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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察思想

秦统一后,秦始皇为了督率地方郡县长吏勤于政事,同时又深感六国残余势力对于中央集权的威胁,因而经常采取巡行天下的方式,一者督率地方长吏,再者威加海内、震慑地方六国残余势力,所谓:“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 借以确保“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统一以后,秦始皇先后五次巡行。二十七年“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二十八年“东行郡县”,先后“上邹峄山”,“上泰山”,“穷成山,登之罘”,“登琅邪”;二十九年东游“至阳武博狼沙中”;三十二年“之碣石”;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出游”;“十一月,行至云梦”。之后再“浮江下,观籍柯,渡海渚,过丹阳,致钱唐。……上会稽”。五次巡行之地及于当时秦疆土的绝大部分。

在秦始皇巡行过程中,通过刻石表达了他的监察思想,如同琅邪刻石中所宣称的:“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细大尽力,莫敢怠荒。远迩避隐,专务肃庄。端直敦忠,事业有常。” 皇帝通过巡行行使监察权,源于周天子巡守之制,但周天子巡守是监察体制极不完备的情况下实行的,随着监察体制的发展,天子巡守逐渐为遣使巡行所取代。毕竟天子一人之视听有限,只有通过定期不定期的遣使巡按地方,能够收到明目广聪之效。秦始皇死后,二世也“东巡郡县”,并接受赵高的建议,“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 。实际上是为赵高篡权打击异己势力服务,失掉了监察的作用。

除秦始皇外,李斯在谏言中也表达了监察的重点在于督率群臣,“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也就是说厉行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并以深罚为后盾,是明主圣王维持独尊之势的要诀。李斯进而论证了督责对于严君臣之分和维护国家统治的意义,他说:“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同时,他进而表达:“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为了发挥督责的效能,必须加强监察制度建设,既可以促使百官竭尽所能以效力于君主,又可以防止臣僚枉法徇私,巩固“天下安”“国家富”的政治局面。所以李斯说:“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

不仅如此,李斯还把能否行使督责之术看作是贤主的重要标志:“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他认为“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的尧和禹,并非贤主,而只能被看作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是不足为训的。 李斯的观点在统一后的秦朝颇具有代表性。

除此之外,在秦统一前后的一段时间,传承了商鞅变法以来以法治国、以法察吏,务使执掌政务的官吏皆须按法律令行事,不得违越。这在秦始皇二十年南郡郡守腾发布的文告——《语书》中有着明确的表达:“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从《语书》中可以看出秦制:郡守派人到各县巡监,举劾违反法令之官吏,并依法论处;同时还要考课县官,凡县内犯令多者,而县令、丞又没有查处的,以失职之罪,将令、丞上报中央处理。可见《语书》所载反映了秦朝具有特殊形式的地方性的察吏的大略。 z6qWzAGUFORUU6+vwpytM3cheVhV3Ih3p6wFJCf7esQZEFz2ZpOBek/gAlVop9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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