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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6] 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27] 的规定,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检察院提起民事检察监督启动的再审 [28] 以及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 [29] ,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则并无明确时间期限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一点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30]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条 [31] 均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依据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所规定的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较少(通常是基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出现的结果),更为常见的情形则是依据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的证据之日起六个月提出再审申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32] 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认定本身亦存在弹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新的证据”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从而突破申请再审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时间限制。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是,申请再审期限的过长不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稳定性,由此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调整为六个月,同时还增加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两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pec0B/Tk5DB7GTAimNMq7ihTIdpGCaBZ7qtya4l5pzGDRGLEdAw8qeM9IE+qf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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