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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的监督机制与法律

一、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

与夏商相比,西周时期监督机构的专门化趋势,与监督方式的渐趋多样是时代的特点。周王巡守和诸侯朝觐述职,虽是周王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但与夏商不同的是制度层面的建设。《孟子·梁惠王下》说:“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可见,周天子巡守的目的,是对地方各诸侯国的执政情况进行监督。为此,周王非常重视这种亲自进行的监督方式。《楚辞·天问》就曾记载周昭王的巡守事迹:“昭后成游,南土爰底”;《宗周钟》也称颂他“勤疆土”,并说当他巡视到南方时,“东夷、南夷具见,廿又六邦”。可见,西周时期周王巡守已经常态化了。铜器中“王在某”“王在某师”“王至某”之类的铭文,应视为巡守活动的实际记录。

周王在巡守过程中常常进行赏罚,借以督促诸侯各守其职,昭示中央王朝的权威。《礼记·王制》中描述了周王在巡守中对悖礼的诸侯进行的惩罚:“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而对“有功德于民者”,则“加地进律”。

周王在巡守期间还对四方诸侯发布告诫,如:“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王殷国,亦如之。”

至于诸侯朝觐述职,《孟子·梁惠王下》作了简要的概括:“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述职包括聘与请两种方式,《礼记·王制》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所谓聘,就是诸侯派遣卿大夫前往周王朝述职;而请则是诸侯亲自朝觐述职。通过诸侯定期的述职,周王得以了解各地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等状况,这既为周王朝的决策提供依据,又便于周王对诸侯国内事务的监督。正因为如此,诸侯如拒绝定期向周王述职朝觐,将会受到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随着周朝疆域的扩大,周王亲自进行的巡察日渐减少,而代之以具有固定职守的官吏,或由周王派出的使者承担监督之责。由官吏对诸侯国进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监国制度实现的。《周礼》所载“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 ,可见匡人就是监督诸侯国的专职官员。职掌监国的专门官员的出现,强化了周王朝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和监督,有利于王权的巩固。

西周时期政权机构的发展,使负有监督之责的职官不断增多。史官系统的太史,由于负责将政府官员对朝政的批评、谏议汇编成册呈报周王,因而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责。早在殷墟卜辞中已经出现的“御史”,至西周已成为“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的重要职官 ,所以《历代职官表·都察院上》说:“周官御史次于内史、外史之后,盖本史官之属……然考其所掌,如赞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阙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外内百官悉当受成法于御史,定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

此外,居于中央六官之首的大宰,通过“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的方式,行使监督权。作为大宰副职的小宰所职掌的“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等等,都与监督官吏事务紧密相关。《历代职官表·都察院上》说:“汉御史中丞执法殿中,与周官小宰掌官刑以宪进于王宫者相近。”此外,宰夫也具有依法考核百官治绩,稽查各级官府、都、县、鄙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根据“官刑”监督并惩治官吏不法行为的职责。

总之,西周时期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吏,较之夏商已有较大的增长,其监督职权的扩大与监督事项的扩展,表明了中国古代权力监督机制的发展。但是西周时期监督职权多为各类官吏的兼职,尚未出现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官吏和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

二、谏议辅政方式的出现

随着西周敬德保民、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出现了对周王谏议的辅政方式,如铜器铭文:“敏于朝夕纳谏,奔走王事,敬畏上天。” 另据《尚书·大传》:“古者天子,必有四辅,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对此,《大戴礼记·保傅》解释说:“匡过而谏邪者谓之弼。弼者,弼天子之过者。”由此可见,谏臣在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至于谏议的方式颇为多样:“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典,史献书,师箴,瞍赋,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 周王虽然集各项大权于一身,但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行,仍要听取政治经验较为丰富的贵族的谏议,以减少决策上的失误,防止权力的滥用,周初实行的师保辅政就是贵族谏政的典型。据《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师,修文王绪业”。以师保辅政的贵族谏议机制,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保证周王决策的正确,维护政权的稳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贵族谏议的实施,是在贵族与王权之间形成某种权力平衡关系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并没有获得制度上的保证。随着王权的加强,贵族谏议制度逐渐难以维持。例如,西周晚期厉王无道,召公进谏,不听。

除贵族谏议外,西周还设有专职进谏的官吏,如负责“献典”之瞽,负责“献书”之史,上箴之师,等等。另据《周礼·地官·司徒》下设的“保氏”也是专掌“谏王恶”的官吏。但是谏诤王之过失,能否得到重视和采纳,完全取决于周王个人的德行和态度。号称“中兴”之主的周宣王,就曾拒绝虢文公和仲山父关于“不修藉千亩”“料民于太原”的谏议。

由于周初统治者认识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 ,提倡“怀保小民,惠鲜鳏寡” ,因此比较重视“国人谤政”,亦即平民对朝政进行的评论,并设置专官了解民情、采集民意。据《汉书·食货志》,周朝曾设置“行人”即采诗官以求民情:“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以诗歌作为评论朝政的一种方式,表现了士族民主传统的遗痕。另据《周礼·秋官·小司寇》,遇有兵患国难、迁都改邑、拥立国君等重大决策时,由小司寇负责征求国人的意见,“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允许国人谤政,使得周王从民间获得大量信息,对于制定决策或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这种谏议方式同样没有制度保证。例如,周厉王“暴虐侈傲,国人谤王”,但厉王不但不顾及舆论的反对,反而“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遂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终于在三年之后,国人“乃相与畔,袭厉王”。

西周时期无论是贵族的谏议,还是专职官吏的进谏,或是国人的谤政,对于后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其效果或取决于周王与贵族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或取决于政治形势的需要,或取决于周王个人的德行,还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作为国家的谏议机制还处于早期阶段。

三、监察法的初型

史载,“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典章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就法律制度而言,周公吸取了商末“乱罚无罪,杀无辜”,招致亡国的教训,强调发扬文王创立的“明德慎罚”的传统,他曾一再告诫即将封国的康叔说:“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制定了《九刑》,形成了墨、劓、宫、刖、辟、鞭、扑、流、赎等刑罚制度。至穆王时制定《吕刑》,标志着西周法制的重要成就。

《吕刑》传承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主张“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据此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上下比罪”“疑案有赦”等一系列刑罚适用原则,而且制定了作为职官监察法性质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犯之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另据《周礼·天官·大宰》,周朝已有明确的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条文。如大宰拥有“以八法治官府”的权力,“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周礼·秋官·大司寇》中专列“官刑”,用以“上能纠职”。所谓“纠职”,即纠察官吏的不法行为,惩治失职的官吏。而在《周礼·春官·御史》中还载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对此,《历代职官表》诠释说:“然考其所掌,如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阙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外内百官,悉为受成法于御史,实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

此外,“小宰之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这里所说“建邦之宫刑”与“治朝之法”,实为据以纠察王室与百官的监察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包括的纠弹与谏驳,均已肇端于西周。其所制定的监察法令虽极粗疏,但可以视为后世监察法之滥觞。 BSm2pze1EGBbhijIIbWAMK3fit8NSSH6ottojgCdOf3Fp2TegESwRz+ZVet3/k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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