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 自启从益手中夺取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地位以后,“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 这标志着原始的部落联盟管理机构最终被与民众相脱离的国家所取代。其后继夏而起的殷商政权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古代奴隶制的国家机器。
夏商奴隶制国家机器的建立,彻底地改变了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力归属,使得权力监督的性质与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监督的价值取向,以臣服或效忠于王的诸侯和官吏为主要监督对象。原始社会晚期出现的对部落联盟首领的民主性监督的机制,在制度层面已经消失殆尽。
一、夏商的权力结构
夏商政权的建立,是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为基础的。居于社会上层的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首领蜕变而来的奴隶主贵族,他们担任着管理国家的职务,享有种种政治特权,并拥有大量财富和大批奴隶供其役使。而由原氏族部落成员转化而来的平民,虽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但他们的社会地位极不稳定,或因天灾人祸破产而沦为奴隶,或因触犯法律而被罚为罪隶。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隶,不仅是农业、畜牧业等社会生产领域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家内服役的劳动力。他们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被买卖,还经常被杀戮以用作牺牲。因此,社会上呈现出的贵族与平民、奴隶主阶级与广大奴隶之间利益冲突与尖锐的对立,决定了夏商国家机器的运行轨迹。
根据史籍,夏朝的最高统治者称为“后”,商朝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王”,也称为“后”。他们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通过发布“誓”“诰”“命”的形式对有关王国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并可亲自统领军队,行使征伐之权,显示出王权独尊的特征。如夏启讨伐有扈氏时曾告诫六卿:“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戮孥汝” ,就是用奖惩兼施的手段迫使臣属听命。
不仅如此,还有意识地将王权与神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借助上天的神秘力量渲染世俗王权至高无上的权威,商纣王在覆灭之前还宣称:“我生不有命在天?” 另一方面,王还借助天的意志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夏启在征讨有扈氏时,便以“恭行天罚”为号召 ;盘庚迁殷也以“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为动员令。 尽管王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有时也会征求类似于原始社会部落联盟议事会或民众会议的意见,以求得支持——比如夏启在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之前,“乃召六卿”议事;商王盘庚迁都之前,也召集大臣会议和民众会议,解释迁都的理由 。但在王权独尊的政治体制中,这类组织的意见对于王的决策起不到制衡作用,反而成了贯彻王的决策的一种形式。
夏商的国家结构是由王控制的中央王朝,与同姓和异姓诸侯所控制的方国构成的。诸侯有为王戍边、随王征讨、缴纳贡品等各种义务。如拒不履行,则会遭到武力征伐。商汤以不按时“贡职”,招致“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 但是方国诸侯受中央王朝控制的程度是与中央王朝本身的实力成正比,王为了使“诸侯来朝”,而“修政行德”充实国力。因此,从某种意义说来诸侯方国对王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制衡力量。
夏商时期,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官吏职务的具体分工,显示了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开始走向专门化,这为实现权力监督活动的专门化提供了可能。
二、夏商的监督机制与治官之法
氏族社会的权力监督主要是一种自发的带有民主性的行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对于权力监督已有了新的认识,而且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夏商时期,政权机构尚未充实,职官的权力界限尚不明确,而又在专制体制下,因此首先由王担任权力监督职能,其主要方式就是巡守。春秋时期齐国晏婴说:“夏谚曰:‘吾君不游,我曷以休?吾君不豫,我曷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又说:“天子之诸侯为巡狩,诸侯之君子为述职。故春省耕而补不足者为之游,秋省实而助不给者谓之豫。” 甲骨卜辞中经常出现的“王循”(巡)、“朕循”(巡),表明巡守已成为(商)王监督方国诸侯的主要方式。巡守的主要目的是考核诸侯政绩和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
此外,夏商时期,限定方国诸侯定期朝觐“述职”,所谓“来宾”“来御”“来朝”,以便于王进行监督考核。而商王派驻“四方之史”则长期驻守在方国,也负有巡查、监督之责。后世的监察官以“御史”命名,与夏商时期的史官承担监察之职,似有历史的关联。
随着夏商法制的逐渐确立,也开始出现了治官之法。夏商时期,贵族们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王权,强化对奴隶的镇压,也进行了法制建设。《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就是对这一过程的简要概括。夏商时期的法制建设主要是立法以定罪名、刑名以及建立司法体制。根据文献记载,夏时罪名只有“昏墨贼杀” 及“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不孝” 等。而在商朝法律中罪名已明显增多,如:“不从誓言” 。“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舍弃穯事” 等。至于刑罚,夏朝为大辟、劓、宫、髌、墨、孥戮 ;商朝为大辟、宫、刖、劓、墨、醢、脯 、劓殄 、炮烙 等。
为了罚罪施刑,夏商都建立了司法机构和监狱。
值得注意的是,在夏商所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专门针对官吏犯罪的法律规定和罪名。如夏朝法律中,“贪以败官”的墨罪就是指官吏的贪污罪。再如夏朝《政典》所规定的“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也是针对官吏的,要求官吏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限,“先”与“不逮”均处重罚。商朝在建国之初便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官刑》。据《墨子·非乐》,汤之《官刑》,“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似二伯’。”《尚书·伊训》更详细记载了《官刑》的内容:“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制定“三风十愆”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儆于有位”,对那些职守在位的官吏产生震慑作用。同时,鉴于这些犯罪“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要求臣下必须匡正卿士、邦君的错误,如“臣下不匡,其刑墨” 。
以上可见,夏商时期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治理官吏,为政权内部的权力监督提供了依据。
按照《官刑》的规定,臣下虽有匡正王的过失之责,但以神权为后盾的王,经常以拒谏来摆脱对他的监督。例如,夏桀“淫虐”,不仅拒绝听取伊尹的劝谏,反而斥之为“妖言”。 尤有甚者,“关龙逢引皇图而谏”, 竟然被夏桀处死。商朝末代王纣“知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 ,结果以亡国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