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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获取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关联规定

1.《残疾人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举办有视力、听力残疾人参加的会议和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实时字幕、手语、解说等服务。

典型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信息无障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信息无障碍;数字鸿沟;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中的信息障碍相关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多维度助推信息无障碍环境水平提升。

基本案情

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化发展在有效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效能的同时,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信息障碍问题,涉及出行、办事、文化等日常生活多个维度、多类违法情形。对此,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职,侵害了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信息无障碍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聚焦出行、办事、文化等涉及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存在的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1年3月31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排查、实地踏勘、专家咨询、圆桌会议、公开听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查明涉案违法点16处,涉及6个区、县(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8件,涉及医疗急救紧急呼叫系统未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未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语音读屏等软件设备,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未设置声响提示装置,残疾人停车优惠无法适用,景点拒收现金等违法情形。杭州市院指导辖区各基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相关区县的文广、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改违法情形,并启动专项排查。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在检察建议推动下,某图书馆及时完成信息无障碍环境改造,增设盲人阅读专区,配置盲文读物,配备读屏软件、光学放大镜、盲文点显器等相关设备,并启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功能提升行动;就辖区内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过街音响,并上线全省首个新型智能交互式过街语音提示装置,在为视障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提示服务的同时降低对附近居民造成的噪声干扰。西湖区部分景点升级预约售票服务,增设现金服务窗口,优化志愿帮扶,全方位保障各类游客游览需求。萧山、临安、钱塘新区三地督促更新升级198座公共停车场自动收费系统,登记残疾人车辆信息1243条,完善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停车收费系统定期更新机制,推动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钱塘新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进收费方式,并通过专项摸排在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老年人优先窗口、人工服务窗口、导医台及志愿者就医指导服务,方便“无码老人”就医需求。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增设文字报警和一键呼救定位功能,畅通语言、听力障碍群体生命呼救渠道。其他整改措施仍在进一步推进中。

典型意义

信息无障碍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信息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专项行动推进系统监督,综合运用圆桌会议、问卷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水平提升,助力信息障碍群体与智能社会无障碍。

第三十条 同步字幕与手语节目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2.《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4日)

第二十六条 市、区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同步配备字幕;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区广播电视台应当逐步扩大手语配播节目的范围。

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3年1月15日)

第三十八条 市级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

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格式版本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阅读。

国家鼓励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求。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2.《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2022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略)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网站

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11日)

二、主要任务

……

(四)加快推动互联网无障碍化普及。

10.推进互联网网站无障碍建设。加快提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入城市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建设符合信息无障碍通用标准要求,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网站支持信息无障碍功能。支持网站接入服务商搭建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接入网站提供无障碍技术支持。

11.推动移动互联网应用无障碍优化与研发。丰富满足重点受益群体需求的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种类和功能,加快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旅游出行、工作教育、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改造。引导企业利用最新标准和技术对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无障碍优化,将无障碍优化纳入产品日常维护流程。

(五)提升信息技术无障碍服务水平。

12.深入开展“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进一步完善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为残疾人士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方式创业的机会。

13.加快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居家养老与信息无障碍有机结合。持续丰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动一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品牌做优做强,推进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工作,鼓励试点企业、项目选拔向信息无障碍领域倾斜。

14.推进公共服务信息无障碍优化。鼓励公共交通系统提供语音提示、信息屏幕系统、手语、盲文等信息无障碍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向重点受益群体延伸覆盖,推进医疗服务系统的信息无障碍改造。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等语音、大字无障碍功能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关联规定

1.《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1月3日)

第十条 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3年1月15日)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开展相关设备研发和改造,推动技术和产品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等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音、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11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息无障碍法规制度建设。

1.推进信息无障碍相关立法工作。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将信息无障碍纳入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中,为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快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

2.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村镇中小学、卫生院(室)、图书馆、活动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宽带网络服务稳定、高质。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加快联网智能产品研发推广,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3.推动电信服务无障碍。简化电信业务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办理、电话办理、上门办理等定制化服务。提升电信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移动端服务渠道的无障碍化水平,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电子版大字账单、语音盲文账单等服务,推进电信经营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4.鼓励推出电信资费优惠举措。支持电信运营商结合持证残疾人、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提供更大折扣的资费优惠,合理降低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的费用。支持有关政府部门出台本地推动面向重点受益群体信息消费的相关政策。

(三)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

5.鼓励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培育一批科技水平高、产品性价比优的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制造商,推动现有终端设备无障碍改造、优化,支持开发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鼓励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

6.提升信息辅助器具智能化水平。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功能康复和健康管理需求,加大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研发力度,提升产品的通用性、安全性和便利性。重点加快智能轮椅、智能导盲设备、文字语音转换、康复机器人等智能终端的设计开发,积极研发虚拟现实、头控、眼控、声控、盲用、带字幕等智能硬件配套产品。

7.推进公共服务终端设备的无障碍改进。鼓励企业设计开发适应重点受益群体不同服务需求的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如银行ATM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地铁自助检票设备、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助售卖设备等。在城市范围内推进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部署。

8.支持新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发展与应用。推进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区块链等关键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兴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图文识别、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方面的实际应用。

9.加强信息无障碍产品宣传与推广。搭建信息无障碍产品供给与需求对接平台,广泛利用残疾人组织、电子商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医疗康复机构以及社团组织等渠道加强产品宣传与推广。

(四)加快推动互联网无障碍化普及。

10.推进互联网网站无障碍建设。加快提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入城市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建设符合信息无障碍通用标准要求,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网站支持信息无障碍功能。支持网站接入服务商搭建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接入网站提供无障碍技术支持。

11.推动移动互联网应用无障碍优化与研发。丰富满足重点受益群体需求的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种类和功能,加快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旅游出行、工作教育、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改造。引导企业利用最新标准和技术对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无障碍优化,将无障碍优化纳入产品日常维护流程。

(五)提升信息技术无障碍服务水平。

12.深入开展“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进一步完善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为残疾人士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方式创业的机会。

13.加快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居家养老与信息无障碍有机结合。持续丰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动一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品牌做优做强,推进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工作,鼓励试点企业、项目选拔向信息无障碍领域倾斜。

14.推进公共服务信息无障碍优化。鼓励公共交通系统提供语音提示、信息屏幕系统、手语、盲文等信息无障碍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向重点受益群体延伸覆盖,推进医疗服务系统的信息无障碍改造。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六)完善信息无障碍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

15.统筹推进信息无障碍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包括总体性标准、通用性标准、应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开展信息服务系统、应用软件、终端产品等信息服务载体无障碍要求的研究与制定,建立完善针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无障碍应急服务规范。

16.强化信息无障碍规范与标准落地实施。开展信息无障碍重点规范与标准宣贯工作,建立信息无障碍评测机制,指导第三方机构按照无障碍规范与标准进行符合性测试,发布评测认证结果,激励相关行业规范与标准落地应用。

17.鼓励参与信息无障碍国际标准制定。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国际化合作。

(七)营造良好信息无障碍发展环境。

18.加强与城乡信息化建设融合衔接。支持将信息无障碍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无障碍环境等城乡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城市大数据中心、地理信息服务系统、突发事件管理系统等各类信息服务载体中融入新技术,满足各类群体的无障碍应用。

19.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信息无障碍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在相关国际事务与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宣传我国信息无障碍发展理念和建设成果,为推动信息无障碍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20.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联动、公益慈善补充,营造全社会共建信息无障碍的良好氛围。多渠道、多形式普及信息无障碍知识和通用设计理念,倡导爱心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和参与信息无障碍建设。

第三十五条 紧急呼救系统无障碍功能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3年1月15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同步采取语音、文字、手语等无障碍方式。

本市完善“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健全文字、语音等无障碍功能,保障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及时获取咨询、建议、求助、报警等服务。

典型案例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健全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特定群体权益;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公开听证

要旨

120急救调度系统因欠缺文字报警功能,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的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协同督促120急救调度系统功能优化,打通特定群体120急救报警渠道,助力信息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基本案情

浙江省某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是建德市域内负责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的唯一机构,其使用的指挥调度系统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无法满足听力障碍、言语障碍人士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呼救需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院)收到群众反映线索,称辖区120急救调度系统仅能够接收电话呼救,对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自主报警造成客观障碍,生命健康安全难以有效保障,遂立案审查。建德市院赴某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该中心负责建德市域医疗急救指挥的统一调度工作,日常使用的急救调度系统“安克120院前调度系统V7.0标准版”仅具备普通来电、110联动、122联动等电话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等规定。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建德市卫健局)作为辖区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1月27日,建德市院针对医疗急救系统增设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叫功能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代表,卫生、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等参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认为,120急救调度系统文字报警功能的建设是保障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群体及其家属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完善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确有必要。听证会结束后,建德市院向建德市卫健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某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尽快完善呼救系统相关功能,切实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2021年3月20日,建德市卫健局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积极联系调度系统设计研发公司完善软件开发,文字报警功能即将上线。同年4月1日,“互联急救”平台正式启动,建德市院邀请人大代表、医疗行业专家、特定群体代表等参与平台运行调试。经验收,“互联急救”目前已具备“一键呼救”的便捷操作功能,并能实时定位注册患者,有效提升调度救援效率,市民亦可通过发送文字内容至指定号码实现文字报警。

在本案办理基础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指导区县检察机关对辖区其他8个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进行排查,发现指挥调度系统不具备文字报警功能的情形具有普遍性。2021年5月18日,杭州市院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协调会,邀请卫健、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杭州市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推进会议纪要》,明确由市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全市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2021年7月9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杭州市推进一键急救及文字报警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区、县(市)卫健部门切实推进医疗急救文字报警系统建设、投入使用及长效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均已具备文字报警功能。

典型意义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文字报警功能是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特定群体的应急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评估验收”等方式,督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文字报警功能。立足个案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全市120急救调度系统实现文字报警功能全覆盖,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实效。

第三十六条 无障碍公共文化服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关联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三十七条 无障碍格式版本标签、说明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要点提示

实践中,存在商品尤其是药品的说明书字体小、阅读不方便的问题。增加强制性规定,可以从立法上为药品的监管部门提供更加明确可行的执法司法依据,并为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合规性的指引。

第三十八条 手语和盲文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8y6FQqYl+riL9hhztX0VSh6Gny94LnLMLcLWj2pYy6E2K3kO+u+t3zmnngCl7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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