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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官僚制度的形成与监察制度的确立

一、官僚制度的形成

战国时期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兼并战争的迅猛发展,政权的频繁更替,造成了社会的大动荡。在旧的奴隶主贵族势力不断削弱的形势下,各国国君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争取兼并战争的胜利,采用因功予赏、因能授官的原则,委任职官,设置爵位,以招徕四方贤能,由此,逐渐建立起一套与世卿制完全不同的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 的人身雇佣关系基础之上的。它与世卿制度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官僚由国君任命,并可随时撤换,其权力来自于国君的授予。国君任命官吏时发给的印玺,是其行使权力的凭证,免职时收回,借以保证官吏对于国君的个人效忠。国君除掌握对官吏的任免权之外,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与考核,立功者受赏,有失者受罚。由于官僚只领取俸禄而无封邑,所谓“臣之禄,君实有之,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 ,逐渐以郡县制取代采邑制,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的政治体制。

在国君之下,宰相是协助君主综理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官职。《荀子·王霸》篇说:“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相制的确立,使得文官之间统辖关系日益明确,从而提高了政府的效能。与此同时,无论是职官的选拔、任免、监督,职权的划分,等级和俸禄的设定,考课与奖惩的实行等,都开始向着制度化的轨道发展。

官僚制度的确立,对于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职官体系的扩大以及官僚与国君之间的权力冲突,使得对整个官僚系统进行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其次,由于监督的对象是整个官僚系统,因而要求执行监督职权之人必须是君主的近臣。战国时期,监察官御史就是国君近臣系统的重要成员。最后,随着整个职官管理制度的稳定化,也使得对监察官吏的管理趋于规范化,保证了监察活动的有序和效能的提高。

二、监察制度的确立

(一)御史专任监察体制的初建

战国时期,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官僚体制的建立,为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制提供了组织保证;而各国法律制度的确立,又为国家的权力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监察思想的发展,为监察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和监察方案的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总之,战国时期,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的改革,使得御史专任监察职能的监察体制得以确立。

如前所述,商代甲骨文中就已出现“御史”一职,他们在带领军队、主持祭祀的同时,还兼负监督地方的职责。西周时期,御史除掌管文书、记事之外,还负责考察封国和诸侯执政的情况。春秋时期,楚、宋等国设置的御士(史),虽是侍奉君主左右以备顾问的官员,但也行使着一定的监督权。可见,御史作为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员由来已久,但是,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御史也由兼职监察逐渐转向专一化。

战国时期,御史随侍君主左右,负责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据《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载:秦赵约会于渑池,秦昭王请赵惠王鼓瑟,蔺相如则逼令秦王击缻以为秦声,均被秦赵御史载入史册。据云梦秦简《尉杂》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说明廷尉每年年终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以便及时修正。此外,战国时期御史监察对于官僚已经具有震慑作用。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威王置酒于后宫,召淳于髠并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髠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髠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秦会要订补·职官上》就此论证说:御史“掌记事纠察之任”。再如《商君书·境内》篇记述作战时,御史与国正监一起登上特别设置的高台而“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表明御史还负责监督作战将士是否奋勇杀敌,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不仅如此,御史监察的对象也不限于中央官员,魏、韩、秦等国都相继在郡县地方机构设置御史,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韩非子·内储说上》所载:“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知御史阴情”,反映了御史对县令享有监察职权。

另据《战国策·韩策》:“安邑之御史死,其次恐不得也,输人为之谓安令曰:‘公孙綦为人请御史于王。’王曰:‘彼固有次乎?吾难败其法。’因遽置之。”说明魏国御史监郡已成为一种较为固定的制度,并在编制上设有御史副职。云梦秦简《传食律》,关于御史部属出差的伙食标准的规定,也表明御史监察郡县已经制度化。

(二)巡行与上计

除御史专门行使监察职权外,各国国君对地方郡县的巡行视察和对各级官吏的上计考核,也是重要的监督方式。

春秋时期,各国延续周天子巡守的传统,或由国君、卿相亲自巡视,或派遣专官进行考察,借以了解下情,修改不合时宜的政令,考察地方执政者的政绩。子产任郑国卿相时,从政勤勉,“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

至战国,国君巡行考察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解民意,检查地方官吏的工作,惩恶扬善,等等。巡行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地方官的治绩,借以整顿吏治,纠察不法。以国君之尊,亲临基层监督,不仅极大地减少了官吏违法乱纪的现象,而且对于提高各级政权的行政效率,推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受到各国国君的重视。《战国策·赵策》记载赵武灵王曾“行县,过番吾”;《史记·秦本纪》记载惠文王五年,“游至北河”;昭襄王十七年,“王之宜阳”,二十年“王之汉中,又之上郡、北河”。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十三年,“王之河南”,十九年“之邯郸”,二十七年,“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二十八年,“东行郡县,上邹峰云”。 国君除亲自巡行外,有时也令相、司徒代为巡守。如《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秦相穰侯东行县邑”;《吕氏春秋·十二纪·孟夏纪》:“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无伏于都”;《孟冬纪》:“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

上计制度源于西周时期的朝觐述职制度。春秋时,各国通过臣下向国君汇报治绩与考核属下情况的复事制度,确保国君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和控制。《国语·齐语》详载如下:“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官。”

“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五属大大于是退而修属,属退而修县,县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也。政既成矣,以守则固,以征则强。”

至战国,上计制度得到广泛的适用。《战国策·齐策》载有“五官之计”;《吕氏春秋·知度》载有“赵襄子之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襄子”。《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载有“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韩非子·难二》也说:“李克治中山,苦径令上计而人多。”可见,“上计之制,六国亦有之”。

所谓上计,就是各级官吏将其管辖区域内的民政、经济及刑狱等情况,汇编成册,逐级上报,直至国君,以供审查监督。上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辖区人口、垦田亩数、赋税收入、库藏数目、刑狱治安、灾情善后等都包括在内。《商君书·去强》说:“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均为上计的内容。各级官吏于每年年初将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券”上,然后送交国君审核。国君剖券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至年终,臣下执左券向国君呈报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君据此进行赏罚。即如韩非子所说:“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 另据《史记·范雎蔡泽列传》《集解》引司马彪语,阐述了郡守考核评定县官吏优劣的基本程序:“凡郡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至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罪;岁尽遣吏上计。”

上计作为监督臣下的重要方式,只有在官僚制度形成以后才是可能的。

(三)专职谏官的出现

春秋时期已开始出现专职谏官,使谏议逐渐走向制度化。根据楚国左史倚相所云,卫国武公在位时曾设立各种谏官,以行劝导之权:“在舆则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通训之谏,居寝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燕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蒙不失诵,以训御之。” 另据《吕氏春秋·勿躬》,管仲执政时,齐国曾设立“大谏”一职,由忠勇果敢之士,专司谏诤国君违失:“蚤入晏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重富贵,臣不如东郭牙,请置以为大谏臣。”此外,赵武灵王少时置左右司过三人,以备谏议。据史籍记载,春秋时期谏官的活动是十分活跃的。如《左传·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非礼也。臧僖伯谏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再如庄公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非礼也”,于是曹刿进谏,阻止了庄公的非礼行为。可见,谏官的谏议,对于广国君的视听,明君王应遵循的礼义,特别是提供治理国政的某种缺失,都起了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齐威王悬赏鼓励进谏者:“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YOEcxgqfNqpFvUuY8L3/T+vPHL0WWrLHVf5u21sqmVmgol2mon7DKeDrezBuN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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