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东西 按照形式有三个方面:α) 抽象的或知性的 方面,β) 辩证的 或 否定性理性的 方面,γ) 思辨的 或 肯定性理性的 方面。
这三个方面并非构成逻辑的三个 部分 ,而是每一 逻辑 — 实在的东西 所具有的一些环节,也就是说,每一概念或每一真理的东西一般具有的环节。它们可能被一起归于第一个环节,并以此被互相分离开来,但是这样一来它们也就不是在它们的真理性内加以考察了。这里关于逻辑东西的规定所作出的陈述和划分,也只是预示性的和历史的。|
α)思维作为 知性 还停留在固定的规定性以及这种规定性与其他规定性对立的差别性上,这样一种被限定的抽象的东西,对于知性来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和持续存在着的。
β) 辩证的 环节是这样一些规定所固有的自我扬弃活动和它们向它们对立规定的转化过渡。
1)辩证的东西同自为的知性分开来看,尤其是在一些科学概念里加以指证时,构成了 怀疑主义 ;怀疑主义作为辩证东西的结果包含着单纯的否定。2)辩证法通常被看作一种外表的艺术,这种艺术随意地在确定的概念中造成一种混乱,在它们造成 矛盾 的一种单纯的 幻象 ,结果似乎并非这些规定是种无足道的东西,而倒是这种幻象;知性的东西则与之相反,毋宁说倒是真理的东西。辩证法常常也不是其他什么,而无非是推论的摇来摆去的一架主观的秋千而已,在那里缺乏内容,而其弱点是以那种生产这样的推论的机敏来遮掩的。但是辩证法在其特有的规定性内毋宁说倒是知性规定和一般事物与有限之物固有的真实本性。反映首先是对分离的规定性的超越,也是进行一种关联,通过关联分离的规定性就被设定于关系之内,附带也在其分离地位中保留下来。反之辩证法却是这一 内在的 超越活动,在其中知性规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把自己表现为它们所是的东西,即表现为它们的否定。一切有限的东西都是这样:自己扬弃自己。辩证的东西因此构成前进过程的推动灵魂,并且是 内在联系 和 必然性 唯一由以进入科学内容的原则,恰如真正的而非外在的对有限东西的飞越一般正取决于这一原则。
γ) 思辨的东西 或 肯定性理性的东西 在各规定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统一性,把握那种包含在这些规定的转化和它们解体过程中是 肯定的东西 。
1)辩证法具有一种 肯定性的 结果,因为它有一种 确定的内容 ,或者说,因为它的结果真正看来并不是 空洞的 、 抽象的无 ,而是对 某些规定 的否定。这些规定还是包含在结果中的,其原因恰恰在于结果不是一种 直接的空无 ,而是一个结果。2)因此,尽管这一理性的东西是一种被思维的和抽象的东西,它同时却又是一种 具体的东西 ,因为它不是 单纯的 、 形式的 统一性,而是 不同规定的统一性 ,因之,哲学整个来说完完全全与单纯的抽象或形式的思想毫不相干,而惟独是与具体的思想有关。3)在思辨逻辑中包含着单纯的知性逻辑,从思辨逻辑立即可以搞出知性逻辑,为此不需要别的,只需要从中去掉辩证的东西和理性的东西,而这样一来思辨逻辑就会变成 通常的逻辑 所是的东西,这是把诸多思想规定组合在一起的一种 故事集 ,这些规定在其有限性内被当作是某种无限的东西。
逻辑分作三个部分,分作:|
Ⅰ . 存在论 。
Ⅱ . 本质论 。
Ⅲ . 概念和理念论 。
此即是分作关于思想的学说:
Ⅰ . 关于在其 直接性 ,即 自在的概念 内的思想。
Ⅱ . 在其 反映 与 中介 ,即概念的 自为存在 与 映象 内的思想。
Ⅲ . 在其 向自身已回归的存在内 及 其 已发展的 于己存在内 的思想, 自在而自为的 概念内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