对话中的理性和逻辑,即通过辩证法(术)才能够发现,他把辩证法(术)看作是引导(哲学)论辩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否定/反证的方法(negative/elenctic method),即通过与人对话,经常采用“诘问式的”/“反驳的”方式揭露对方提出的各种命题、学说中的矛盾,动摇对方论证的基础,使对方逐渐了解自己的无知,而发现自己看法的错误或荒谬,从而得出与对方当初捍卫的观点不一致的结论。此即有名的苏格拉底反诘法(Socratic irony,一译“苏格拉底的反讽”
[50]
)。二是肯定/助产的方法(英文译作positive/maieutic/obstetrician method),即通过提出“众所周知、经过经验证实的事实”的简单问题,继而在后面的论辩阶段通过类比确立更为复杂的事实,使论辩的出发点得以确证,以此“诱导出真理”(eliciting the truth)或“帮助真理降临人间”。
[51]
苏格拉底的方法(尤其是反证法)被说成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早的辩证法形式。
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术)为柏拉图所沿袭,它构成柏拉图的哲学方法(据认为柏拉图是历史上第一个使用“辩证法”词语的人)。
[52]
柏拉图在自己撰写的一系列对话录(尤其是他的《理想国》)中经常采用“苏格拉底反诘法”
,以此作为达到“最高的理念”的思想工具和普遍方法。这种思想工具和方法与他的理念论哲学是相一致的。柏拉图将理念(理性)世界和感觉世界对立起来,认为感性的具体事物不是真实的存在,在感觉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永恒不变的、独立的、真实存在的理念世界。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善的理念”是最高的,是理念世界的太阳,一切美的事物都以达到绝对的美作为自己的目的。
与此相对应,他在认识论上将知识(真知)与意见(δόξα,Doxa)对立起来,认为意见属于感觉的范围,感觉不能提供可靠的知识,只给人以变化的、矛盾的、混乱的印象,不能使人得到不变的、必然的真理。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柏拉图攻击智者派和修辞学,认为高尔吉亚等人的目的和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不顾真理和正义,只图用巧妙的言辞和虚伪的论证颠倒是非;修辞学不以普遍的原则为基础,并不是一门真正的艺术,而是一种谄媚的手段、卑劣的技巧,只能说服没有知识的听众。
在柏拉图看来,依靠智者派的目的和方法以及修辞学不可能获得真理,而真理是客观的、普遍有效的,它应以理念世界为对象。若要获得理念世界的“可知的实在”,则必须借助“辩证法”。辩证法是知识的最高一级,它所认识的对象就是永恒不变的理念,系获得“科学”(希腊文epistémé,拉丁文scientia)的真理(知识)的唯一可靠的方法,也就是说,唯有透过辩证法才可以找到真理的面目。与理智(它属于次一级的知识,其所认识的是数学的对象,而且必须通过假设才能认识它们)不同,辩证法不必凭借假设而可以直接认识理念和第一(初始)原则。
在柏拉图所记述的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涉及三种基本的“辩证法”技术(辩证术):1. 提问和回答技术,即通过一系列提问和回答,从对方的立论(thesis)本身引出与立论相矛盾或无法接受的结果,以此反驳对方(苏格拉底的反讽技术);2. 推导技术,即再通过提问和回答,从一系列有关特定情形的真实前提(true proposition)推导出某个一般的结论(a generalization);3.“区分”(distinction)和“综合”(synthesis)技术,区分的技术是指将一个“属”概念(genus)划分成若干“种”概念(species),再将“种”概念细分为更次一级的“种”概念(subspecies,亚种)的反复分析的过程,综合的技术是指将若干“种”概念归入到(collection into)它们的“属”概念,再将“属”概念归入到更大的“属”概念的反复归类的过程。
[53]
柏拉图在《智者篇》中就很好地运用了概念“区分”这门技术(也称为“概念二分法”),比如“技术”(τέχνη)(1)这个词本身是一个“属”概念。“技术”(1)这个“属”概念可以区分为“生产(制作)型技术”(1.1)与“取得型技术”(1.2)两个“种”概念;“取得型技术”(1.2)这个“种”概念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交换型技术”(1.2.1)与“强取型技术”(1.2.2)两个更次一级的“种”概念;“强取型技术”(1.2.2)再可区分为“争取型技术”(1.2.2.1)与“猎取型技术”(1.2.2.2);“猎取型技术”(1.2.2.2)还可以继续再作区分,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般范畴(“技术”)循序渐进的细分链条(the chain of subdistinctiones),最终,获得“钓鱼”这一概念(species infima,“最下位的种”概念)。
[54]
基此,在柏拉图心目中,能获得“善”“公正”“真理”“爱”等知识的只有辩证法(术),而无所谓修辞学或修辞术。这样,柏拉图在把理念(理性)世界和感觉世界、知识(真知)
与意见对立起来的同时,也把辩证法(术)与修辞学(术)对立起来了。
一般认为,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高峰,他极大地提炼和发展了柏拉图有关推理和科学的概念。在创立传统逻辑的同时,他还为后人研究辩证逻辑范畴体系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
[55]
然而,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辩证法(辩证术)与柏拉图对辩证法的认识有所不同(对亚里士多德来说,辩证法并不[像柏拉图所声称的那样]导致直接认识理念和第一[初始]原则,它仅仅是认识理念和第一[初始]原则的理智直觉[intellectual intuition]之准备
[56]
)。从芝诺到柏拉图,辩证法都与本体论(存在论)、价值论(伦理观念)、物理学相关联。亚里士多德则把辩证法(术)与本体论、价值论分开,仅将其视为单纯的“探寻”方法,视为一种逻辑、一种思想工具。在他看来,辩证法(术)关涉语词、定义、分析、推论,成为依逻辑(推理或归纳)来思想的语法。
[57]
或者如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1820—1895)所说,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应首先了解亚里士多德有关推理的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的《论题篇》中曾经区分了四种推理:1. 演证推理(ἀπόδειξις,Apodeixis,一译“明证推理”),即从真实的和原初的前提(普遍真实的原理)进行的推理,或者说以可具共识、无可置疑的原理为起点推理,由此获得必然性的知识(诸如“人皆有死”“火必燃烧”)。
2. 辩证推理(διαλεκτική,ein dialektischer Schluß),就是以或然性的原理、或然性的知识或从普遍接受的意见(ἔνδοξα,共同的意见)出发(比如“人是一种城邦[政治]动物”“哲学作为一个研究分支是可欲的”)进行的推理(《论题篇》,第1卷第1章),
[58]
即从所能接受的道理为依据,采纳与此相反的论题为推理程序,形成对答式的辩难(辩证)推理。
3. 争证推理(ἔρις,ein eristischer Schluß
),是从仅仅表面上好像是但实际上并非是被普遍接受的意见(共同的意见)为前提出发所进行的推理(《论题篇》,第1卷第1章)。4. 谬证推理(Fehlschlüsse),即根据某些特定学科特有的前提所进行的推理(《论题篇》,第1卷第1章)。
[59]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哲学的工作是演证(证明)推理,反驳的工作是辩证推理,争辩是争证推理,而辨谬的工作则是导出矛盾的辩证推理。第三和第四种推理(争证推理和谬证推理)属于一些特例(特殊情形,Sonderfälle)。
[60]
此处,我们重点讨论上述第二种推理——辩证推理。辩证推理不同于演证推理,因为演证推理是形式逻辑讨论的主题(它更多地考虑思想的纯形式),当然它也不是争证推理和谬证推理(那是某些诡辩家的论证技术,其构成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之“辩谬篇”讨论的对象)。
毋宁说,“辩证推理”的特点在于,它是在讨论中通过对问题(论题)的辩驳、区分、归纳引出有某种确然知识的推理,简括地说,它是“一种从或然性之中去寻求命题和结论的工具”。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所讲的辩证法(术)显然有别于柏拉图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术)作为一种论辩技术,首先在于它与“或然性的原理”“或然性的知识”或“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共同的意见)”推理有关;而柏拉图却只认为辩证法(术)与最高一级的知识有关(其所依据的是“有关特定情形的真实前提”,见前文),与永恒不变的理念有关。
亚里士多德正是基于对辩证法(术)的上述认识来考察修辞学的。
他著《修辞学》一书,根据当时的哲学理论和科学方法来探索演说的论证方法与创作原理,旨在研究“说服的逻辑”(修辞)与“证明的逻辑”(哲学辩证法/辩证术)之间的关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修辞学(术)乃辩证法(术)的对应物,两者是姊妹艺术,彼此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两者的题材都有关“或然的事理”,两者论证的前提相似(即均依赖于意见,而非特定科学的原理),两者均采取“三段论〔法〕”和“归纳法”。
而且,两者均涉及某种对立的双方。正因为如此,修辞学甚至是辩证法(术)必要和合理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修辞学对亚里士多德而言,是一门适用在任何课题辩证上的艺术。
他明确指出:“修辞术实际上是论辩术的分支,也是伦理学的分支,伦理学应当称为政治学。由于这个缘故,修辞术貌似政治学。”
[61]
站在上述立场,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否定修辞学是(获得真知的)“技艺”的说法,而把修辞学视为“必要的,尽管是第二等的技艺”。亚里士多德固然也批判过智者派滥用修辞术,说造成“诡辩者”的不是他们的能力,而是他们的意图,即使用“诡辩推理”来颠倒是非。
尽管如此,他并不因此否定修辞学,相反,他指出:修辞学(术)是有用的,可以使真理和正义获得胜利;如果判决不当,那是由于演说者不懂修辞学(术)的缘故。
不过,一般而言,修辞学(术)和辩证法(术)作为论述的技艺还是有区别的:修辞学(术)采取连续的叙述方式,辩证法(术)采用问答方式(提问式互动);修辞学(术)面向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听众,辩证法(术)面向少数有知识的受过训练的听众。
或者说,辩证法(术)是“提问和回答的技艺”(the art of question and answer),而修辞学(术)乃基于“前提是断言式的”(the premises are assertive)情形之技艺。
[62]
此外,修辞学限于讨论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特定话题,辩证法(术)可用于讨论任何一般性话题;
[63]
通过修辞过程得出的通常都是关于具体事物的结论,而通过辩证过程取得的则往往是超越具体语境的一般性结论。
[64]
还有人指出,修辞学(术)和辩证法(术)对科学的功能是不同的。相对于科学,辩证法(术)具有两种功能,它既检验第一(初始)原理(first principle),又通过智力训练(智力体操,mental gymnastics)而为心灵提供获取这些原理的条件。这两种功能在修辞学(术)上是缺乏的:修辞学论证既不能导致行为(比如在人们之间的辩论中)原则的检验,也不能导致任何个人道德原则的某种强化。
[65]
辩证法(术)试图从逻辑的角度验证一系列命题之间的一致性,而修辞学重点在于说服既定的听众,而非严格地进行逻辑推理。辩证法(术)中禁止使用“非论辩的方法”(Non-argumentative methods),而修辞学则可能运用“非论辩的方法”(比如诉诸ἦθος或ἔθος [ēthos],言说[演讲]者的人格或可信度和诉诸πάθος[pathos,听者的情感]中的某些说服论证手段)。
[66]
总之,修辞学论证大体上以“或然性”知识为基础(不一定建立在绝对的真理上),不绝对要求通过逻辑上辨别“真值”/“真理”的手段(means of the truth),而主要依靠“商谈的手段”(means of discourse)来达到说服/使人信服(convincing)的目的。
[67]
也正因为如此,修辞说服力就建立在“听众认为是真理”(“信以为真”)的基础上了。所以,修辞学者必须懂得听众的心理以及具备使用修辞这门艺术中所赋予的能力。
从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出,辩证推理之所以重要是由辩证推理的特点决定的。辩证推理实际上承认人类思辨(deliberation)的本质及其合法性:人们在实际的推理和论证过程中并非处处像演证推理(Apodeixis)那样有“真实的和原初的前提(普遍真实、无可置疑的原理)”,毋宁说相反,人们在推理和论证时常常对任何见解并非必然了解,也不是对任何见解都必然接受,即有时候推理和论证的前提并不具有必然性和自证性(明见性或不证自明)。
[68]
这样,“辩证推理把社会意义域中具有思想法权的确然论说引回到思想自由、平等的或然论说的知识状态”。
我们也可以说,辩证推理从形式上限制了某种信念性“知识”未经辩难的在先的性质,同时也就承认了人们的“意见”(δόξα,Doxa)作为推理起点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承认“从意见或常识开始、逐步有节制地上升到确定性知识”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希腊词语δόξα(Doxa),通常译作“意见”或“信念”;相应地,ἔνδοξα则指“普遍接受的意见”“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共同的意见”“流行的意见”或“舆论”(popular opinion)。δόξα(Doxa)出自动词dokein或doxazein,意为“显现”“相信”或“看起来”。它常与“似乎”联用,是对客体的当下意识或直接意识(认知),与epistémé(知识或科学)相对。现代的术语“正统”(orthodoxy)和“异端”(heterodoxy)中的词根doxy即来源于此。公元前3世纪至前1世纪之间,亚历山大的“七十”希伯来学者(简称“七十子”)在将希伯来文圣经翻译成希腊文时,δόξα(Doxa)被增添了新的含义,学者们把希伯来文“荣耀”一词(כבוד,kavod或 kabód)译为δόξα(Doxa)。这一用法也见诸《新约全书》以及希腊正教的礼拜仪式当中。
在古希腊哲学上,“意见”和“真理”(知识)二分且对立的思想源远流长。据称,早在公元前6世纪,爱利亚学派创始人巴门尼德曾写过一首3000行的长诗《论自然》(On Nature),但后世遗留下来的只有19条残篇、154行,包括三部分,即“序诗”(προοίμιον)、“真理之路”(ἀλήθεια)和“意见之路”(δόξα)。序诗32行完整无缺,它以女神启示的形式提出了两条道路,一条是通向真理之路,另一条是不包含真理的意见之路。在“真理之路”中,巴门尼德从“存在者存在”这一前提出发,得出关于“存在”(ὅπως ἐστίν)的真理:1. 存在是永恒的,不生不灭的;2. 存在是一,是连续的,不可分的;3. 存在是不动的;4. 存在是有界限的;5. 只有存在可以被思想、被表述,也只有存在才是真实的名称。在“意见之路”中,他认为感性世界变动不居的现象属于非存在(ὡς οὐκ ἐστίν),对此作出解释是必要的,但是它只不过是以感觉为依据的不包含任何真理的凡人的意见,其以“茫然的眼睛、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为准绳。
巴门尼德的上述思想在柏拉图的理念论哲学中得以发展。对于柏拉图来说,doxa不仅是“意见”,而且是指产生意见的官能或能力。它是非哲学家(或爱观念者,philo-doxos)的心智状态,它的对象是变化的可感世界,既是(存在)又不是(不存在),是理念(形相)世界的摹本。相反,epistémé(动词形式为epistasthai)不仅是作为认知结果的知识,而且是产生知识的官能。它是哲学家(爱智慧者,philo-sophos)的心智状态,以真实存在的理念(形相)世界自身为对象。柏拉图将知识(真知)与意见(可能错误)对立起来,将“意见”作为“哲学家的罪过”(philosopher's sin)排除于真理领域之外,甚至将它与“谬误”或“虚假”同义,进而认为基于“意见”的修辞推理不可能获得真理。
不过,柏拉图忽视了“意见”既可能错误也可能正确这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知识”“真理”等概念其实也是动态的,它们在任何特定历史文化条件下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本身也可能存有争议,而这些争议恰恰只有通过人们之间相关“意见”的不断交锋(通过修辞学及修辞推理)才可望得到“暂时的解决”。
显然,智者派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尽管他们在传授修辞学技术时可能利用了柏拉图所抨击的“通过操纵语言文字蛊惑听众”“产生虚假说服”的诡辩术,但他们的认识有一点可能是正确的:人们中间有时候并不存在所谓“先验的真理”(a priori truth)。在这一点上,他们被称为“哲学的相对主义者”(philosophical relativists),也就是说他们“怀疑普世真理知识的可能性”。
[69]
相反,他们认为知识就是感觉,并且断言:各个人的感觉都是真实的,对同一个东西,你感觉冷就是冷的,我感觉不冷就是不冷的,无所谓真假是非之分,把个人的感觉作为真理的标准
(比如智者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的著名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和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故而被看作是“主观的相对主义”
[70]
)。他们这样一种哲学相对主义对各种可能性保持着开放性。所以在智者派那里,“意见”(δόξα,Doxa)就常常被用来形成“论据”,作为说服人的工具。相应地,(运用“意见”来说服人的)修辞学并非是用来交流通过哲学探索而发现的“真理”的一种手段,而是在缺乏“先验的真理”时,人们以此来获取知识和理解的手段。
[71]
亚里士多德秉承巴门尼德以来的哲学传统,认为“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与“意见”和“意见的对象”并不相同:“知识”是关于普遍的,是通过必然的命题进行的;“意见”就是对“既非直接亦非必然的前提”的断定,“意见”是不确定的,它的对象的性质也是如此。
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同样重视“意见”在推理(特别是在辩证推理)以及在获得知识中的作用。然而,亚里士多德既不认为“意见”适用于所有的推理(比如演证推理即不以“意见”为前提),也不认为所有的“意见”在推理中都同等重要。在他看来,意见有“真实的”和“不真实的”(虚假的,似是而非的)之分,“正确的”和“错误的”之分。人们在争证推理和谬证推理中可能会运用那些“不真实的”(虚假的,似是而非的)意见甚至“错误的”意见作为论据或前提,但这些意见不可以作为辩证推理的前提。
相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辩证推理的前提只能是一般人的“意见”,这种一般人的“意见”尽管不是“知识”
[72]
,但在某些人看来是真实可靠的(建立在人对客观世界的知觉的基础上的)/“视其为真”的事理,或者有某种程度的真实性的事理,或者“大多数是多半会发生”的事理。它们作为前提的条件是尚未找到客观根据的命题,故而具有“或然性”。
[73]
为了说明辩证推理前提的性质,亚里士多德并未采用δόξα(Doxa)一词,而使用另一个希腊词ἔνδοξα(Endoxa)。其原意是指以前的对话者通过公共场所(城邦,Polis)的论辩交锋经受“检验”而予以认可的“意见”或者“普遍接受的意见”(generally accepted opinions),
[74]
即“共同的意见”,也有人译作“可尊重的意见”(reputable opinions)、
[75]
“或然性命题”(wahrscheinliche Sätze)
[76]
或“似真性命题”(probabele Sätze)。
[77]
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把ἔνδοξα(Endoxa)解释为“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公认的意见”,也就是“普遍接受的意见”,这构成辩证推理的出发点或前提(《论题篇》,第1卷第1章)。
亚里士多德认为,依据ἔνδοξα(Endoxa)进行推理(即辩证推理)对于交往会谈(思想交流)是有用的,这是因为(《论题篇》,第1卷第2章101a25—30):
一旦涉及多数人的意见时,我们不是以其他人,而是以他们自己的看法为依据来作出适当的反应的;同时也能改变他们的说法中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不正确的某种东西。 [78]
在谈到辩证法(术)或论题学(《论题篇》)对于哲学知识的作用时,亚里士多德同样论述到“普遍意见”的重要性(《论题篇》,第1卷第2章第101a30—101b3段):
它对于哲学的知识也有用,因为假如有了从两方面探讨问题的能力,我们就容易在每个方面洞察出真理与谬误。此外,对于与每门学科相关的初始原理,它也有用。因为从适于个别学科的本原出发是不可能对它们言说什么的,既然这些本原是其他一切事物的最初根据,而且,必然要通过关于每个东西的普遍意见来讨论它们。辩证法恰好特别适于这类任务,因为它的本性就是考察,内含有通向一切探索方法的本原之路。 [79]
这样,“意见之学”(Doxaologie
)在哲学和方法论上就具有了某种积极的意义。依据ἔνδοξα(Endoxa)进行推理或论证不仅是辩证法(术)的任务,而且也是修辞学的使命
[80]
,因为修辞学像辩证法(术)一样都是“论证那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认识的事理”的,而且它们都不属于任何一种(专门的)科学:“人人都使用这两种艺术,因为人人都企图批评一个论点或者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控告别人。”
然而,诚如上述,修辞学毕竟不同于辩证法(术),修辞学的说服论证手段也不完全等同于辩证法(术),尽管两者均依据ἔνδοξα(Endoxa)进行推理、论证或者说服,但辩证法(术)似乎更重视贤哲们(专家)普遍承认的意见(qualified endoxa),而修辞学则以普遍流行的意见(endoxa that are popular)为目标。
[81]
其中的缘由,我们在第2章再做进一步的论述。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看,修辞学所使用的说服论证手段有二:一是“修辞式归纳法”(例证法,παράδειγμα,paradeigma),二就是“恩梯墨玛”(ἐνθύμημα, Enthumēma)。 [82]
希腊文ἐνθύμημα本意是“什么东西放在心里(不说出来)”(something held in the mind)
[83]
,或“留下一个前提给心灵去思考”。这个词来自动词enthumeisthai(直译为“思考”,to consider)
[84]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已经被人创造出来并加以使用,原本用来指称“聪明的叙说”(clever sayings)、“隽语”(bon mots)和“涉及悖论或矛盾的简短论证”。
[85]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ἐνθύμημα具有“三段论”(即演绎论证)的形式,是在公共演说领域(修辞领域)的三段论。故此,他在《修辞学》中将ἐνθύμημα界定为“修辞式三段论”(rhetorical syllogism / rhetorical syllogistic reasoning),它以或然性命题(普遍接受的意见)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理性论证的)说服(persuasion,这是一种logos式的说服),故而区别于科学三段论(a scientific syllogism)
,后者的目的在于证明(demonstration,“演证”),在于证实科学真理(必然性知识)。
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有了某些命题,由这些普遍被认为或多半被认为是真实可靠的命题推出另一个与它们并列的命题来,这个方法在论辩术中叫做‘三段论法’,在修辞术中叫做恩梯墨玛。” [86] 而“恩梯墨玛”可以称呼为“修辞式三段论(法)”。修辞式三段论(法)之所以特殊,在于其“前提为数不多,往往比正规的三段论的前提要少一些。如果前提中的任何一个是人们所熟知的,就用不着提出来,因为听者自己会把它们加进去。例如要证明多里欧斯是参加以桂冠为奖品的竞技的胜利者,只须说他在奥林匹克竞赛会上获胜就够了,不必说奥林匹克竞赛会上的奖品是桂冠,那是人人都知道的。” [87] 正因为如此,“恩梯墨玛”被罗马人翻译成了Enthymēma或Enthymēme,公元1世纪起逐渐被称为“省略式三段论”,即不明确说出或缺漏一个前提或结论的那种三段论。 [88] 我们用现代的事例打比方,一个律师说:“只有史密斯有工具、动机和机会杀死约翰。史密斯必定是杀人犯。”按照三段论,这里省略了一个小前提,即“一个有工具、动机和机会杀死约翰的人是杀人犯”。但在演说时,上述小前提是没有必要说出的,那是听众都知道的事理。故此,“省略式三段论”允许演说者不以连锁推理(sorites)的繁琐论证形式疏远听众(演讲修辞的目的在于拉近演讲者与听众的交流距离),而是诉诸听众熟悉的“常识”,却又不削弱论证的逻辑力。然而,“省略式三段论”所省略的只是语言表达,而不是它的逻辑结构。也就是说,“省略式三段论”所省略的部分在逻辑结构上仍是它的必要部分,只不过没有把它在修辞语言上表达出来而已。 [89]
显然,“恩梯墨玛”之所以在修辞论证上是合法的、被允许的,关键在于它本身是一门(实践论证的)“技术”(τέχνη,technē)或“技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想掌握一门(实践的)“技术”或“技艺”,人们并不需要掌握相关实践的总体知识,而只需知道从事这一实践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什么事或出现什么情况就够了。
但应当看到,希腊文τέχνη(technē)这个词的意思包含“按设计而有的技巧”,这种技巧观念所指的不是随机或偶然产生的,不是指“聪明”“天生的本领”或“天生的技巧”,它包括需要经过学习、明白和在有意识下而得的技巧,其中有“发现、控制和教导系统化的原则之处事方法”。
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尼各马科伦理学》,第6卷第4章第1140a10—15段,第7章第1141a8—10段,第1141a19—20段):
技术和具有真正理性的创造品质是一回事情。一切技术都和生成有关,而进行技术的思考就是去审视某种可能生成的东西怎样生成。它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这些事物的开始之点是在创制中,而不在被创制物中。凡是由于必然而存在的东西都不是生成的并与技术无关……。在技术中,那些技术最娴熟的人被称为有智慧……一个智慧的人绝不可只知道由始点引出的结论,而要有关于开始之点的真理性的认识。
从修辞学技术的角度看,“关于开始之点的真理性的认识”实际上与下一个主题——开题(inventio)和开题术(ars inveniendi)有关。这样,开题和开题术自然就进入我们考察的视野。
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学这种技术不同于其他的技术,如医术、几何术、算术,后者“只在自身的对象范围内才有教导和说服的功能”(比如健康和疾病,形体的偶性,数目等),修辞学技术不限于任何一种特殊的事物对象,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在任何一个给定的范围内考察说服方式的能力”。
[90]
不过,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说服论证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不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有的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所谓“不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non-technical modes of persuasion)指不是由我们提供而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说服模式,例如见证、拷问、契约以及所有这类事物;
[91]
所谓“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technical modes of persuasion)指的是我们本身能够凭借修辞原则(the principles of rhetoric,修辞法则)来予以建构的说服模式。前者可以现成地运用,后者则有待人们去发现(to be invented,或发明)。
[92]
修辞学研究的重点只在“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可以看出:在修辞学上,“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有两个特征:1. 它必须依靠某种方法,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某些事情是有说服力的,某些事情是没有说服力的。这就必须依赖对何者意味着是有说服力的这件事进行完整地分析。2.“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必须由演说者本人自己(通过发现或发明)提供,而非像见证、拷问、契约等事物可以“现成地运用”,因为后者不可以通过演说者本人事先(通过创造或发明)准备,故而系“不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实际上提供了一幅“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之简明的“方位图”,它为后世的修辞学标出了有关修辞的主要“方位点”:
亚里士多德与以前的修辞学家不同,他按照听众的种类和演说的性质把演说分为诉讼(法庭或司法)演说(δικaniκόν,forensic oratory)、政治(议事或审议性)演说(συµβoυγευτικόv,deliberative oratory)和炫耀才华的典礼(仪典)演说(επιδεικτικός,epideictic oratory)。
[93]
这三种演说有不同的目的、题材、论证方法和风格。比如政治演说用于劝说和劝阻,涉及“未来之事”,旨在指出所提出建议的益害好坏,题材有关赋税、战争与和平、国家的保卫、进出口以及立法等问题;诉讼演说用于控告或答辩,涉及“过去之事”,旨在指出行为的正当或不正当,故此,诉讼演说应当研究害人的动机性质和种类、害人者心情以及受害者为人及其性情;典礼演说用于称赞或谴责,最宜于涉及“现在之事”,旨在指出行动的光荣或不光荣,题材有关美德与恶德、高尚与可耻事项,等等。
[94]
这些论述被后来的修辞学家广泛接受。
[95]
此外,亚里士多德把说服论证的形式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由演说者的性格造成的,第二种是由使听者处于某种心情而造成的,第三种是由演说本身有所证明或似乎有所证明造成的。”
第一种是诉诸ἦθος或ἔθος(ēthos,言说[演说]者的人格或可信度)的说服论证,第二种是诉诸πάθος(pathos,听者的情感)的说服论证,第三种是诉诸λόγος(logos,理性,逻辑)的说服论证。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说构成修辞学说服论证理论的三种范式(智者派主要运用πάθος[pathos]式修辞术,而他与以前修辞学家的不同之处在于重点发展了λόγος[logos]式修辞技艺尤其是ἐνθύμημα[Enthumēma]论证技术)。
我们感兴趣的是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3卷的讨论,这一部分的重点有三:第一,说服论证由什么题材构成;第二,风格;第三,演说辞各部分应如何安排。
关于第一点,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说服论证及其依据题材的数目,指明它们应当从哪里获得题材。关于第二点,亚里士多德提出“风格必须求其明晰,求其适合,而又不流于平凡”的法则:“风格太繁缛,就不明晰;太简略,也不明晰。显然,只有不繁不简的风格才是适合的。”
关于第三点,亚里士多德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篇章结构,即“序论”(第14章和第15章)、“提出陈述”(第16章)、“说服论证”(第17章和第18章)和“结束语”(和第19章)。这一部分尽管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一书中并不占重要位置,却被认为是其修辞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对后世欧洲的修辞学和散文风格有很大影响。
然而,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尚未提出完整的修辞论证步骤或法则(cannons),这个系统的理论是由他之后的希腊修辞学家予以完善的。后世的修辞学家门把修辞论证的步骤或法则分为五个部分(特别见诸罗马时代的修辞学家们的著作)
[96]
,即开题(inventio)、布局(dispositio)、表述或风格(elocutio)、记忆(memoria)、表达或传达(pronunciatio)。
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曾经对这五个步骤或法则做过这样的解释:“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所谓布局就是论证的安排,并在恰当的秩序中做出发现。所谓表述就是选用恰当的语言对发现的事情进行陈述。所谓记忆就是对事情和词语的牢固把握。所谓表达就是以适合主题庄重程度和文雅的方式对声音和身体进行控制。”
一般认为,“开题”(inventio)、“布局”(dispositio)、“表述”或“风格”(elocutio)是古典修辞学最重要的三个组成部分。
[97]
据美国当代著名修辞学家乔治·肯尼迪(George Kennedy, 1928—)考证,最早将“开题”“布局”“表述”或“风格”作为三个独立的修辞学步骤或法则的,见诸伊索克拉底写于大约公元前390年的《驳智者派》(Against the Sophists)演说第16节。
[98]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中讨论了上述这三个部分并建议在该书第3卷第1章加上一个部分,即“表达”或“传达”(pronunciatio)。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未明确使用“表达”或“传达”(pronunciatio)概念,而用了另一个词,即“朗读”(属于“表达”或“传达”的一个环节)。
肯尼迪认为,到公元前1世纪,修辞论证五大步骤或法则的后两个部分(即memoria和pronunciatio)才得以补进:关于第四个步骤或法则“记忆”(memoria),最好的古代论述见诸写于公元前1世纪早期的佚名之作《献给赫伦尼厄斯的修辞学》(Rhetorica ad Herennium)第3卷;关于第五个步骤或法则“表达”或“传达”(pronunciatio),最好的古代论述见诸昆体良的《雄辩术入门》或《雄辩家的教育》(Quintilian's Education of the Orator)第11卷。
[99]
我们在这里撇开修辞论证的其他四个步骤或法则,重点论述inventio(开题)和ars inveniendi(开题术)。
拉丁文inventio,直译为“发明”或者“发现”,有些汉译作品也译之为“觅材取材”或“修辞发明”。按照西塞罗的上述理解,这是修辞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可信”(discovery of valid or seemingly valid arguments to render one's cause probable)的修辞,即修辞者以事先并非存在而是依靠一定方法由他本人开发或开启的“人工说服”或证明(即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程序,这个程序最重要的作业在于开启或发现论题以及选择、组织论题;换言之,inventio有“开启(或发现、发明)论题”之意,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译作“开题”。
相应地,研究“开题”(inventio)的专门技术——ars inveniendi,可以译为“开题术”,即“在任何修辞情境中发现合适论据的技艺”(the art of finding the appropriate arguments in any rhetorical situation)。
从辞源上看,Inventio来自拉丁文invenire,意即“寻找、发现”(to find)或“遇见”(to come upon),而Invenire则源自希腊文ευρισκειν(heuriskein),意为“找到”(to find out)或“发现”(to discover)。Ευρισκειν与名词εΰρεσiς(heuresis)同源。εΰρεσiς(heuresis)是古希腊神话中一位女神的名字,被称为“发现女神”。故此,在古代文献中,εΰρεσις(heuresis)常常对译为拉丁文Inventio。 [100]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特奥多尔·菲韦格指出,修辞学开题(论题学)是“地中海文化圈中的一种非常古老的教育遗产,在亚里士多德之前、之中和之后出现于所有的修辞学教学当中,在那里,它被叫做εΰρεσις(heuresis,发现)、inventio(发现,开题)、ars inveniendi(开题术)或者类似的名称” [101] 。
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开题是修辞学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组成部分中最重要的部分,应用于各种案型(情形)。
鉴此,西塞罗于19岁时(公元前87年)将其在罗马和罗得岛学习修辞学(主要是跟随柏拉图学派哲学家拉里萨的斐洛[Philo of Larissa]和修辞学者摩洛[Apollonius Molon])的笔记整理成书,取名《论开题》(De Inventione)。
在这本书中,西塞罗讨论了修辞学这门技艺的性质、功能、目的、材料和组成部分,讨论了争点的种类、开题的方法和案例的确定以及演说的组成部分和各部分的所有规则等问题。
故此,也有人认为,拉丁语“开题术”(ars inveniendi)一词的发明可以追溯至西塞罗。
[102]
然而,诚如上述,“开题”作为修辞论证的技术早在古希腊时期即已形成。比如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虽然没有明确像后世的修辞学家那样划分修辞论证的步骤或法则,但整体上已经讨论了传统修辞学的三大部分,也就是说,他的著作的第1卷和第2卷所讨论的内容就是后来被称为“开题”或“开题术”的部分。
[103]
只不过,亚里士多德并未使用“开题”或“开题术”一词,而是在该书第2卷第26章末尾提出:“演说中有三样东西,必须加以研究。”
这就是上文已经提及的修辞论证所依据的题材、风格和演说的各部分的安排(传统修辞学的三大部分)。他认为这一切都与演说的“思想”(διάνοια,dianoia)
有关,他在《论诗》(也译“诗学”或“诗艺”)第19章中对“思想”(διάνοια,dianoia)这个词的解释是:“思想是指借助于语言所产生的一切效果,这些效果主要是指证明与反驳,诸如(同情、恐惧、愤怒以及一些类似的)情感的引发,还有夸大和缩小。”
[104]
不过,亚里士多德在《论诗》中也认为,有关“思想”这个题目更应该属于修辞学的研究范围。
正因为如此,这个论述被认为就是后来修辞学作者所称的“开题”(εὑρεσις,heuresis)。
[105]
从历史上看,修辞学开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主题:一是甄别争议的问题或演说的争点(Stasis);二是有关说服听众接受演说者立场的可资利用的手段,即运用修辞论题(Topos)进行论证。 [106] 这两个方面的主题扭结着众多的学问领域(比如辩证术或逻辑学、修辞学、文法学)和众多复杂的概念,需要回答诸多的问题。也可以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对这两个主题作出的不同回应形成了不同的修辞开题术或开题理论,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修辞论题学”和“争点论”。因此,如果我们想进一步深入了解“开题”或“开题术”,就必须转向对论题学和争点论的研究。
这样,“论题学”
和“争点论”自然就构成接下来几章所讨论的重点。
[1] 希腊文ῥητορική(rhētorikē)来自形容词ῥητορικός(rhētorikós),即“公共言说的”或“演说的”(oratorical),与ῥήτωρ(rhḗtōr,修辞者), 即“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说的人”(public speaker)和ῥημα(rhêma,被言说之对象)相关,其动词形式为ἐρῶ(erô), 即“讲话”或“说话”(to speak, say)。相关的考证,参见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4, Chapt. 2。也参见洪汉鼎:《诠释学与修辞学》,载《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 See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3.
[3] Ibid, p. 11.
[4]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3.
[5] See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Routledge, London/New York 2008, P. 3. 另见杨克勤:《圣经修辞学——希罗文化与新约诠释》,第2页;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6]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p. 3.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第1页。应该这样说,西方的“修辞学”最初指演讲技艺,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逐渐适用于散文理论、公共言说手册、教学体系以及一定类型的论证哲学(See Jerzy Stelmach &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Springer, Dordrecht 2006, p. 117. 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孙海涛、孙江潮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122页)。
[7] 比较可信的说法是:考拉克斯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See Wilfred E. Major,“Corax and Tisias”, in: M. Ballif & M. G. Moran [eds.], Classical Rhetorics and Rhetoricians: Critical Studies and Sources , Praeger Publishers, Westport, CT [etc.], 2005, p. 111)。
[8] Thomas Habinek, Ancient Rhetoric and Oratory , p. vi. 但有关这个起源,有不同的说法:一说是考拉克斯连同提锡厄斯(Tisias),均为古希腊修辞学的创始人(参见《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第137页);另一说是考拉克斯与提锡厄斯是同一个人(比如西塞罗在《布鲁图斯》中持这种观点,参见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页。亦见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11)。或者认为提锡厄斯乃古希腊修辞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在《辩谬篇》,西塞罗在《论开题》中持这种看法。参见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1页;西塞罗:前揭书,第201页),还有一说认为他们仅仅是传说中的人物(See Dan Harder, The Origins of Sycorax ,http://www. sycoraxcorax. com. Retrieved August 25, 2010)。汉语文献,参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第20页。据称:考拉克斯还专门写过第一本如何在法庭进行有效演说的手册,今已失传,仅有部分内容可从柏拉图的《费德罗篇》中获知(See Sara Rubinelli, Ars Topica: 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 ,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 V., Dordrecht 2009, p. 48)。
[9] 这些巡回演说的智者们被认为是古希腊第一批修辞学教师(See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3; Thomas M. Conley, Rhetoric in the European Tradition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London 1990, p. 4ss)。
[10] Robert Wardy, The Birth of Rhetoric ,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1996, p. 2.
[11]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p. 27ss.
[12] 德摩斯梯尼在年轻的时候曾经是柏拉图的哲学门生,后来偶然听了演说家卡里斯特拉图斯(Calllistratus,公元前392/391—前361)在广场集会上的演讲,于是离开了柏拉图,改投卡里斯特拉图斯门下(See Aulus Gellius, The Attic Nights of Aulus Gellius, Trans. by William Beloe, J. Johnson, London1795, Book III, Chap. XIII, pp. 212—213. 汉译,参见奥卢斯·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周维明、虞争鸣、吴挺、归伶昌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5—196页)。
[13] See Thomas Habinek, Ancient Rhetoric and Oratory , p. x.
[14] 传统上,《献给亚历山大大帝的修辞学》归于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亚里士多德甚至为此写过致亚历山大大帝的一封信(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目前一般认为,这部修辞学系阿那克西米尼所作(See James J. Murphy,“The Codification of Roman Rhetoric. With a Synopsis of the Rhetorica ad Herennium”, in: James J. Murphy & Richard A. Katula with Forbes I. Hill & Donovan J. Ochs., A Synoptic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3rd ed],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Inc., 2003, p. 129; Sean Patrick O'Rourke,“Anaximenes,Rhetorica ad Alexandrum”in: M. Ballif & M. G. Moran [eds.], Classical Rhetorics and Rhetoricians: Critical Studies and Sources , Praeger Publishers, Westport, CT [etc.], 2005, pp. 19—23; Douglas Walton, Chris Reed & Fabrizio Macagno, Argumentation Scheme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10, p. 277)。
[15] 有学者(比如乔治·肯尼迪)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在不同的时间(公元前360—前334?)写成的,但从没有完全修改过,是一个浓缩写作的文本,常常相互矛盾(See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55s;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p. 32. 另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第51页)。
[16]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p. 32.
[17] Thomas Habinek, Ancient Rhetoric and Oratory , p. x.
[18] See Rhetorica ad Herennium , übersetzt von Theodor Nüßlein, Artemis & Winkler, Düsseldorf/Zürich 1994, 1998,“Einführung”, S. 326.
[19] Thomas Habinek, Ancient Rhetoric and Oratory , p. x.
[20] See Richard Leo Enos,“Rhetorica ad Herennium”in: M. Ballif & M. G. Moran (eds.), Classical Rhetorics and Rhetoricians: Critical Studies and Sources , Praeger Publishers, Westport, CT (etc.), 2005, pp. 331—338. 也有学者认为,该著作成书于公元前89—前86年间(参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第81页)。
[21] Harry Caplan,“introduction”, in: Ad C. Herennium. De Ratione Dicend i ( R hetorica ad Herennium) , translated by Harry Caplan, William Heinemann Ltd., London 1954, p. vii.
[22] Robert Wardy, The Birth of Rhetoric , Routledge, London/New York 1996, p. 1.
[23]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 Blackwell Publishers, Malden, MA 2004, p. 3.
[24] See Eugene Garver, Aristotle ' s Rhetoric: An Art of Charact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94, p. 101.
[25]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 p. 4.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页,第24页。
[26]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 p. 4; See Enrico Pattaro & Corrado Roversi (eds.), Legal Philosoph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Civil Law World , Tome 1, Language Areas, Springer, Netherlands 2016, p. 115.
[27]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 p. 6.
[28] Ibid.
[29] Ibid.
[30] 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Urteilskraft , Felix Meiner Verlag GmbH, Hamburg 1993, S. 183.汉译,参见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73页。
[31]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p. 7.
[32] Ibid.
[33] Ibid.
[34] Wayne C. Booth,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p. 7.
[35] Ibid.
[36] Ibid.
[37] Ibid.
[38] Malcolm Heath, Hermogenes On Issues: Strategies of Argument in Later Greek Rhetoric ,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5, pp. 1—2.
[39]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第24页。
[40] 同上书,第26页。
[41] See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 translated by W. D. Ros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08, p. 87.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120页。
[42] 同上。
[43] Ottmar Ballweg,“Phronetik, Semiotik und Rhetorik”, in: Ottmar Ballweg/Thomas-Michael Seibert (Hrsg.), Rhetorische Rechtstheorie: zum 75. Geburtstag von Theodor Viehweg , Verlag Karl Alber GmbH, Freiburg/München 1982, S. 38.
[44]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第26页。
[45] 同上书,第26—27页。
[46] See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p. 89.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123页。
[47] 按照弗朗提塞克·丹尼斯(František Daneš)的说法,语言既不是完全乱糟糟的,也不是完全有序的。这个观点也许可用来表述修辞学的特性(See Edda Weigand,“Rhetoric in the Mixed Game”, in: Edda Weigand (ed.), Dialogue and Rhetoric ,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Amsterdam 2008, p. 4)。
[48] 参见吉尔比:《经院辩证法》,王路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译本导言,第7页。道格拉斯·N. 沃尔顿指出,古希腊“辩证术”(dialectics)并不是黑格尔或马克思意义上的“辩证法”,而是指哲学家们如苏格拉底所倡导的问答式论辩方法,代表着作为一种会话交流的理性论证观点(Douglas N. Walton,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Evidence ,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xiv)。辩证术这种论辩方法在西方一直延续到18世纪。据认为,最早将辩证术与现今的逻辑学视为一谈的是斯多葛学派(但在他们那里,逻辑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辩证术[或判断术,即通过问答进行正确讨论和论证的科学]和修辞学),这种说法通过北非人迦太基律师马丁努斯·卡佩拉(Martianus Capella,生卒不详)在公元410年和439年间写了一本书《论语言学与墨丘利的联姻》(De nuptiis Philologiae et Mercurii)和古罗马晚期政治家、历史学家和僧侣卡西奥多(Cassiodor,全名为Flavius Magnus Aurelius Cassiodorus Senator)所写的一些教科书而被引进拉丁语的中世纪(参见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页)。于是,在中世纪,辩证术实际上就是一种“逻辑学”,作为“三艺”(Trivium)一部分,其他两门“自由技艺”分别是文法(语法)学和修辞学。辩证术与逻辑学的同一性一直保持到13世纪,这个时候开始在论证领域才出现两个术语的语义界分(Andrea Errera,“The Role of Logic in the Legal Science of the Glossators and Commentators”, in: Andrea Padovani & Peter G. Stein [eds.]: The Jurists ' Philosophy of Law from Rome to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 Springer-Verlag, Dordrecht 2007, p. 80, n. 5)。但据认为,直到1662年由笛卡尔学派的安托万·阿尔诺德(Antoine Arnauld, 1612—1694)和皮埃尔·尼柯尔(Pierre Nicole, 1625—1695)合著的《波尔-罗亚尔逻辑》(La Logique, ou l'art de penser/Port Royal Logic,旧译“王港逻辑”)之后,人们才逐渐开始普遍地把辩证术称为逻辑学(参见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9页)。有关“最原始的辩证概念”“亚里士多德对辩证的理解”“文艺复兴时代的辩证概念”“康德对辩证的理解”“黑格尔对辩证的理解”“马克思对辩证的理解”以及“辩证逻辑”(dialektische Logik)、“辩证法”(dialektische Methode)、“理念辩证法”(idealistischer Dialektik)和“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ischer Dialektik)的辨析,参见陈志龙:《辩证与法学》,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82—85页。另见Michael D. Kirby,“Dialectics and Law”, in: 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 [ARSP], Beiheft Nr. 39[Austrlian Studies in Legal Philosophy], 1963, SS. 91-114;李永成:《论辩术当代复兴综述》,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18页。
不论怎样,在研究历史上的文献的过程中,必须区分辩证法的两种用法:一是作为(逻辑学意义上的)论辩术的辩证法,此种意义的辩证法最好译为“辩证术”(或直接译为“论辩术”,本书有时也译作“辩证法[术]”);二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辩证法(dialectical ontology),这就是可以回溯至赫拉克利特之对立统一思想(辩证法可以结构性地表述为“既是……又不是”,矛盾的双方相互依赖、相互斗争、相互转化)、柏拉图哲学、在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加以发展的辩证法(哲学)。本体论意义的辩证法哲学有5个基本假定:1.任何事物都处在某种变化过程之中;2. 在任何过程的一定点上,新的性质产生;3. 任何客体都有与之相对的反客体(antiobject);4. 所有对立的客体相互斗争,这种斗争或冲突要么导致其中的某个客体被扬弃,要么形成某个对立统一的新的客体;5. 在发展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以前阶段的否定,而且两个前后相续的否定发生在与原始阶段类似但一定程度上又高于它的阶段(See Mario Bunge,“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Dialectics”, in: Ch. Perelman [ed.], Dialectics ,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75, p. 63)。尽管作为(逻辑学意义上的)论辩术的辩证法(辩证术)与作为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辩证法之间并非毫无关联,但它们的所指区别明显,不可混同(Siehe Fritjof Haft, Juristische Rhetorik , 4. Aufl., Verlag Karl Alber GmbH, Freiburg/München 1990, S. 106)。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53页。
[49] 这个说法,见诸亚里士多德所著的对话录《智者派》(已经遗失)之残篇(See Paul Slomkowski, Aristotle ' s Topics , Koninklijke Brill, Leiden, 1997, p. 13. 另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421页)。
[50] “反讽”(irony)来自希腊文eironeia,意指“掩饰真情”。在一般情况中,反讽是指使用某些表述来传达与该表述的字面意义相反的意义。“苏格拉底的反讽”方法(技术)指在柏拉图早期对话中所描绘的苏格拉底佯为无知的一种状态或对比。苏格拉底在其对话者的论证中找寻错误,推动论证发展,可他自己则声称他一无所知,对所讨论中的问题不能提供答案。比如在辩论中,苏格拉底讨论抽象原则的性质,诸如“勇敢”(Laches)、“友谊”(Lysis)、“美德”(Meno)、“知识”(Theaetetus),他常常从反方角度对正方(提出主张者)发问有关每个原则的定义和来源,暴露出正方(提出主张者)对每个概念的不同、矛盾的理解,然后指出其谈话者并没有理解这些概念(See Wilson Huhn, The Five Types of Legal Argument , Second Edition,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Durham 2008, p. 147)。西塞罗在《布鲁图斯》中指出:“在苏格拉底那里发现的反讽[irony]是一种有效的、可供选择的讲话方式,这是苏格拉底在和柏拉图、色诺芬、埃斯基涅斯对话时使用的。它标志着一个人摆脱了欺骗,同时又是聪明的,因此在讨论智慧的时候,否定自己拥有智慧,而故意把智慧归于那些自称拥有智慧的人。”(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55页)有关“苏格拉底的反讽”的讨论,也见梯利:《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2页。
[51] Jerzy Stelmach &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Springer, Dordrecht 2006, pp. 115—116. 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孙海涛、孙江潮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页,第120页。
[52] 杨克勤:《圣经修辞学——希罗文化与新约诠释》,第38页;Jerzy Stelmach,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p. 116(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第120页)。
[53] See 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83, pp. 132—133. 汉译,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54] 引自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 5. Aufl., C. H.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ünchen 1974, S. 68(汉译,参见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柏拉图有关钓鱼者以及钓鱼的论述,后世用“波菲利树形图”来加以表示:人→没有技艺者,有技艺者;有技艺者→用生产技艺者,用获取技艺者;用获取技艺者→自愿交换者,征服者;征服者→争斗者,猎取者;猎取者→猎取无生命者,猎取动物者;猎取动物者→猎取陆地动物者,猎取水栖动物者;猎取水栖动物者→打野禽者,打鱼者;打鱼者→围捕鱼者,钩捕鱼者;钩捕鱼者→火渔者,钩鱼者;钩鱼者→叉鱼者,钓鱼者(胡文彪:《中世纪逻辑、语言与意义理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4页)。
区分技术(“概念二分法”)在欧洲中世纪和近现代的多学科中得以应用:比如16世纪法国拉米主义逻辑以及18—19世纪的博物学,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博物学家让-巴蒂斯特·拉马克(Jean-Baptiste Lemarck,1744—1829)创立“二歧分类法”(taxonomy),把原来的一群植物选用明显而相关的形态特征分成相对应的两个分支,再把每个分支中的分类群再用相对的性状分成相对应的两个分支,依次下去,直到将所有分类群分开为止,将自然界植物列成分类检索表(a taxonomic hierarchy)。根据拉马克的理论方法,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制订“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后来称为“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缩写为ICBN),根据该法规(最新的法规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通过的“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有关绿色植物命名(包括真菌)共包括12个主要等级(阶元)(Category)。主要分类阶元如下:门(Divisio,Phylum),纲(Classis,class),目(Ordo, order),科(Familia, Family),族(Tribus, Tribe),属(Genus),组(Sectio, Section),系(Series, Series),种(Species, Species),亚种(subspecies, subspecies),变种(Varietas, Variety),变型(Forma, Form)。根据同样的方法,英国生物学家、进化论的奠基人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在1831年环游太平洋上的加拉帕戈斯群岛时勾画出了一个种群变成四个、八个种群的“生命树”,并于1859年出版名著《物种起源》(书名全称《论依据自然选择即在生存斗争中保存优良族的物种起源》[On 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or the Preservation of Favoured Races in the Struggle for Life]),其“进化论”的生物学思想对于19世纪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有关区分技术(“概念二分法”)的应用,也参见Andrea Errera,“The Role of Logic in the Legal Science of the Glossators and Commentators”, pp. 92-93 。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5页;杨克勤:《圣经修辞学——希罗文化与新约诠释》,第35页。
[55]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I),第50页。另参见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 pp. 133—135(汉译,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59—161页)。
[56] See Douglas Walton & Chris Reed, Fabrizio Macagno, Argumentation Schemes , p. 277.
[57] 吉尔比:《经院辩证法》,“中译本导言”,第10页。因此,如果说在柏拉图那里,辩证术仅仅服务于真实性(真理),那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术既服务于真实性,也服务于正当性,它是一种旨在得出有效结论或发现在交流中有效结论的理论和方法(Jerzy Stelmach &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p. 116. 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第121页)。
[58] 按照中世纪哲学家、逻辑学家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 1193—1280)的理解,在“或然性”的世界,如果断言是或然性的,那么对它的否定也是或然性的,因为什么事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cf. Andrea Errera,“The Role of Logic in the Legal Science of the Glossators and Commentators”, p. 116)。有关大阿尔伯特,参见“Albertus Magnus”, in G. R. Evans, Fifty Key Medieval Thinkers ,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2002, pp. 134—138。
[59] 参见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352页(在此处,汉语译者分别将四种推理译为“证明的推理”“辩证的推理”“争议的推理”或“争议型的推理”“虚假推理”);马玉珂主编的《西方逻辑史》把亚里士多德的四种推理分别译为“证明的推理”“辩证的推理”“强辩的推理”和“误谬的推理”(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另参见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 5. Aufl., C. H.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ünchen 1974, S. 21(汉译,参见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60] 参见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第541—542页。亦参见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S. 21(汉译,参见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第14页)。有关亚里士多德四种推理的论述,尚可参见Scott G. Schreiber, Aristole on False Reasoning: Language and the World in the Sophistical Refutations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New York 2003, p. 1ss。事例见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 p. 133(汉译,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59页)。在笔者看来,有关推理(推论)本身性质和对象的研究,18世纪英国苏格兰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在1748年撰写的《人类理解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讲得更清楚一些,他在这本书第4章第2节指出:“一切推论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推论是解证的(demonstrative),是涉及于各观念的关系的,另一种推论是或然的,是涉及于实际的事实或存在的。”(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页)这里demonstrative(名词形式demonstration)关文运先生译为“解证的”,也有译者译为“推证”或“演证”。这个英文词来源于希腊语ἀπόδειξις(Apodeixis),笔者一律译为演证(或“明证”),主要是考虑这种推理的前提是“不证自明的”。但休谟的区分对于理解我们认识的对象性质可能更为重要,特此说明。
[61] Aristotle, Rhetoric, translated by W. Rhys Robe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1, p. 7.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5页。
[62] See Myles F. Burnyeat,“Aristotle on The Logic of Persuasion”, in: David J. Furley & Alexander Nehammas (eds.), Aristotle ' s Rhetoric: Philosophical Essay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Princeton, New Jersey1994, p. 98.
[63] See Christof Rapp,“Aristotle's Rhetoric”, in: Edward N. 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0 Edition).
[64] Lawrence D. Green,“Rhetoric, Dialectic, and the Traditions of Antistrophos”, in: Rhetorica: 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 (1990) , p. 11. 此外,英国利兹大学希腊语言文学教授马尔科姆·希思(Malcolm Heath, 1957—)指出:修辞学讨论那些偶然的、特定场合依赖的(contingent and occasion-dependent)事项;对修辞学问题的回答会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See Malcolm Heath, Hermogenes On Issues: Strategies of Argument in Later Greek Rhetoric ,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5, p. 4)。
[65] See Eugene Garver, Aristotle ' s Rhetoric: An Art of Charact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94, p. 83.
[66] See Christof Rapp,“Aristotle's Rhetoric”, in: Edward N. 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0 Edition).
[67] Jerzy Stelmach &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p. 118. 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第123页。
[68] 对人类思辨特质的分析,参见Chaïm Perelman and L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translated by J. Wilkinson & P. Weaver,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Notre Dame, 1969, p. 1。
[69]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7.
[70] 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 , p. 23. 传说普罗泰戈拉原先是一个挑夫,有一天,同城(希腊的阿布德拉,Abdera)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 希腊文Δημόκριτος / Dēmókritos, 公元前460—前370)发现其有敏锐和聪慧的心智,开始传授其哲学,使普罗泰戈拉成为一名智者。在历史上,普罗泰戈拉与学生埃伐斯卢斯(Evathlus)之间曾约定:埃伐斯卢斯在学业开始前支付一半学费,学业完成后在第一天上法庭论辩且胜诉的情况下支付余下的一半,后来埃伐斯卢斯从不接手案子,于是普罗泰戈拉将埃伐斯卢斯告上法庭,埃伐斯卢斯辩称无论自己胜诉或败诉,普罗泰戈拉都拿不到另一半学费,这个论辩被称为“法庭悖论”(the paradox of the court),也被称作“埃伐斯卢斯辩驳困局”(the counterdilemma of Euathlus),结果普罗泰戈拉精心设计的诡辩遭到失败(See Aulus Gellius, The Attic Nights of Aulus Gellius, translated by William Beloe & J. Johnson, London 1795, Book V, pp. 288—291, 305—307. 汉译,参见奥卢斯·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周维明、虞争鸣、吴挺、归伶昌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2—263页,第276—277页)。
[71]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7. 智者派的这种哲学观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意义。比如美国哲学史家梯利就认为,智者否定有“取得确实和普遍的知识的可能性”,迫使哲学检查思维过程本身,为认识论开辟了道路,从而加速了逻辑的诞生(参见梯利:《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页)。
[72]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论述“意见”(Meinen)、“信念”(Glauben)和“知识”(Wissen)三者时指出:“视其为真(Das Fürwahrhalten),或者判断的主观有效性,在与确信(Überzeugung,它同时又是在客观上有效的)的关系中有如下三个层次:意见、信念和知识。意见是一种通过意识既在主观上也在客观上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果视其为真只是在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做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称作信念。最后,那种既在主观上也在客观上都充分的视其为真就叫做知识。”(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 Felix Meiner Verlag GmbH , Hamburg 1993, S. 741. 汉译,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2—623页)
[73]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1页,注释1,第27页。有学者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意见”受到高度重视,而且不必然与“真理”对立(See Paul Slomkowski, Aristotle ' s Topics , p. 20, n. 55)。只是说,从“意见”的争论到“真理”的理解尚存在着某种“跳跃”(leap):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从“或然性”前提(命题)并不可能推导出必然的(真理)结论(Andrea Errera,“The Role of Logic in the Legal Science of the Glossators and Comm-entators”, p. 124, specially, n. 151)。当然,尽管“或然性”前提(命题)并非具有绝对必然性的真理,但也并不能否定它们可能包含一定程度上的正确性内容,就此而言,也不妨将它们不严格地称之为“相对真理”,这种真理可能需要依靠辩论而共同约定或接受,其对于道德实践和法律实践尤其重要(See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Clarendon Law Serie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78, p. 271. 汉译,参见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74] Martin Kriele, Theorie der Rechtsgewinnung . Berlin 1967, S. 135.
[75] Aristotle, Topics, translated by W. A. Pickard-Cambridg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1, p. 2. 美国当代著名的语言分析哲学家唐纳德·赫伯特·戴维森(Donald Herbert Davidson, 1917—2003)在所写的《形而上学中的真理方法》一文中指出:“我们在共有一种语言(在这是为交流所必需的任何一种含义上)时,也就共有一幅关于世界的图景,这幅图景就其大部分特征而论必须是真的。……我们的语言(任何一种语言)为什么必须体现或依赖于一种关于事物存在方式的在很大程度上正确的共有观点呢?我们首先考虑为什么那些能相互理解彼此的语言的人必须共有一种世界观(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原因在于,当我们的解释方法把他人置于犯我们所认为的明显错误的境地时,我们便损害了我们对他人话语的解释的可理解性。我们确实了解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差别,但是只有在共有信念的背景下才能了解这些差别。……倘若没有一种广泛的共同基础,争论者就无从开展他们之间的争辩。……只有在一种密集的信念范型的范围内才可识别和描述信念。”(唐纳德·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牟博编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30—131页)他的这个论述比较好地说明了“共同意见”在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辩证推理中的意义和作用。事实上,狭义的法学(法教义学)中的“教义”[Dogma,严格地讲,它是指通过现行有效的法规范发展出来的被主流观点所认可的法律信条或法原则/原理])之意义和作用也可据此而得以解释。比如沃尔夫冈·加斯特在《法修辞学》中指出:“教义”在词义上指“意见”(Meinung)、“诫命”(Gebot)、“教条”(Lehrsatz)、“信条”(Glaubensatz),即不得提出疑问的命题,它必须被遵守,因此,法教义学与神学学科相同,其中,法律(制定法)具有教义的等级(Dogmen-Rang),法教义学的理想是把(普遍确信的)法律命题(法条)当做一个“体系”来把握,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从中引出,并根据严格符合体系的答案来解决(Siehe Wofgang Gast, Juristische Rhetorik , 4. Aufl., C. F. Müller Verlag, Heidelberg 2006, S. 76)。
[76] Aristoteles, Topik , Philos. Bibl. Bd. 12, Übers. von E. Rolfes, Leipzig 1922, S. 1.
[77] Franz Wieacker, Zur praktischen Leistung der Rechtsdogmatik, in: Hermeneutik und Dialektik , Bd. II, Tübingen 1970, S. 328, Anm. 46.
[78]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第353页。
[79] 同上。
[80] 诚如上述,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看作是说服那些“未受教育的或不可教育的听众”的一种主要的技艺。在他看来,“未受教育的人”本身在面对大众讲话时甚至比受过教育的人讲话更加有效,因为他讲的是这些听众所懂得的常识和切身的经验。所以,修辞者不应当根据所有的意见来论证,而应当根据特定人群——判断者(听众)自己或他们称许的人所承认的意见(即ἔνδοξα)来论证。而且,不能只根据必然发生的事情来论证,而应根据多半会发生的事情(或然之事)来论证(Aristotle, Rhetoric, translated by W. Rhys Robe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1, p. 89.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116页)。有关“修辞学说服”为何也以ἔνδοξα(Endoxa)进行论证这个话题,参见本书第2章有关“论证”与“恩梯墨玛”之关系的讨论。
[81] See Christof Rapp,“Aristotle's Rhetoric”, in: Edward N. 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0 Edition).
[82]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中除了讨论“恩梯墨玛”之外,也讨论过“修辞式归纳法(例证法)”。他说,后者在论辩术中叫做“归纳法”,在修辞术中叫做“例证法”(类比法)。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5—26页。实际上,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柏拉图看来,只有演绎法,即只有从一般到个别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才能获得真理。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无论必然推理还是辩证推理都可以使用归纳和演绎两种逻辑方法。归纳法也能够从经验中推导出必然性的结论(当然也可以推出“或然性结论”)(参见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 pp. 133—134。汉译,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60—161页;张家龙:《逻辑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169页)。
[83] See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59. 另见Hermogenes, Invention and Method , translated by George A. Kennedy, The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Atlanta, 2005, p. 101。
[84] See Myles F. Burnyeat,“Aristotle on The Logic of Persuasion”, in: David J. Furley & Alexander Nehammas (eds.), Aristotle 's Rhetoric: Philosophical Essay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Princeton, New Jerseys 1994, p. 7.
[85] See Christof Rapp,“Aristotle ' s Rhetoric”, in: Edward N. 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0 Edition).
[86]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6页。
[87] 同上书,第27页。
[88] See Douglas Walton, Chris Reed & Fabrizio Macagno, Argumentation Scheme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10, p. 189. 公元2世纪的拉丁语作家、文法家奥卢斯·革利乌斯(Aulus Gellius, 125—180)在自己的唯一传世之作《阿提卡之夜》(Noctes Atticae/Attic Nights,就书的内容看,译作“阿提卡夜话”或许更为贴切)第2卷第8章中,曾转述希腊历史学家、传记作家普卢塔克《论荷马》第2卷伊壁鸠鲁的一段话作为“省略式三段论”的例子:“死亡对我们没有任何意义。消亡者没有感知,没有感知者对我们没有任何意义。”普卢塔克认为,伊壁鸠鲁在这段话里省略了一个大前提,即“死亡是灵魂和躯体的消亡”,他把这个前提作为已经陈述并被接受而省略掉了,并用它来证明另一个论点(See Aulus Gellius, The Attic Nights of Aulus Gellius, Trans. by William Beloe, J. Johnson, London 1795, Book II, Chap. 8, pp. 116-117. 汉译,参见奥卢斯·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周维明、虞争鸣、吴挺、归伶昌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12—113页)。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一书的译者罗念生先生认为,将希腊文“恩梯墨玛”(ἐνθύμημα)本身直接作为“省略式三段论”是一种误说,最好还是译为“修辞式三段论(法)”(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2页,注释6)。在笔者看来,罗念生先生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恩梯墨玛”首先是一个修辞学概念,即逻辑三段论(法)在修辞学上的应用,本身还不是逻辑学概念,至于说,罗马人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概念“恩梯墨玛”直接照搬过来形成拉丁词Enthymēma(或Enthymeme),公元1世纪后发展出一种所谓“省略式三段论”,已经不是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中的用法了,但并不是说两者毫不干连。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逻辑学上所说的“省略式三段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中有关“恩梯墨玛”(修辞式三段论[法])的论述,而从罗马“希腊化”时期到中世纪,西方的逻辑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往往混合着修辞学概念的用法(相关的内容,可参见本书第3章有关西塞罗《论题术》的论述以及第8—10章有关中世纪“旧逻辑”“新逻辑”和法国16世纪人文主义哲学家、逻辑学家和修辞学家彼得·拉米[Petrus Ramus]之逻辑学说[拉米主义辩证法]的论述)。在西方,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研究专家(比如英国剑桥大学古典哲学史专家迈尔斯·F. 伯恩耶特[Myles F. Burnyeat, 1939—])也持上述看法,对“恩梯墨玛”译为“省略式三段论”提出质疑(See Myles F. Burnyeat,“Aristotle on The Logic of Persuasion”, in: David J. Furley & Alexander Nehammas[eds.], Aristotle's Rhetoric: Philosophical Essay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4, p. 96)。有关拉丁文Enthymēma一词的解释,亦见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编:《拉丁汉文辞典》(影印版),第513页。
[89] Aulus Gellius, The Attic Nights of Aulus Gellius, p. 117. 汉译,参见奥卢斯·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112—113页。
[90] Aristotle, Rhetoric, translated by W. Rhys Robe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91, p. 6.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91] Aristotle, Rhetoric , p. 6.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1卷第15章中把“不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分为5类,即法律、见证、契约、拷问、誓言。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62页。“不属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说服模式”,也有人译作“技术外的证明”(extra-technical proofs)或“非技术性的证明”(die Untechnischen Beweise),即不依赖于修辞学推理程序或与修辞学技术无关的证明(See Chaïm Perelman, L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 translated by John Wilkinson & Purcell Weaver,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Notre Dame 1969, p. 9. ders., Die neue Rhetorik. Eine Abhandlung über das Argumentieren . Hrsg. von Josef Kopperschmidt. 1. Bd. Frommann-Holzboog, Stuttgart 2004, S. 12)。
[92] Aristotle, Rhetoric , p. 6.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段话的汉译差别较大,这里对照不同译本加以引述。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4页。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同一本书为何有两个名称(即《修辞学》和《修辞术》),参见林远泽:《论亚里斯多德修辞学的伦理—政治学涵义》,载《政治科学论丛》2006年总第29期,第161页,注释2。
[93] 现代的修辞学技术的分类更为繁复:比如“鼓舞式”(encouraging),“气馁式”(discouraging),“控告式”(accusing),“辩护式”(defending),“赞颂和礼仪式”(laudatory/circumstantial,欢迎与告别演讲),等等。奉行的原则有:“有限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limitability)——“演说应当是一种内在融贯的活的有机体”,“适度/修辞机智原则”(the principle of adequacy)——“演说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环境条件”,“功能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functionality)——“演说者应当以一种深思熟虑、目的明确的方式利用说服的修辞手段”(See Jerzy Stelmach & Bartosz Brożek,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 pp. 117—118. 汉译,参见耶日·司泰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热克:《法律推理的方法》,第122页)。
[94] 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30页,第34页,第43页,第47页。
[95] 同上书,第8页;另见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第16页及以下页。
[96] 这五个部分,有时也被称为演说者的五大职能(functions of the orator)(See George A. Kennedy,“introduction”, in: Hermogenes, Invention and Method , translated by George A. Kennedy, The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Atlanta, 2005, p. xiii)。
[97]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6.
[98]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6.
[99]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6. 不过,昆体良的著作原名为Institutio Oratoria,于公元95年前后完成并出版,系昆体良唯一传世之作,英文译作The Institutes of Oratory(See Quintilian, Quintilian ' s Institutes of Oratory, or, Education of an Orator , translated by John Selby Watson, G. Bell & sons, London 1891),汉语直译为《雄辩术入门》,但也被译成《雄辩术原理》(参见《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100] 德国学者迪特尔·马特斯在所写的文章《特姆诺斯的赫玛戈拉斯:1904—1955年研究综述》中指出:εΰρεσις是指“发现题材的理论”(die Lehre von der Auffindung des Stoffes)(See Dieter Matthes,“Hermagoras von Temnos 1904–1955”, in: Lustrum 3 , 1958, S. 108)。英国利兹大学希腊语言文学教授马尔科姆·希思在其所著的《赫摩根尼斯〈论争点〉:晚期希腊修辞学中的论证策略》一书中也指出,拉丁文Inventio的希腊文对应词即εΰρεσις,意指“发现”,修辞学家并不制作什么东西,而是识别客观上存在于主题和情境中的说服策略或来源(See Malcolm Heath, Hermogenes On Issues: Strategies of Argument in Later Greek Rhetoric ,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5, p. 7)。
[101] 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 5. Aufl., C. H.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ünchen 1974, S. 29. 汉译,参见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102] 至少,我们可以在西塞罗的后期著作(即公元前44年撰写的)《论题术》(Topica)中可以明确地看到他使用了“开题术”(ars inveniendi的变格形式inveniendi artem)一词(See Tobias Reinhardt [ed.], M. Tulli Ciceronis Topica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3, p. 118)。
[103]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56.
[104] Aristotle, Poetics, translated by I. Bywat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 J. 1991, p. 19. 汉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105] George Kennedy,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 , p. 54.
[106] Ibid, p. 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