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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A。著作权因创作而取得。

2.答案 :D。著作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是指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内容完整权。该权利由作者终生享有,不可转让、限制、剥夺。

3.答案 :C。《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答案 :A。《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答案 :D。《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答案 :A。《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7.答案 :B。《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8.答案 :D。《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9.答案 :B。本题考查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10.答案 :C。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计算依据。

11.答案 :D。见《著作权法》第23条。

12.答案 :C。《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篮球比赛本身不是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因此也就无所谓侵犯了哪一主体的著作权,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表演应该是表演者以自己的表演活动将他人的作品再现的过程,篮球比赛并没有事先编好的剧本,也不是将事先编好的作品进行再现,因此篮球比赛的运动员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本法条第(3)项可以看出,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乙电视台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C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由此可见,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主办方没有广播组织权,故选项D说法错误。

13.答案 :B。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另外,甲和乙约定的专有改编权表明改编该小说的权利由乙专属,甲在3年内不得许可其他人改编该小说,但并不意味着乙可以将改编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故选项D说法错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并不限于改编权一种,甲还可以就该小说的其他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故C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4.答案 :B。A选项中的临摹作品属于复制,是比较直接的侵权行为。B选项中图书作者的著作权中没有出租权,故不侵犯著作权。未经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但前者侵犯的是著作邻接权,后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综上,本题B为正确选项。

15.答案 :C。(1)署名权作为一种著作人身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艺术馆只是收藏古代名家绘画,非作者,故不享有署名权,他人也就不可能侵犯其署名权,A选项错误。

(2)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假冒其作品或者进行非法复制,往往在其作品、制品或者复制品上注明有关权利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的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由此,可以看出,非法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本题中,因为艺术馆非著作权人或者著作邻接权人,所以唐某、郑某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或者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属于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

(3)清风艺术馆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后双方即成立合同关系,“不得拍照、摄影”便成为约定义务,但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其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由此,C选项正确。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本题中,唐某和郑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侵权,对清风艺术馆而言,其非被侵权人,故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也无须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16.答案 :B。结合现行法可有如下判断:(1)发表权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保护,著作权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3)著作财产权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据此,书店在2021年仍售卖该书,不会侵害张某作品的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由于书店的行为也并不构成对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因此书店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CD项错误。

出版社汇编并出版张某作品时,张某作品的著作权均尚未过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社对张某生前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汇编出版,可能侵犯张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与汇编权,这些都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由于张某作品生前已经发表,因此,出版社的行为并未侵犯发表权,也并未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出版社的行为只侵犯了张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于张某已经死亡,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其儿子张甲与张乙继承,因此出版社侵犯了张甲和张乙的著作财产权。A项错误,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答案 :ABC。D项中,若未经他人同意,署他人姓名即为侵害他人姓名权。

3.答案 :ABCD。见《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

4.答案 :ABCD。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权利。

5.答案 :BCD。见《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保护期限。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没有保护期限。

6.答案 :AB。发表权是指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

7.答案 :ABCD。见《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8.答案 :BCD。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9.答案 :ABCD。《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0.答案 :AD。《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1.答案 :AC。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

12.答案 :ABCD。见《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

13.答案 :AC。本题中的评书《巫山神女》属于经过整理者提炼、加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即著作权归整理者所有。杨某未经许可,将录音记录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侵犯了刘教授的著作权。B错,民间传说也是作品,其著作权主体是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不是特定的个人或几个人。D错,杨某根据评书录音记录成书,未取得刘教授的同意,侵犯了刘教授的著作权。

14.答案 :ABCD。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15.答案 :ABCD。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16.答案 :ABC。由题意可知,网站并没有代王琪琪决定是否公之于众,也没有行使专属于王琪琪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因此选项A、B正确;作者的署名权由其自己决定,网站代其决定署名,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C项正确;题目中作品未受歪曲篡改,D项错误。

17.答案 :AC。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发行权针对的是作品的有形原件和复制件,而它们在本题中没有出现,故D错误。本题中不存在作品的广播,因此B错误。关于表演者权,不一定限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成为表演者,C正确。

18.答案 :ABD。在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广播权,构成侵权。所以,A选项应选。在B选项中,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构成侵权。所以,B选项应选。在C选项中,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不构成侵权。所以,C选项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所以,D选项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19.答案 :ABC。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出版社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而本题中出版社擅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故A选项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含有贬义,一般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在司法认定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凡未引起作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改动作品的行为,通常不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题中出版社对作品所作的改动限于局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也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宜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题中出版社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B当选。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擅自改变作者署名的方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故C选项正确。发行权用一次用尽理论,故书店不可能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故D选项不选。

三、名词解释

1.答案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对应的人身权利。

2.答案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利。著作财产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同作品的使用人之间的以对作品的一定利用方式为标的的商品关系。理论上,著作权人对所有商业性的利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有权从中获得财产上的收益。

3.答案 :署名权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源于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4.答案 :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Internet域名是Internet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全世界,域名都是唯一的。网络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答案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者原意,歪曲、破坏作品的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违反作者意图的增加、删节、改动或利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作者依此权利,有权禁止任何人对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以维护作品思想和表现形式的完整,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不被贬损。

6.答案 :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著作追续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7.答案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四、名词比较

答案 :(1)两权利受不同法律保护。所谓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等并列,且同属《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保护范畴。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2)两个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由于姓名是人的社会标识,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代表符号,因此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拥有姓名权,且法律保护其不受侵犯。署名权是作者拥有的在其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的拥有者是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始于作品完成之时。相比姓名权而言,署名权的权利主体范围较小,涵盖于姓名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之下。

(3)两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姓名权的权利内容表现为每一个自然人均有权决定使用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标志作为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即作者有权决定在其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或笔名、别名以及有两个以上的作者时的署名顺序;作者具有署名的资格权,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作者对其署名的维持权,署名权从作者完成作品时开始,不受期限的限制,也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移而转移。

(4)侵害两权利的行为模式不同。传统的姓名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模式: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出书、获利;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的姓名权负载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权内涵。署名权的侵权行为模式主要有:假冒他人署名,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发表未署作者姓名的作品,即发表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未正确署名,即在创作者署名之时未能反映真实情况。

五、简答题

1.答案 :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条件,就条件的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论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2.答案 :二者不同是由于它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不是基于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

3.答案 :署名权与姓名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1)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不同,姓名权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诞生为其产生的基础,并以自然人和法人的存在为其延续的前提;而署名权则仅发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并以作品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因此,姓名法律关系由主体和姓名构成,而署名法律关系则由作者、作品之署名构成,署名权是和作品紧密相关的一种权利。(2)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一般是唯一的,因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允许有一个法定姓名,以作为确定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的依据;而署名权的客体则可以为真名,也可以为笔名。(3)姓名权系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其延续时间最多至民事主体消亡之后的一段时间为止;而署名权系知识产权中的一项精神权利,署名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受限制。

4.答案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和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未规定修改权。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是从积极的方面赋予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方面赋予作者禁止他人恶意改动作品的权利,因此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属于同一权利的两个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保护作品的纯洁性,更好地保障了作者的利益。由于这两个权利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所以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这两个权利。如未经作者的同意对其作品进行改动,并且在改动过程中进行了歪曲或篡改,该改动既侵犯了修改权,也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有的改动只可能侵犯一种权利,如经作者授权修改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这种行为只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未侵犯修改权;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修改其作品,但未进行歪曲或篡改的,只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

5.答案 :著作人格权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著作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均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著作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同样具有专属性。著作人格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下位概念,在具体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人格权的方面,但这不能成为否定著作人格权是人格权的理由。

6.答案 :第一,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第二,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第三,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hI8G3IPdT3dKc714Ze3l71AB7r4yqGcRDH4Oq/giTw4lBrDzQOPPzfVC6U0mgk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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