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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的权力监督与官刑

根据《说文》:监,“临下也”,另据《方言》:监,“察也”。郑玄在为《诗·小雅·节南山》“何用不监”作笺释时说:“女何用为职不监察之”,这里将“监”“察”二字连用,表现了二者同义,是监视、督察之意。但字义解释不能概括监察的全部内涵。就学术观点而言,监察是一种通过对官吏及其他政治势力的监督和纠弹,以制掣其权力的行使不越法定之限,实现统治集团内部自我调节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对官吏群体的一种监督方式与手段,以确保国家的纲纪,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借助纠弹非违,维持官僚队伍的素质,缓和官与民的矛盾。由于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范畴,所以监察制度的产生是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的,它的发展又依托于国家中枢政治制度的不断成熟与法制的不断完善。

古代社会演进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制度都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过程,都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确立于战国时期,但在古代社会发展极为缓慢的条件下,监察制度由产生至确立也必然经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监察制度的认识逐渐深化,并在对其价值的不断追求中,进行着具有时代特色的监察制度的建构。 fEkCK5KLjjbSheI82cq4mtVi25hVDe1gDQo5f4pYv5OdcmDLuycYsrreLXHT4u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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