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蜀吴三国鼎立与依法监察的强调
西汉以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对于三国时期虽仍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在当时在割据对峙互相兼并的尖锐条件下,更强调依法监察的作用,以维持各自偏安的局面。如魏国曹操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表示尊重儒家德主刑辅的理念。同时,他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建设,在援用旧制的基础上增设了校事、刺奸等监察官,以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魏明帝时,光禄勋高堂隆提出,君主如要“……移风易俗,宣明道化,使四表同风,回首面内,德教光熙,九服慕义”,则“宜崇礼乐,班叙明堂,修三雍、大射、养老,营建郊庙,尊儒士,举逸民,表章制度,改正朔,易服色,布恺悌”。并且提出“可命群公卿士通儒,造具其事,以为典式”, 并且建议由监察官监督实施,以巩固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散骑常侍刘劭还奉诏“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 作为考课与监督百官的法律依据,表现了皇权与士族门阀特权的冲突。
蜀汉诸葛亮坚持以法治蜀,他为监察官制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其结果“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这也是他一生奉行的行为准则。
孙吴向以重刑著称,丞相陆逊曾劝谏孙权说:“夫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也。” 孙权“于是令有司尽写科条,使郎中褚逢赍以就逊及诸葛谨,意所不安,令损益之”, 由此监察官得以依法监察。
二、晋朝重巡守,提高监察的职掌
晋朝在统一全国以后,面对多年分裂、割据的政治影响,晋武帝提倡仿古时巡行之制,借以了解各地的民情风俗以及政令是否统一实施,就便加强对蜀、吴残余势力的镇抚,维护政权的稳定。泰始四年,武帝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顺省。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下情上通,上指远谕,至于鳏寡,罔不得所,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朕在位累载,如临深川,夙兴夕惕,明发不寝,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下之未乂,其何以恤之。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谕朕心,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教,问人间患苦。周典有之曰:‘其万姓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每国辨异之,以返命于王。’旧章前训,今率由之。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敬乃事,嘉言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方将虑心以俟,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
又针对郡国守相下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职宣风展义也。见长吏,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存问耆老,亲见百年。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若,无有远近,便若朕亲临之。敦喻五教,劝务农功,勉励学者,思勤正典,无为百家庸末,致远必泥。士庶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不兴,斯长吏之否也。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此朕所以垂拱总纲,责成於良二千石也。於戏戒哉。” 七月又“遣使者侯史光循行天下”。
除此之外,提高了监察官的职掌,御史中丞在行马内有权监督太子的行事,司隶校尉有权监督尚书令,借以肃正纲纪,震慑百僚。
但西晋时期代表士族利益的大官僚竟然上言取消御史台。如西晋咸宁年间中书荀勖就曾提议取消御史台设置,“兰台宜省付三府” ;东晋简文帝即位时,京城未解除严禁,时为大司马的桓温屯兵禁中,夜吹警角,被御史中丞王恬奏劾。桓温见奏事,叹曰:“此儿乃敢弹我,真可尚。” 显露了士族势力对监察制度的一种轻蔑。
而皇帝对士族的宽纵,使后者在事实上也能摆脱监察制度的控制。如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司隶校尉李憙曾任立进县令的刘友、前任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以及已故的尚书仆射武陔各占公家三更稻田,武帝以“涛等不贰其过者,皆勿有所问”为由,不予追究。
可见,魏晋时期,在皇帝与士族的冲突中,迫于士族势盛,皇帝所赖以约束士族的监察机关呈现出弱化的趋势。
魏晋时期,在思想界出现了玄学与儒家经学的论辩,但并没有动摇儒家的正统地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着这个思想大融合的过程中,法学竟然异军突起,出现了刘颂等人的以法为治、依法断狱的法律观,为依法察吏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晋著名律学家刘颂认为,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首先法律必须统一,以便官吏遵守。他说:“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才难以检下……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因人设教,以乱政典哉……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惟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不同为驳,惟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曾任尚书左仆射的刘毅也以简洁的语言表述了礼法杂糅的理念,他说:“王法赏罚,不阿贵贱,然后可以齐礼制而明典刑也。”
三、南朝遣使出巡,观政听谣,理冤荐贤
南朝是士族门阀统治盛行的时代,士族可以通过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进入官场,因此,士族一般不屑于担任监察官,而出身庶族的监察官又对士族难以实行监察的职掌。总的看来,南朝监察官出现了式微的倾向。南朝宋建立以后,孝武帝仍按旧制,多次遣大使出巡,特别是针对尚书左丞荀万秋(后任御史中丞)弹劾顾琛一案,特别下诏司宪之官,不得任意轻重,“敕违纠慢,宪司之职,若理有不公,自当更有厘正。而自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严为其科”。
梁武帝还经常分遣内侍,周省四方,“观政听谣,访贤举滞。其有田野不辟,狱讼无章,忘公殉私,侵渔是务者,悉随事以闻。若怀宝迷邦,蕴奇待价,蓄响藏真,不求闻达,并依名腾奏,罔或遗隐。使轩所届,如朕亲览焉”。 特别是重视司法监察,“其有深冤钜害,抑郁无归,听诣使者,依源自列。庶以矜隐之念,昭被四方,棨听远闻,事均亲览”。
四、北朝加强监察职掌,慎重御史人选
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北朝进驻中原地区以后,为了整饬纲纪,明确官僚职掌,借以稳定统治广大中原地区,因此非常重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提高了监察官的职掌,并且严格监察官的人选,发挥监察官与司法官之间的互监作用。按《通典·职官六》记载,孝文帝时,御史台长官御史中尉,位高权重,可“督司百僚”,“其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
孝明帝时,元晖尚书左仆射,在上疏中特别强调御史的人选,他说:“御史之职,鹰鹯是任,必逞爪牙,有所噬搏。若选后生年少、血气方刚者,恐其轻肆劲直,伤物处广。愚谓宜简宿官经事、忠良平慎者为之。”“御史之职,务使得贤。必得其人,不拘阶秩,久于其事,责其成功。” 高恭之为御史,鉴于御史的司法失职行为,上疏请求恢复太和时期的廷尉司直,与御史并行,审理冤狱,以达到互相监督的效果。他说:“高祖太和之初,置廷尉司直,论刑辟是非,虽事非古始,交济时要。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何者?得尧之罚,不能不怨。守令为政,容有爱憎,奸猾之徒,恒思报恶,多有妄造无名,共相诬谤。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虚为实。无罪不能自雪者,岂可胜道哉!臣虽愚短,守不假器,绣衣所指,冀以清肃。若仍更踵前失,或伤善人,则尸禄之责,无所逃罪。如臣鄙见,请依太和故事,还置司直十人,名隶廷尉,秩以五品,选历官有称,心平性正者为之。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数。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御史检了,移付司直。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中尉弹闻,廷尉科案,一如旧式。庶使狱成罪定,无复稽宽,为恶取败,不得称枉。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听以所检,迭相纠发。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案检。如此,则肺石之傍,怨从可息;聚棘之下,受罪吞声者矣。”孝明帝诏从之,复置司直。
五、明治道,正君失,重纳谏
在这一历史时期,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或出于巩固政权维持相安局面的考虑,或为了打击政敌的需要,或服务于进取中原的宏图大业,都要求臣下进谏,并表示纳谏的诚意。魏文帝说:“轩辕有明台之议,放勋有衢室之问,皆所以广询于下也。百官有司,其务以职尽规谏,将率陈军法,朝士明制度,牧守申政事,缙绅考六艺,吾将兼览焉。” 其后,魏明帝要求公卿进谏,他说:“盖闻人主政有不得,则天惧之以灾异,所以谴告,使得自修也,故日月薄蚀,明治道有不当者。朕即位以来,即不能光明先帝圣德,而施化有不合于皇神,故上天有以寤之,宜励政自修,以报于神明。天之于人,犹父之于子,未有父欲责其子,而可献盛馔以求免也。今外欲遣上公与太史令具禳祠,于义未闻也。群公卿士,其各勉修厥职,有可以补朕不逮者,各封上之。”
南朝,梁武帝鉴于“治道不明,政用多僻,百辟无沃心之言,四聪阙飞耳之听,州辍刺举,郡忘共治,致使失理负谤,无由闻达,侮文弄法,因事生奸。肺石空陈,悬钟徒设”,因而提出:“凡厥在朝,各献谠言,政治不便于民者,可悉陈之;若在四远,刺史二千石长吏,并以奏闻;细民有言事者,咸者申达,朕将亲览,以纾其过;文武在位,举尔所知,公侯将相,随才擢用,拾遗补阙,勿有所隐。”
北魏孝文帝厉行改制,推进汉化,为了构建较为完善的典章法制,强调“自今已后,群官卿士,下及吏民,各听上书,直言极谏,勿有所隐。诸有便宜,益治利民,可以正风俗者,有司以闻。朕将亲览,与三事大夫论其可否,裁而用之”。 尤其是每当灾异发生上天示警之时,更要求百官进谏,魏书有以下记载:“春旱至今,野无青草,上天致谴,实由非德,百姓无辜,将罹饥馑。寤寐思求,罔知所益,公卿内外股肱之臣,谋猷所寄,其极言无隐,以救民瘼。” 除百司卿士外,他甚至要求“工商吏民,其各上书极谏,靡有所隐”。
与东晋对峙的前秦氐族政权的领袖符坚称帝以后,下令:“其自公卿已下,岁举贤良方正、孝廉、清才、多略、博学、秀才、异行各一人。”要求他们“或献书规谏,或面陈朕过,其悉以闻,勿拘贵贱”。
由于皇帝表达了纳谏的诚意,因此也不乏臣下进谏的事例。如魏明帝时,司徒军议掾董寻进谏说:“臣闻古之直士,尽言于国,不避死亡。故周昌比高祖于桀纣,刘辅譬赵后于人婢。天生忠直,虽白刃沸汤,往而不顾者,诚为时主爱惜天下也。建安以来,野战死亡,或门殚户尽,虽有存者,遗孤老弱。若今宫室狭小,当广大之,犹宜随时,不妨农务。况乃作无益之物,黄龙凤皇,九龙承露盘,土山渊池,此皆圣明之所不兴也,其功参倍殿舍。三公九卿,侍中尚书,天下至德,皆知非道,而不敢言者,以陛下春秋方刚,心畏雷霆。……孔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无忠无礼,国何以立。故有君不君,臣不臣,上下不通,心怀郁结,使阴阳不和,灾害屡降。凶恶之徒,因间而起。谁当为陛下尽言事者乎?又谁当千万乘以死为戏乎?臣知言出必死,而臣自比于牛之一毛,生既无益,死亦何损,秉笔流涕,心与世辞。臣有八子,臣死之后,累陛下矣。”将奏,沐浴。既通,帝曰:“董寻不畏死邪!”主者奏收寻,有诏勿问。后为贝丘令,清省得民心。
魏明帝时,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臣请论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礼,赐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贵贱也。吏属君子,士为小人,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於夺兄之妻妻弟也,於父母之恩偏矣。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得妇者未必有懽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或穷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万姓之懽心者,鲜不危殆。且军师在外数千万人,一日之费非徒千金,举天下之赋以奉此役,犹将不给,况复有宫庭非员无录之女,椒房母后之家,赏赐横兴,内外交引,其费半军。昔汉武帝好神仙,信方士,掘地为海,封土为山,赖是时天下为一,莫敢与争者耳。自衰乱以来,四五十载,马不舍鞍,士不释甲,每一交战,血流丹野,创痍号痛之声,于今未已。犹强寇在疆,图危魏室。陛下不兢兢业业,念崇节约,思所以安天下者,而乃奢靡是务,中尚方纯作玩弄之物,炫燿后园,建承露之盘,斯诚快耳目之观,然亦足以骋寇雠之心矣。惜乎,舍尧舜之节俭,而为汉武之侈事,臣窃为陛下不取也。原陛下沛然下诏,万几之事有无益而有损者悉除去之,以所除无益之费,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问民所疾而除其所恶,实仓廪,缮甲兵,恪恭以临天下。如是,吴贼面缚,蜀虏舆榇,不待诛而自服,太平之路可计日而待也。陛下可无劳神思於海表,军师高枕,战士备员。今群公皆结舌,而臣所以不敢不献瞽言者,臣昔上要言,散骑奏臣书,以听谏篇为善,诏曰:‘是也’,擢臣为太子舍人;且臣作书讥为人臣不能谏诤,今有可谏之事而臣不谏,此为作书虚妄而不能言也。臣年五十,常恐至死无以报国,是以投躯没命,冒昧以闻,惟陛下裁察。”明帝恣肆如故。
上述有关进谏纳谏的文献记载,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君臣关系。
综括上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造成了纷繁复杂的政治史和法制史,政权的不断兴替以及民族间政治倾向的不同,决定了监察思想的多样性,为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与监察法制的逐渐走向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持。由于北朝富于进取精神,无论监察思想和监察体制建设都优于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