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灭六国以后,秦王政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遂“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自称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从此,皇帝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基本的政治制度。
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政、司法、军事、财政、官吏的任免、重大工程的营建等国家政务的最后决定权,均属于皇帝。其命为“制”,令为“诏”,是国家机器运行的最重要的根据,也是官吏执行政务的最高准则。
皇权独尊是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和集中表现,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以致“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对此,李斯为之辩解说:“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
皇帝以下,建立了统一的官僚机构体系。丞相是受命于皇帝总领百官的最高行政官,由他主持朝议并将朝议结果上奏皇帝裁决。同时,综理中央与郡县的上计与考课,负责官员的荐举、委任和赏罚,执掌封驳与谏诤,等等。
太尉是管理军事的最高长官,秦统一前称为“国尉”。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为国尉,“秦王从其计,见尉缭亢礼,衣服食饮与缭同”,可见其受到的钦重与地位之显赫。统一之后改称太尉,《汉书·百官表》:“太尉,秦官,金印紫授,掌武事。”
御史大夫,为副丞相。秦统一前,御史已渐次演变为弹劾官邪的司宪之官,并有御史大夫以为御史之率。统一以后,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合称三公,是执掌国家政务、军事、监察的中枢机关。《通典·职官一》说:“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有变易。暨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不师古,始罢侯,置守。太尉主五兵,丞相总百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由于秦始皇“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 因此,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御史大夫成为三公之一。
三公之下设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统辖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负责宫廷警卫;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的马政;廷尉,掌管刑辟;典客,掌管外交和少数民族事务;宗正,掌管皇室事务;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管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及宫室营建。九卿制是从战国时代的官制发展而来的,在专制制度下,君国一体,因此,九卿之中只有廷尉、典客和治粟内史是真正掌管政务的部门,其余六卿主要是为皇室服务,带有宫廷机关的性质。“三公九卿制”是秦统一后国家结构的主要体制,对西汉王朝有着直接的影响。
秦的地方制度,于统一后将郡县二级制推行至全国。如《汉书·地理志》所言:“秦兼并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类封,分天下为郡县。”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彻底废除了“分邦而治,分土而食”的采邑制度,建立了朝廷统辖的“海内为郡县”的地方制度。
县以下实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基层管理体制。无论中央及地方官吏,均由皇帝任命产生,只领俸禄,不享有封邑,从而形成了庞大的职业官僚群体,执掌着兵刑钱谷等国家事务,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同时,又成为支撑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支柱。
皇帝制度的建立为监察机制的强化提供了载体,而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的确立,又为监察活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因此,秦统一后监察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奠定了后世监察制度的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