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升降,代有沉浮。中华学术,继近现代大量吸纳西学、涤荡本土体系以来,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因重开国门,迎来了学术发展的又一个高峰期。在中西文化的相互激荡之下,中华大地集中迸发出学术创新、思想创新、文化创新的强大力量,产生了一大批卓有影响的学术成果。这些出自新一代学人的著作,充分体现了当代学术精神,不仅与中国近现代学术成就先后辉映,也成为激荡未来社会发展的文化力量。
为展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术所取得的标志性成就,我馆组织出版“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旨在系统整理当代学人的学术成果,展现当代中国学术的演进与突破,更立足于向世界展示中华学人立足本土、独立思考的思想结晶与学术智慧,使其不仅并立于世界学术之林,更成为滋养中国乃至人类文明的宝贵资源。
“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主要收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兼及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人学者的原创名著,涵盖文学、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学和文艺理论等众多学科。丛书选目遵循优中选精的原则,所收须为立意高远、见解独到,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专著或论文集;须经历时间的积淀,具有定评,且侧重于首次出版十年以上的著作;须在当时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并至今仍富于生命力。
自1897年始创起,本馆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己任,近年又确立了“服务教育,引领学术,担当文化,激动潮流”的出版宗旨,继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系统出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后,近期又有“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等大型学术经典丛书陆续推出,“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为又一重要接续,冀彼此间相互辉映,促成域外经典、中华现代与当代经典的聚首,全景式展示世界学术发展的整体脉络。尤其寄望于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仅服务于当下学术,更成为引领未来学术的基础,并让经典激发思想,激荡社会,推动文明滚滚向前。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16年1月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中国古代的监察系统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全覆盖,整个官僚队伍都被纳入监察网络之中,从而决定了监察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制约机制的特殊作用是突出的。
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并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
监察制度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制衡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最高军事机关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并且涉及国家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有时还派出御史进行专项监察,如巡仓御史、巡遭御史,由皇帝临时派出巡按地方的御史,作为天子的耳目之司,位卑但权重。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有些司法案件可以调集一干人犯进行审理。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在于是皇帝耳目之寄。御史出巡,或定期,或不定期,或专项,都要对皇帝负责。御史回朝以后,直接向皇帝奏报,宰相无权过问。
随着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不仅如此,监察立法也限定了监察权的行使,使监察官不得任意超越法律行事,这也是中国古代以法为治的一种表现。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内容包括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其完备性为世界所少有。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监察法律文化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受到近代政治家、思想家的重视。晚清改革官制时,都察院存而不废。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也包括了监察权在内。当前,本书再版之际,正值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监察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监察法》,表现出对于中华监察法律文化的择善而从的结果。
本书着重修改之处有三:一、加强监察思想部分,以显示思想对于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沟通中枢制度与监察制度的内在联系,强调中枢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直接影响;三、充实了明清两朝的监察立法,作为古代最后两个王朝,监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样,均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因此,不吝笔墨,加以论述。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留给我们许多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文化资源,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和弘扬。
张晋藩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