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只是 自在的 概念,这种概念的各个规定是 存在着的 规定,是在它们的区别内互相对立的 他者 规定,而它们的进一步的规定(辩证东西的形式)是向 他物之内的 一种 过渡转化 。这种继续规定是 自在地 存在着的概念的一种 自内向外设定活动 ,并以此而是一种 展开 ,同时一体地又是存在的 向己内行进 ,因而是存在向自身内的一种深入。概念在存在范围内的展示可以变成存在的总体,同样地存在的直接性,或者说存在之为存在所具有的形式,也会以之而被扬弃。
存在本身,还有后面的各个规定,作为对绝对东西的定义可以被看作是 对上帝的形而上学的定义 ,不仅是后面关于存在的各个规定,而是整个的逻辑规定都可如此。然而更切近地说来总是先只有某个范围的第一个单纯的规定,而然后是第三个规定,从差别化向单纯自身关系的回归就是作为这个规定。因为形而上学地定义上帝,意味着在 思想 本身内来表述上帝的本性,而逻辑就统含着所有的思想,如这些思想尚还是在思想的形式之内那样。相反地那 第二的 一些规定则是对有限东西的定义,一个范围在其差别化内是作为这一些规定。但是,各种定义的形式会包含着这样一节:在表象内浮现有一种基质,因为连上帝在意念和思想形式内应当表现成的 绝对的东西 ,在同它在思想中确定的和现实的表述所具有的关系内,也依然只是一种 意以为然的 思想,一种本身不确定的基质。因为思想,这里唯一关心的事情,只是包含在宾词之内的,所以一个命题的形式就如同那一主词一样,就都是某种全然多余的东西(参见§. 31. 及下文关于判断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