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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申请再审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如认为存在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审判监督程序,即通常所说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启动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结果。

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在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主张的事由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1] 、第二百零八条 [2] 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解决的是“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在再审审理阶段,法院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结果,解决的是“案件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的不同程序功能,也决定了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两个阶段的不同侧重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个路径,分别是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检察院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启动的再审以及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渠道,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补充,法院依职权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例外。故本书将主要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角度进行介绍与讨论分析,检察院、法院启动的再审作为补充介绍。 cmBxD0h//PwKDtliVNPwj5MByfb3OTe/ZsdrPIhDP+dAWnq7VyzzDwkFPfGxWI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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