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C。《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A、B、D项都是职务作品,C项中该书著作权为作者自己所有,而非职务作品。
2.答案 :D。《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3.答案 :A。《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关键点是参与图书策划的丙是否享有著作权。策划又称“策略方案”和“战术计划”,是指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特定的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方法和艺术,为决策、计划而构思、设计、制作策划方案的过程。策划工作属于作品创作中的关键环节,策划者应当享有著作权。但如果策划者是出版单位的策划编辑,其是否享有该图书的著作权仍存在争议。
4.答案 :B。《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5.答案 :D。《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答案 :B。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公民从事创作行为、创造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其权利的取得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有无。
7.答案 :C。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两类:一类是由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本题中的刘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由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作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8.答案 :B。《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9.答案 :A。见《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10.答案 :D。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本题中所述的教材的著作权应由全体作者享有。
11.答案 :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2.答案 :A。《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3.答案 :C。《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4.答案 :D。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5.答案 :A。《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6.答案 :B。本题考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本题,并无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关键在于判断决定著作权归属的“创作”问题。首先我们可以排除学校的权利主张,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某一作品的作者若要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它必须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而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其实,我们只需要分析一下该书的内容,即可得出答案,该书根据乙的构思完成,也就是说它凝结了乙的智慧成果,其著作权应归属乙所有。
17.答案 :C。本题考查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18.答案 :B。本题考查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9.答案 :C。本题考查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书的著作权应归张某所有,故选C项。
20.答案 :B。《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1.答案 :D。《著作权法》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A、B、C三项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选。《著作权法》第24条第10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据此,D项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选。
22.答案 :A。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23.答案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故本题应选B。
24.答案 :C。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25.答案 :B。本题中,该明星聘请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属于《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结合本题,并没有显示说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因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属于对被摄影者肖像权的侵害。因此,B是正确的。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故C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分析,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摄影爱好者,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即为了营利的目的将该照片出卖,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故D是错误的。
26.答案 :C。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小刘是小说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小刘是7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27.答案 :A。《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其著作权从2006年8月4日就产生了,A的说法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第48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28.答案 :D。《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题中,乙设计的广告语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是否为商业用语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甲乙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乙享有,故选项B说法错误。
《著作权案件解释》第27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计算,故不存在超过的问题,选项C说法错误。
《著作权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题中,甲乙双方没有约定广告语的使用范围,委托人甲公司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即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9.答案 :D。《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作者的论文被投稿刊登后,其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该规定,出版社出版或者他人复制该论文集,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所以,选项A、C错误。本题中,出版社将学术论文集进行公开出版,需支付报酬,所以,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尽管其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构成侵权,但其对该学术论文集享有著作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30.答案 :C。本题中,甲乙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无论是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还是经甲同意后的戊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均不侵害乙的著作权,故A、D选项错误。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仅提供网络链接不侵害著作权,但明知被链接的网页是侵权网页而提供链接的,则构成侵权。由此可知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丁的行为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31.答案 :B。(1)依《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故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王某。依《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故电影公司拍摄成电影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电影公司。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A选项中,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属于使用电影公司的电影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故音像出版社侵犯电影公司的著作权,但不侵犯王某的著作权。故A选项不选。B选项中,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同时侵犯了电影公司和王某的著作权。故B选项当选。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C选项中,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侵犯王某的著作权,侵犯电影公司的邻接权,但不侵犯电影公司的著作权。故C选项不选。
(4)依《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本题D选项中,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范畴。故D选项不选。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CD。《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答案 :ABC。参见《著作权法》第18条,D项应为个人作品,作协的性质和分配的任务决定了王某的作品只归个人所有。
3.答案 :AD。《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答案 :AC。B项中,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但人身权却不受此限。D项中,二人就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著作权。
5.答案 :AB。该主题歌可单独使用,张某可单独行使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6.答案 :ABC。见《著作权法》第2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
7.答案 :ABD。《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的相应权利可以依法转移。
8.答案 :BC。参见《著作权法》第18条。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作者有获得奖励和署名的权利,单位不能剥夺其署名的权利。
9.答案 :ABD。《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10.答案 :ACD。见《著作权法》第18条,这是职务作品。
11.答案 :ABD。《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演绎作品,取得原作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C错,因《孙子兵法》的著作权已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将其翻译成外国文字,乙只为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孙子兵法》译成外国文字。
12.答案 :BCD。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据此,本书的著作权应属于甲乙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无权使用对方创作的部分。
13.答案 :ABD。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和第8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14.答案 :ABC。据《著作权法》第14条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故选A、B、C。
15.答案 :ACD。《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乙、丙分别享有著作权。所以,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为甲对原版小说享有著作权,乙对翻译的中文小说有著作权,均享有改编权,丙改编中文小说,需征得甲、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按照该规定,丁不仅应取得甲、乙的同意,还需向其支付报酬,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16.答案 :AC。《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在甲乙就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乙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同时,鉴于题涉10万元报酬相关的作品《秋风起》,是由甲原作曲和自己重新填词后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与乙无关,故该利益无须分配给乙。由此可知,本题A、C选项表达正确,当选;B、D选项表达错误,不选。
17.答案 :ABC。由题干可知:朱某为口述作品(录音资料)的著作权人;陈某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许某注释形成完整体系构成独立的演绎作品,他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若乙网络平台要发布该书的电子版,需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朱某)的许可,未经许可发布该书的电子版,侵犯了朱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A项正确。陈某经许可将录音资料汇编为文字,该作品构成汇编作品,乙网络平台发布该书的电子版也需要取得汇编人(陈某)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故B项正确。许某的图书注释形成完整体系,该作品构成演绎作品,注释人(许某)享有独立著作权,乙网络平台也应取得许某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甲出版社)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而《著作权法》所称的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本题中乙平台未经许可发布图书电子版,并非“复制+发行”,虽然该行为构成侵权,但侵犯的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故D项错误。
18.答案 :AD。《著作权案件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据此,由于甲、乙二人对著作权归属并无约定,因此该小说的著作权人为甲,乙作为执笔人有权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该请求权作为遗产由其儿子丙继承,因此甲、乙二人死亡后,丙有权请求丁支付适当的报酬。A选项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自传体小说的著作权人为甲,其享有署名权,且该署名权永远受保护。丙擅自在该小说上署自己的名,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选项错误。
甲对该自传体小说享有著作权,其死亡后,该小说上的著作财产权作为甲的合法遗产由其继承人丁继承。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答案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2.答案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3.答案 :我国政府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外国作品是指:(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4.答案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对该画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对该画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甲行使著作权的限制是:①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另行制作画像。②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发表肖像作品。③不得擅自出售肖像权人的画像。④不得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作品。
乙行使肖像权的限制是: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自己或许可他人修改肖像作品。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自己或许可他人将肖像作品用于商业目的。③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复制并有偿发行肖像作品。④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编辑。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自己或许可他人将肖像作品用于其他用途。
2.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根据此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为作者。如果提出与署名状况不同的主张,法律要求主张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因署名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答案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答案 :(1)影视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
实际参与了影视作品的创作活动,并且其所担当的工作具有创作成分的人应该被视为影视作品的创作人。由任制片、导演、导播、摄影或美术工作而参与影视制作的人,其是否能够成为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应该以其是否对影视作品的全部形成做出创造性贡献为依据。如果参与影视创作的人是基于法人或其他雇佣关系而实施的职务或契约义务行为,而其结果只能导致法人或雇佣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创作者发表影视作品,则不属于影视作品的创作人。在没有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作出保留约定的情况下,推定由影视制片人享受制度上谋取利益的权利,进而通过契约的形式解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
(2)影视作品与基础作品的法律关系。
作为影视作品的基础作品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以下数项权利:一是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或复制成电影的权利;二是发行经改编或复制的作品的权利;三是许可公开演出和演奏其作品的权利;四是向公众作有线广播经改编或复制的作品的权利。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
(3)整体影视作品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法律关系。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影视作品与后续演绎作品的法律关系。
影视作品不仅来源于原始作品,而且还相对独立于原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立作品。应该将其作为不同于普通演绎作品的特殊演绎作品来看待。虽然影视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衍生的,但是,同原始作品一样,其拥有独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在这种前提下,后续演绎者把影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作品进行再演绎时,只需要征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不必再征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这种演绎并非针对影视作品而是针对原始作品而进行的。
五、案例题
1.答案 :(1)该歌剧属乙丙共享著作权的作品,因为该作品是由两人合作创作的。甲没有参加该歌剧的创作,不享有对该歌剧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
(2)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不合法。剧团应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害原作者的其他著作权。而剧团没有向甲支付报酬,且侵害了甲的署名权等,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3)电视台虽在电视剧中承认原著作权人甲的署名权,但未经同意而改编,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4)版权管理机关应当支持甲的申诉。理由见上文分析。
2.答案 :(1)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乙、丙、丁4人共同所有,因是合作作品,只有上述4人共同参与创作。
(2)戊等6人虽署名为副主编,但因其未参加创作,仅为出版提供了物质条件,不可视为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3.答案 :(1)A是(或构成),B侵犯了钱某的许可复制发行权和获酬权。
(2)A否,B因为钱某对采集的民间艺术无著作权。
(3)A否,B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意思表示,赵某献词无非表明“该剧只为阿芳而作”之意,而非转移著作权。
(4)A是,B侵犯了孙某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权。
(5)A是,B侵犯了所播录音录像制品本身即属侵权作品。
(6)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
(7)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和获酬权。
(8)A是,许可权。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9)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
因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属侵权行为,故无表演者权利可言。
(10)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
(11)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
(12)A是,B侵犯了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孙某继承人的转播许可权和获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