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社会晚期的氏族管理体制
中国的原始社会也是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官吏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主要的生产资料为氏族共有,氏族成员共同生产,平均分配产品,氏族成员之间没有贫富差别,一律平等地参与民众大会——氏族权力机关,讨论决定氏族一切重大事务。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负责组织生产,管理生活,协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代表氏族处理与其他氏族间的事务。她(他)们“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 。氏族首领管理氏族事务的权力基础是她(他)们的经验、能力以及在氏族成员中的威望。她(他)们既不脱离生产,也没有任何特权和强制的手段,所谓“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如果氏族首领不称职,氏族成员有权将其罢免。可见,这一时期权力的所有者与执行者实现了高度的一体化。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由若干血缘相近的父系家长制家族组成了父系氏族的管理组织。其首领通常是由公社内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父系家族之长担任。他已开始利用其权势与地位为自己的家族谋取利益,使得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制与平等精神受到严重的破坏。至原始社会晚期,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和阶级分化的加剧,氏族首领的权力不断得到巩固。为了发动掠夺财富的战争和防御外部落侵犯的需要而形成的部落联盟,成为氏族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掠夺战争的胜利所造成的统治范围的扩大,和管理事务的繁杂,使部落联盟首长的权力进一步发展,管理机关也日益与广大民众相脱离,原有的具有浓厚原始民主色彩的氏族权力结构走向瓦解,而代之以新的组织机构。史书说,舜时以“伯禹为司空”,负责“平水土”;命“后稷播时百谷”;契“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同时以垂为共工,以益为虞,以伯夷为秩宗,以夔为典乐,以龙为纳言。在这个历史阶段,对于掌握不同权力主体的监督逐渐成为必要。于是而有“三岁一考功,三考黜陟,远近众功咸兴” 的记载。
另据《尚书·舜典》,在原始社会晚期,已经出现了法制的萌芽。如舜在代尧“行天子之政”时,曾宣布“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的施刑方法和“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施刑原则。并以此为依据,向尧和部落联盟议事会提出了对共工、讙兜、三苗和鲧等人的处罚:“流共工于幽州,放讙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 ,由此收到了“天下咸服”的政治效果。不仅如此,舜还针对“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形势,命皋陶“作士”,以使“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另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说明此时已有惩治官吏贪墨之法。史料的记载清楚地反映了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分离,为了保证权力执行者的行为能够符合权力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于是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简单机制逐渐形成。
二、原始社会晚期的监督机制
原始社会晚期,尽管氏族管理机构日益脱离广大民众,氏族部落及部落联盟首领的专横权力日益强化和巩固,但是氏族社会的民主传统,仍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是民众进行民主性监督的重要依据。这种民主性监督是部落联盟首领必须尊重的。《管子·桓公问》中描述说:“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也……”“明台”和“衢室”就是部落联盟首领“广询于下” ,采纳民意的场所;而“告善之旌”与“谏鼓”,则是部落联盟首领接受民众监督,并改正过失的制度设置。
古文献中还记载了禹纳谏的创制:“夏禹之治天下,以五声听治,门悬钟鼓铎磬而置鼗,以待四海之士,为铭于簨簴:‘教寡人以道者击鼓,教寡人以义者击钟,教寡人以事者击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语寡人以狱讼者挥鼗。’” 另据《尚书·舜典》,舜命龙为纳言,所谓纳言,即“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的“喉舌之官”。
部落联盟首领除自身接受民主性监督外,也对所统辖的地方部落首领进行监督和巡察,黄帝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尚书·舜典》说,舜曾代表部落联盟议事会大约五年一次巡守所属部落,以“赏有功”“罚有罪”。《史记·夏本纪》也有“帝禹东巡狩”的记载。以上文献资料基本勾勒出原始社会晚期民主性的监督机制的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