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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监察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乱、大分裂和民族大迁移、大融合时期。在近四百年的时间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形成尖锐复杂的形势,致使政权更迭频仍,战乱不息。先有魏、蜀、吴的三分天下,至西晋虽形成了短暂的统一,而后又发生了东晋和南北朝的对峙。南方士族门阀地主势力秉权窃位,垄断朝政,先后建立起东晋、宋、齐、梁、陈各朝。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以后,也建立了北魏、北齐、北周等地方政权。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为适应统治广大汉族地区的需要,采取汉化的政策,并在民族文化大融合的背景下,缔造了超越秦汉的监察法制,并为隋唐监察法制的走向成熟和定型提供了条件。

这一历史时期政权的更替虽然频繁,但每个王朝建立以后,都力图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强化国家的运行机制,以维护各自的统治。由于各朝所处的历史条件和面对的政治形势不同,所以中枢行政机构也在不断变化中表现出了各自的特点。掌握国家政权的士族门阀势力,为了控制官僚机构,发挥官僚在施政、执法、驭民各方面的作用,以确保士家大族的整体利益,都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设置与监察体制的完善,南北朝在这一点上具有共同性。但是,皇帝与士族权贵在基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也存在着权力分配上的矛盾与冲突。为了维护皇权,防止士族权贵日益恣肆,以及宗室、外戚、宦官擅权秉政,南朝皇帝都十分注意运用监察机关强化制衡力量,对百官的行政行为进行广泛的监察。特别是皇帝控制军队的加强与寒族的崛起,使得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由弱趋强。皇帝与士家大族的权力冲突,以及双方力量对比的消长,决定着监察体制的调整。北朝面对广大的汉官群体以及传统旧势力的干政,不断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掌和范围,成为这一时期监察法制发展的特点。

除此之外,各朝为了生存与发展都较为重视纳谏,以减少决策的失误。因此,言谏机构有所发展,创立了“尽规献纳”的侍中寺、门下省和集书省。言谏机构的独立存在和专职言谏官员队伍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皇权的任意行使。

这一历史时期立法活动也取得了重大成就,《晋律》和《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监察法律虽然散见于律典和诏令之中,但它的适用范围却在不断扩大。不仅如此,中枢机构由丞相制向三省制转化,也是这一时期国家治理上的重大发展,其影响深远。 /pIfVBt8Ezb/UNQSJh1E99Dl1Rew3st3mnsCih9BjKO+4nHndVtWDxIkuz92v4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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