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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3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64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2.《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3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行政法规及文件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9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先进的理念技术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5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2.《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2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及文件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10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四条 建设经费与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及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3日)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质量认证顶层设计。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建立分工明确、运作高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引导,优化无障碍环境认证制度设计,完善标准与认证衔接,推动无障碍环境认证结果采信应用,形成认证规范有效、服务作用凸显的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局面,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四)增加无障碍环境认证供给。以重点受益群体迫切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相关设计、设施及服务认证,对急需规范和认证条件成熟的无障碍环境率先优先实施认证。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实际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研发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认证项目,不断提升无障碍环境认证供给水平。

(五)鼓励认证结果采信。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无障碍环境认证应用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无障碍环境认证结果,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

(六)强化人才培养和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充分发挥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团队的作用,与相关专业机构和团队紧密合作,为认证提供必要的人才储备。加强认证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无障碍环境认证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认证能力。

(七)完善基础研究。从推进标准制修订、设计研发、检测认证、应用推广等方面加强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研究,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认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为持续优化无障碍环境“硬设施”和“软服务”提供保障。

(八)支持创新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培育设计研发能力,通过融合运用新技术,加快推动认证技术、认证模式、认证流程的创新发展。对于新研发的认证领域和认证技术,在不违背认证相关原则前提下,积极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知识产权、版权等核心技术保护。

(九)健全认证制度评估。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建立无障碍环境认证制度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完善认证制度的适宜性和增长情况,了解认证制度实施情况,及时督促更新认证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无障碍环境认证质量。

(十)推动社会多元联动。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无障碍环境认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认证机构要主动公开认证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认证公信力。推动建立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获证组织、消费者的关联制约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实现多元共治。

第十五条 设计与审查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施工和监理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3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认定、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科学认定、动态管理、持续建设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负责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与认定管理工作,为创建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总结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模式。

二、创建主体

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三、创建区域范围

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

(二)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六)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五、创建程序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一)申报地方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创建申请报告,提出创建目标和方案。其中,直辖市作为申报地方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创建申请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遴选出创建目标和方案科学合理的申报地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申报年的6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审核确认申报地方名单,对名单中的申报地方创建全过程跟踪指导,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组织对申报地方进行评估,对评估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申报地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评选年的6月30日前将评选认定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中,直辖市作为申报地方的,自行组织评估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评选认定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命名。

六、评选认定材料

申报地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建申请报告;

(二)创建工作情况报告;

(三)创建范围示意地图;

(四)申报地方自体检报告(应包括《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各项指标);

(五)评估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和特色的示范项目相关资料。其中,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作为申报地方的,至少提供2个以上街道、社区级示范项目;县作为申报地方的,至少提供2个以上镇、村级示范项目。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八)能够体现工作成效和特色的其他资料。

七、评选认定组织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评估工作,或为申报地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的对该申报地方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地方在评选认定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八、评选认定程序

(一)评选认定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地方,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地方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程序:

1.听取申报地方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评选认定材料及有关原始资料;

3.随机抽查当地创建工作及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4.专家组选定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

(一)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复查,并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命名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复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复核。

(四)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十、附则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制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第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4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2021年7月8日)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研究完善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制度,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成人监护等立法研究。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支持各地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优惠扶助规定。

2.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方便残疾人诉讼。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

3.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无障碍设计设施认证工作,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11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部门规章及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4年7月8日)

一、提高对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是改善民生、为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各地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有效改善。但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养老服务需求等还有较大差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推进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无障碍改造方案应征求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意见。

(一)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体现个性化需求,并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各地民政、老龄主管部门要明确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申请条件、审核、公示、监管、用户反馈等工作程序以及实施要求,对拟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各地残联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完成情况纳入当地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范围。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以及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提高无障碍设施安全性和系统性,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纳入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掌握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督促承担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与人员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并参照《无障碍建设指南》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的要求,提高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或组建技术指导组,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老年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地方标准。

四、开展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和老龄等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对各地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协作和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无障碍改造情况统计汇总。

各地民政、残联和老龄主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宣传,及时反映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求、意见和建议,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宣贯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监督检查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第十九条 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5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团体规定

2.《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0月28日)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分解任务。

各地要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根据当地确定的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办法,对“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见附件)做进一步细化分解,编制资金预算,落实改造措施。

(二)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汇报家庭无障碍改造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例,推动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纳入本省(区、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纳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等相关行动计划,切实加大改造力度。

(三)分级分类施策。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水平和残疾人类别、程度、特点及需求,科学确定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完善改造方案,杜绝以简单配发辅助器具代替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丰富本地区改造项目,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增加智能化改造内容;根据地域特点和改造规模,可采取集中改造、个人分散改造并行,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改造承接单位或者发放补贴等多种形式,丰富改造工作模式,确保改造落到实处。

(四)加强工作考核。

各地要切实制定并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照要求持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完成时限、资金使用效益、残疾人满意度实施细化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方案,完善管理制度。

(五)录入汇总数据。

各地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残联等部门在开展相关无障碍改造工作时,同步统计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互认。各省级残联要指导地方加强对一线数据库录入人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完成时限,将“十四五”各渠道支持完成的改造数据一并准确录入、导入中国残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要建立抽查验收制度,每年随机抽取数据库中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加强对数据库录入情况监督和检查。

案例指引

王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案

修建居民点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有积极意义,但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特别是王某祥、王某进为老年人且身有残疾,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护。切实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法律规定的具体表现。该判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让残疾人更多感受到全社会的温暖,树立残疾人生活的信心,使其对美好生活充满希望。

第二十条 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9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70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30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31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32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33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4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36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37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38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39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4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行政法规及文件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改造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关于在国家老旧小区改造试点中切实落实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11日)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特别是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满足老旧小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无障碍改造是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居住、出行、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共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契机。相关省(区)和试点城市残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对接协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无障碍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共同配合把这件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二、积极配合细化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方案和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中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对象主要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较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试点城市残联要协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细化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具体内容并推动纳入改造方案,要推进小区道路、绿地采取平整或坡化、重要部位设置提示盲道、设置无障碍标识等无障碍改造,推进停车场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小区公共服务场所完善无障碍出入口、地面、扶手、低位服务柜台、无障碍厕所或厕位等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相衔接,推进居住建筑完善无障碍出入口、有条件的增加无障碍电梯等设施。

三、推动建立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长效机制

改造实施过程中,试点城市残联要积极组织区、街道残联、社区残协等参与,与业主、设计、施工人员加强对接,组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代表等开展体验活动,保障无障碍设计施工符合残疾人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提供支持。要定期了解掌握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进展情况,推进问题解决。要推动运用科技、信息、辅具等措施,服务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要配合对改造后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情况开展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效能。相关省区和试点城市残联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总结推广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流程、规范等经验,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省(区)残联要加强对试点城市残联工作的部署和督导,及时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试点城市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总体情况、做法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中国残联。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58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59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3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行政法规及文件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

第13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无障碍停车位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5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改造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部门规章及文件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出行服务,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无障碍出行服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等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适老化服务提升、车辆更新、设施改造,进一步巩固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成效。

二、目标任务

扩大出租汽车电召和网约车“一键叫车”服务覆盖面,新打造敬老爱老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1000条,推动城市客运无障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推广应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爱心预约”乘车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乘客提供预约服务。

三、进度安排

2023年4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省份工作方案并报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爱心预约”乘车服务,要指导各地制定本城市工作方案。各项工作要明确时间节点、提出量化目标、细化进度安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交通运输部将督促指导主要网约车平台公司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城市数量,持续优化完善“一键叫车”功能。

2023年6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广泛动员本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特别是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城市持续提升适老化城市交通出行服务,统筹推进敬老爱老服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打造、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推广、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适老化改造等。要督促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城市轨道交通所有运营单位,以“一次预约、覆盖全网”为目标,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增加“爱心预约”功能,完成软件开发、业务流程梳理、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

2023年8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确定的量化目标,完成80%的敬老爱老服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新增及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等目标任务。指导在本地运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城市数量,持续优化完善“一键叫车”功能,有效提高约车响应效率。各有关城市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爱心预约”服务内部测试、软件迭代和制度磨合等工作,正式开通运行“爱心预约”服务。

2023年10月底前,各城市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不同运营单位“一次预约、覆盖全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省份适老化城市交通出行相关工作进展及推广情况等开展调研督导,全面完成本省份适老化城市交通出行任务目标。督促在本地运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认真梳理本年度“一键叫车”服务覆盖拓展、功能完善等相关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总结评估本省份适老化城市交通出行工作经验和成效,将总结材料报部。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宣传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做法。

四、相关要求

(一)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聚焦老年人在城市交通出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迫切需求,加强统筹协调,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领域围绕服务提升、车辆更新、设施改造等方面,进一步提质扩面,持续巩固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成效。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通过“爱心预约”功能,为老年人等出行不便的乘客提供预约乘车服务。乘客单次预约范围包括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所有车站。乘客通过运营单位提供的预约方式提供出行时间、人群类型、联系方式、起始车站、目的车站等信息,相关车站根据乘客的预约信息,提前安排车站工作人员准备相关无障碍设施,为乘客提供乘车、换乘站接续服务。

(三)自2023年5月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于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总结。

附表: 省(区、市)  月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表

附表

省(区、市)  月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表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018年5月21日)

第6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案例指引

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在地方性文件未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享受乘车优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将法律法规赋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在本案审结后,玄武区法院还向乙市公交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兼顾公交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牵头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对残疾人的司法服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职责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3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64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2.《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3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行政法规及文件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17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v9SyfbSaJw0i05vI/frriRPvy4tMvWmZ9qEqcWxUCkFh0wWMvIgrhAmuiD0jy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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