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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监察法制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至公元前49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为春秋时期,公元前49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为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大发展、大变动、大改革的时期。首先是铁制生产工具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面积开垦荒地并归己所有成为可能;私田制逐渐取代了国有的井田制,而以税亩为代价取得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引发了上层建筑的一系列变化。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和协调新旧势力之间剧烈的权力斗争,各诸侯国都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西周时期贵族世卿制度,开始向官僚制度转变,采邑制度开始向郡县制度转变,礼乐文化开始向法治文化转变。周初艰苦缔造的礼乐之治已经礼崩乐坏了,如同《汉书·地理志》所说:“周室即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转向吞灭,数百年间,列国耗尽。至春秋时尚有数十国,五霸迭兴,总其盟会。陵夷至于战国,天下分而为七,合纵连横,经数十年,秦遂并兼四海,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者矣。”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任官制与郡县制的逐步形成,对整个官僚系统的监督和控制,日益为政治家、思想家所关注。管仲认为“治国有三本”,其核心在于吏治。 如果不能控制官吏的枉法行为,即便是“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 鲁国大夫臧哀伯告诫宋庄公说:“国家之败,由官邪也。” 申不害也说:“妒妻不难破家也,乱臣不难破国也。” 《吕氏春秋·知度》更强调“故治天下之要,存乎除奸;除奸之要,存乎治官”。在这个过程中,监察立法也在成文法涌动的历史潮流中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监察的锋芒主要指向官吏群体,除此之外,谏诤制度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所谓谏君之失,匡正其过。

周初,国家重要活动甚至重大的司法案件都要讯诸国人,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这种制度可以说是氏族民主制的遗风。如果说春秋时谏诤之言主要来之于民,听之于民,至战国时期,谏诤之言主要来之于官,听之于官。谏诤制度,兴于汉,盛于唐,衰于宋,至明清两朝专制制度极端发展,言谏官与监察官逐渐合二为一,同掌监察职责,固有的谏诤制度不复存在。 XA1uQNC3XekoyQTCCrWYFo/hauI7w13yMwZ7I4au8SBDrmxdmLoUDJtsGykBfH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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