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行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领域,若站在个案中客户的角度,法律服务的核心实质是客户购买法律专业服务者(以律师为代表)的服务,并在律师提供的服务中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因此对律师进行评价的过程。根据这一判断,法律服务行业与其他服务行业似乎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按照目前法律服务行业普遍遵循的方式,可以将法律服务笼统地分为“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两大类。笔者认为,前述对法律服务的定义和评价方式更适用于“非诉讼法律服务”。而诉讼法律服务由于诉讼结果受多方因素控制,我们不应当仅以客户的评价来断定此种法律服务的价值,对于最终成功概率不到10%的再审法律诉讼服务更是如此。那么,对律师再审法律服务的价值到底应当如何评判?再审律师又应当如何定位自己的个案价值和社会价值呢?
再审纠错程序存在胜诉概率极低的客观现实,如果律师把再审法律服务定位为满足委托人对胜诉结果的追求,由于越失望的结果源于越高的预期,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法律服务价值则大概率会被低估。因此,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再审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价值,同时正向引导委托人对再审程序的认知。对一般的诉讼类服务来说,二审结果(或一审)就是一个句点,而对再审来说二审结果只是一个开始,而这个“结果”至少形式上已经经过了法律权威流程认证的结论,要改变一个“权威的既成事实”相较在原审之初的“可能事实”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的局面导致了对再审诉讼类服务来说,如果仅从诉讼结果判断,一般而言是不存在比二审结果还要糟糕的结果(实践中,比二审结果还要糟糕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如双方都提起再审的情形或法院院长纠错启动的再审程序)。因此,再审诉讼法律服务正因为客户面临的糟糕局面,律师的“胸有成竹”或许更容易促成交易。但律师应放弃以简单促成交易为目标的谈判方式,而是以存在改变原审生效裁判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正确的价值引导。此种价值引导方式既贴合客户寻找再审法律服务的初衷,也兼顾了诉讼法律服务特别是再审诉讼法律服务的特点,即再审诉讼法律服务要满足的不是当事人原审的主张,而是一种对已经属于“权威的既成事实”这一糟糕结果的救济可能。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并发布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第一次就律师代理某一类型的案件专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一共十七条,虽然全文并未就“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进行说明,但是根据全文理解应该包括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等所有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后,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发生的申诉,同时亦包括了申诉之后的检察监督、检察复议、申请法院依职权纠错等程序。该意见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价值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开篇讲道:“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我国没有就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律师应当如何代理以及强调律师代理的必要性等问题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原因在于,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的申诉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若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绝大多数当事人仅仅就如何提起申诉程序都是一头雾水的。因此,申诉案件缺乏律师代理必然导致该程序的进入并处于无序状态,这与我国逐年递增的申诉案件数量(主要体现在民事申请再审领域)的发展是不匹配的。所以该意见的第一条不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17] 类似的规定亦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办法》第十六条。 [18]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由于原则上不得实施风险代理, [19] 这在大体上有助于提升案件的申诉质量。众所周知,一般而言申诉案件没有诉讼费,如果律师代理也可以零成本,会让更多当事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进行申诉。由于申诉案件的程序特点和申诉成功的低概率,我们深知申诉案件即便通过前期论证认为存在申诉事由,但其代理工作的难度不亚于甚至普遍高于原审,对律师而言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专注程度有更高的要求。因此,申诉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有助于律师代理费的低价恶意竞争情况的减少。从长远角度出发,这对提升申诉质量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
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欲提起申诉,在聘请律师的咨询过程中,律师对于确实没有法定申诉理由的案件一般来说都会给出息诉服判的指引,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检察院的申诉案件数量;确定申诉的案件通过律师的代理,则能使其申诉材料在形式上更加规范,申诉理由更加具体合法,有助于法院、检察院在审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同时,由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中明确鼓励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激励制度,并建议“全面加强律师代理申诉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将代理申诉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重要条件”等, [20] 这将在制度层面有利于促进律师将代理申诉案件作为专业分类。客观地说,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一批将代理申诉案件作为主要业务类型的律所和律师,特别是在民事再审领域。因此,我们可以说,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价值亦体现在有助于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促进自身长远的职业规划,利他利己。
笔者团队虽然主要专注于民事再审业务,但并非我们找到了再审的制胜秘诀,客观地说,笔者团队在民事再审业务方面并非所向披靡,也相信现今也没有哪个专业律师团队能够对申请再审业务夸下高胜诉率的海口。但正因再审程序的“难”,所以再审程序需要律师将本就应当具备的工匠精神发挥到极致,在对待每一份再审申请书时就应像对待一份定制的手工艺术品一般,构思、设计、选材、雕刻、打磨,反反复复,连同“包装盒”也不能马虎。
再审审查程序虽然以法院主导的书面审查方式为主,但是如何让当事人“感知”到律师服务,这对当事人对律师价值的肯定尤为重要。对于再审诉讼法律服务来说,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初,律师应充分告知委托人该项服务流程的复杂性和每一个步骤的重要性,实体程序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争取。例如,怎样准确高效地申请立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询问程序,这样在过程中每迎来一次进展,如一张受理通知书、一次询问、一次有准备的诉讼策略沟通,都会让客户感受到律师价值的存在。因此,建议再审律师尽可能以有形的、可以客观感知的状态和形式,让当事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其所接受服务的进度以及有效的信息,同时可以让其适当地参与其中,这是让接受服务的对象肯定律师价值的必要条件。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再审的“易”。经历了原审的败诉,当事人的预期往往会降低。在明白了再审审查的特点后,当事人亦会前所未有(也是别无选择)地将焦点集中到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中来;且由于再审审查程序少了保全、变更诉求、追加当事人、送达等繁杂的程序特点,法官和律师的精力也能高度集中到案件本身的专业上来。笔者认为,这是最“干净”的诉讼程序,也是最能让律师的专业技能得到来自法院的正面评价的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法律总有其规范的目的,也必然体现特定的价值观。在本章的开篇中也讲到,再审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的再审职能往往需要依赖再审法官作出价值选择,而这种价值选择必然是相较原审判决来说更能正确引导社会价值的选择。再审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价值和再审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再审法官的价值选择是融为一体的。有时候,我们以为我们是因为喜欢做一件事情而去做它,而更多时候我们会发现我们是因为认真做了一件事情而热爱它,此种热爱亦是价值本身。
[1] 对民事再审程序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同一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本书结合司法实践的常见用法,采用肯定说的观点。
[2] 胡云腾:《谈谈第二巡回法庭的“每案必询”制度》,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8期,第68页。
[3]
《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0年)(已失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并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6]
《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39.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有困难的,可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研究室及信息中心共同研究提出建议。
[7] 参见本章第二节内容。
[8] 具体每一项法定再审事由的构成要件参见本书第三章的内容。
[9] 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10]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上海万某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某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1] 刘楠:《从“青花椒”案看司法认知中的“快思考”和“慢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8日,第5版。
[12]
《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13] 参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
[14] 若未特别注明,本节数据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20日。
[15]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法院裁定再审所依据的具体法定再审事由并不唯一,故法定事由的适用频次总数远超再审审查案件总数。
[16] 计算方式为四川高院裁定再审所依据法定事由的适用频次除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法定再审事由的适用频次。
[17]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8]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办法》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19]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
十五、强化律师代理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利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与申诉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驻点提供法律服务时接待其他当事人,或者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20]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意见》
十四、建立申诉案件代理质量监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当地律师协会将律师代理申诉业绩作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六、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激励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营造支持律师开展代理申诉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律师代理申诉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将代理申诉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重要条件,定期开展专项表彰,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办案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表现优异的律师作为法官、检察官等措施,调动律师代理申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