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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汉政权机构的调整与监察体制的变动

西汉末年,外戚王莽掌握了实权,并于公元8年正式代汉称帝,改国号为“新”,建立了新莽政权,结束了西汉王朝两百多年的统治。

王莽建国以后,为了巩固统治、摆脱西汉末年以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在古文经学影响下,假托符命,仿照《周礼》进行了一系列的“复古改制”。

新莽王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要由司命府、大司徒司直和司隶校尉三机构组成。《后汉书·马援传》注说:“王莽置司命官,上公以下皆纠察。”由于丞相改名为大司徒,因此,原丞相司直也更名为大司徒司直。至于司隶校尉的职权基本同于西汉。

新莽王朝对地方的监察,大体是京畿地区“分三辅为六尉郡;河内、河东、弘农、河南、颍川、南阳为六队郡”, 置执法左右刺奸之官,负责监察。《汉书·王莽传》说:王莽“置执法左右刺奸,选用能吏侯霸等分督六尉、六队,如汉刺史”。

除此之外,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五个监察区,或称州,或称部,每州、部各置一人监察,州为州牧,部为部监。他们是中央派出监察郡一级的官员,相当于西汉中后期的刺史,但其地位略高。《汉书·王莽传》说:王莽“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监位上大夫(即两千石官),各主五郡”。

然而,新莽政权从建立之始就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王莽进行的复古改制,不仅未能缓和社会危机,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地方上的严重混乱和整个国家的动荡不安,以致人心思汉,天下起兵,新莽政权最终被农民起义军所推翻。公元25年,刘秀在河北即皇帝位,不久定都洛阳,建立起东汉政权。

光武帝刘秀为了巩固东汉政权,开始实施一系列稳定政局、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同时,一改王莽遗留下来的复古式的国家体制,重新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管理机构,恢复了西汉时期已逐步完善的监察制度。

东汉政权在承袭西汉旧制的基础上,为了适应东汉初期社会发展和加强专制集权的需要,对政权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恢复了三公,但其作用、政治地位和权势均大大下降,由尚书台分割了三公的大部分职权。如《后汉书·仲长统传》所说:“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在三公的分工上,将西汉末期的大司马列于三公之首,不仅掌管武事,也分管诸多行政事务。大司徒不再具有中枢决策大权,变成了“掌人民及四方民事功课”的管理机构。大司空不再行使监察权,变成了“掌四方水土功课事”的工程管理机构。

其次,尚书台成为中枢决策机构。尚书原是卑微之职,属少府,秦时设立。汉景帝时,只负收藏诏书之责。武帝时,始加重尚书的职权,参与议政,并分曹理事,成为皇帝近侧参政的办事机构。东汉时,光武帝重用尚书,使原属少府的尚书台机构,不仅“主赞奏事,总领纲纪”,“出纳王命,为王喉舌”, 还负责“选举诛赏”,权“重于三公”。 如同李固所说:“今陛下之有尚书,犹天之有北斗也。斗为天喉舌,尚书亦为陛下喉舌。斗斟酌元气,运平四时,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埶重,责之所归。” 尚书台实际上已发展成为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尚书令,负责“出纳王命,敷奏万机”,成为实际的宰相。据《汉官仪》记载:“尚书令主赞奏,总典纲纪,无所不统……朝会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光武帝甚至特诏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于朝会时均专席独坐,京师谓之“三独坐”。

尚书台所属六曹机构,设六曹尚书,秩各六百石,分管六曹所属行政事务,成为实际的行政机构主体。

再次,建立州、郡、县三级地方制度。东汉初,实行郡县二级行政体制,并恢复了十三州部刺史,仍以“监察”为其主要职能。但至灵帝中平五年,为镇压黄巾起义,以州为单位,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于是,改刺史为州牧,凡重要之州均由中央九卿官员充任州牧,直接掌握一州的军事、行政、民事大权。非九卿官员所领之州仍称州刺史。十三州逐渐演变成郡以上的一级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制度。州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曾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但由于州牧拥兵自重,渐次成为地方割据势力。

东汉时期的监察体制,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中枢机构的变动,也作了一些调整。

光武帝建立东汉政权以后,一方面认识到外戚势力的危险,“不假后党以权”。另一方面为避免三公权重的威胁,实行“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能。设御史台为中央主要的监察机构,不再称“府”。由于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成为专管水土之官,完全脱离了监察系统,由此御史中丞遂正式成为法定的御史台最高长官。《历代职官表》卷十八说:“自东汉省御史大夫,而以中丞为台率,始专纠察之任,其后历代或复置大夫,或设中丞,规制各殊,要皆中丞之互名。”御史中丞不仅在朝会时设专席独坐,御史台也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可见其权位之尊。西汉时御史府名义上隶属少府,少府掌管皇帝个人的饮食、医药、衣服、财货以及其他皇室事务。由于少府设在宫内,因此,御史府设在少府衙门,也有便于皇帝随时指挥掌控之意。东汉御史台建立以后,不再隶属少府,从此成为直属于皇帝的独立监察机构,标志着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

御史中丞以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秩六百石。“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设侍御史十五人,秩六百石,职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祀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 此外,御史中丞还督领刺史监察地方,刺史每年八月巡察所部郡国,录囚徒,课殿最,年终至京师御史台奏本言事。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的组织机构、权力和地位也有较大的提升,据《后汉书·宣秉列传》:“建武元年,拜御史中丞。光武特诏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故京师号曰‘三独坐’。明年,迁司隶校尉,务举大纲,简略苛细,百僚敬之。”又据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司隶诣台廷议,处九卿上,朝贺处公卿下,陪(位)卿上。初除,谒大将军、三公,通谒持板揖。”从中可见司隶校尉地位的尊崇。

就司隶校尉的职权而言,也有扩大的趋势。《后汉书·百官四》本注说:司隶校尉“孝武帝初置,持节,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元帝去节,成帝省,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事实上其监察对象已涉及外戚、高官和宦官。东汉初,鲁郡太守鲍永任司隶校尉,以事劾光武帝叔父大不敬,朝廷肃然。鲍永又任命不避强权的鲍恢为都官从事,为此光武帝常曰:“贵戚且宜敛手,以避二鲍。” 顺帝永建元年,虞诩代陈禅为司隶校尉,数月间连奏太傅冯石、太尉刘熹、中常侍程璜、陈秉、孟生、李闰等人,“百官侧目,号为苛刻”。 灵帝光和二年,九江太守阳球迁司隶校尉,劾奏中常侍王甫干乱朝政,收捕拷掠王甫父子,令其悉死杖下。复拟惩治大猾豪右,“权门闻之,莫不屏气”,“京师畏震”。

不仅如此,司隶校尉还可以奉诏捕杀罪犯,逮捕公卿和外戚。延光四年,顺帝“诏司隶校尉:‘惟阎显、江京近亲当伏辜诛,其余务崇宽贷。’” 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谋为乱,八月丁丑,帝御前殿,诏司隶校尉张彪将兵围冀第,收大将军印绶,冀与妻皆自杀”。 桓帝时,李膺任司隶校尉,时宦官张让弟张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杀害孕妇。随后逃往京师,匿于兄舍。李膺率吏将其抓获,下洛阳狱。由于司隶校尉严于执法,使得“诸黄门常侍,皆鞠躬屏气,休沐不敢复官省。(桓)帝怪问其故,并叩头泣曰:‘畏李校尉。’” 安帝初年,邓太后“诏告司隶校尉、河南尹、南阳太守曰:‘每览前代外戚宾客,假借威权,轻薄謥詷,至有浊乱奉公,为人患苦。咎在执法怠懈,不辄行其罚故也。今车骑将军骘等虽怀敬顺之志,而宗门广大,姻戚不少,宾客奸猾,多干禁宪,其明加检勑,勿兼容护。’” 这表明,司隶校尉甚至成了东汉后期外戚宦官与皇权之间斗争的倚重力量,可见其权势之重。因此,东汉末权臣竞相争夺这一职位,如镇东将军曹操和远在渤海任太守的袁绍,都自领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的属官有从事史十二人,假佐二十五人。其具体职责是:“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主州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校尉行部则奉引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其有军事,则置兵曹从事,主兵事,其余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假佐主要负责文书、选用、监试、时节祠祀、平法律等事务。

在行政监察系统方面:司徒司直主管“助督录诸州事”, “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 可见,其职掌与西汉时期的丞相司直有所不同。此后,随着御史台与司隶校尉的权重以及司徒职能的转变,司直于建武十八年撤销。至东汉末,献帝建安八年复置,但负责监察京师官员,所谓“督中都官”。 与东汉初相比,其地位与权力有所回升。次年,献帝诏司直比司隶校尉,坐次同席而在上。《后汉书·献帝纪》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八年十二月,复置司直,不属司徒,掌督中都官,不领诸州。九年十一月,诏司直比司隶校尉,坐同席在上,假传置,从事三人,书佐四人。”

在地方上,郡守及其属官督邮继续行使监察权,《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汉代官名,见于《汉律》。亦称“无害都吏”,犹言公平吏。谓能公正执法、主持公道的官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每年春季由郡守“行县”,以劝民农桑;秋冬则由督邮巡察诸县,重点是审理刑狱和考课县官。苏谦为右扶风督邮,部内美阳县令李暠勾结宦官具瑗,“贪暴为民患”,苏谦“案得其臧,论输左校”。 督邮在监察过程中,对违法官吏的惩处必须上报太守,由太守下令执行。太守惩治属县官吏,一般也要由督邮实施。

此外,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每县将所辖各乡分为五部,每部派一名廷掾负责监察部内各乡吏员。《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廷掾的设置,使得对地方的监察由两级增至三级,地方最低监察官也由监县的郡属官员发展到监乡的县属官员,这是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廷掾对基层官员的监察,在整个国家的政治运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防范地方吏治败坏,维护统治根基,缓和地方各种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东汉前期政局稳定,吏治清明,基层监察的功绩不可忽视。

东汉初期,仍分天下为十三州,设刺史十二人,各领一州;京畿一州,由司隶校尉兼理。刺史对地方的监察范围不断扩大,并加重了劾奏处分权。虽父母之丧,亦不得去职,可见其职位之重要。

西汉时,刺史奏事须经三公审核案验,之后再呈皇帝裁决;东汉时,刺史可以直接奏事于皇帝。《后汉书·朱浮传》说:“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随着劾奏权的加重,致使一些刺史滥用职权,因而章帝时御史中丞马严上封事说:“臣伏见方今刺史太守专州典郡,不务奉事尽心为国,而司察偏阿,取与自己,同则举为尤异,异则中以刑法,不即垂头塞耳,采求财赂。今益州刺史朱酺、扬州刺史倪说、凉州刺史尹业等,每行考事,辄有物故,又选举不实,曾无贬坐,是使臣下得作威福也。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今宜加防检,式遵前制。”

刺史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其掾属分别主管钱谷、兵马、选举等具体行政事务,表明其职权已日趋行政化。至东汉末年,为了镇压农民反抗,灵帝于中平五年采纳太常刘焉的建议,以九卿重臣出领州牧,大大提高了州牧的地位和权力。据《后汉书·刘焉传》记载:“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阴求为交址,以避时难。议未即行,会益州刺史郗俭在政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刺史张懿、凉州刺史耿鄙并为寇贼所害,故焉议得用。出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例如,冀州牧袁绍被封为邺侯、拜大将军,兼督冀、青、幽、并四州。以其长子袁谭“出为青州刺史”,“中子熙为幽州刺史,外甥高干为并州刺史”。 然而其结果与东汉统治者的预期相反,中央失去对地方的控制,州牧变成了拥兵自重、独霸一方的地方势力,由此开启了东汉末年军阀割据的序幕。

东汉时期还以临时性监察来补充经常性的监察,如天子或亲自或遣使巡视郡国;地方则由郡太守行县。章帝曾说:“朕惟巡狩之制,以宣声教,考同遐迩,解释结怨也。今‘四国无政,不用其良’,驾言出游,欲亲知其剧易。” 顺帝、桓帝时都曾多次派人巡察郡国。郡太守于每年春季定期行县,有时则派僚属巡视郡内各县。和帝时和敞为汝南太守,每年春天,都“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

东汉时,谏官仍然设在光禄勋之下,有光禄大夫、太中大夫、中散大夫、谏议大夫、议郎等。其职责仍为掌“论议”或“顾问应对”。如《后汉书·百官志二》所说:“凡大夫、议郎皆掌顾问应对,无常事,唯诏命所使。”灵帝建宁三年,蔡邕任议郎,上书评论《三互法》,指出其失。继而又上书论政事七要,揭露州县弊政,直言吏治得失,引起灵帝重视。 此外,谏官也负责选举和循行察举天下。 dY/zDcjTNNndF01dfkg0K3G6VO9uZAgVFIiYqm4C/AXTDdqlAs2nLyxXV/V5y2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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