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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再审的主体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3] 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约束的主体,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判断当事人是否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直接依据其是否系生效裁判文书所列明的诉讼参与人。如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4] 第一款、《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5] 的规定,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进行了转让,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受让人不能对该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生效裁判受到损害的情形并不少见(多为恶意、虚假诉讼),为保障合法权益受到生效法律文书侵害的案外人享有救济权利,同时也为避免案外人滥用诉权,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亦作了严格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案件是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规定了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第四百二十条 [6] 第一款所规定的,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 [7] 的规定申请再审;第二种情形是第四百二十一条 [8] 所规定的,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9] 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而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形所称“案外人”的外延并不相同。能够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案外人,仅限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也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在第二种情形下,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再审请求的案外人,除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对两类案外人再审申请的处理也并不相同。 [10]

三、检察院提起民事检察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11] 、第二百一十八条 [12] 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13] 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对于同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则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四、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14] 的规定,法院依职权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具体包括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两种情形。 G23pOO5l/KzZObJ1OoDX4HWa0J03tQ1l9CZUusx0RFZRJkFBH+06iawTw7Pd2i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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