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观念是人们认识世界的路线图,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文明的图景是概念拼图或者观念联结的结果。但是,很多理论来自地方经验,往往由于国家的强大才得以普遍化。这样的理论并不一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就此而言,要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研究,就应当重新正视“文明”问题,而文明的基本构成是语言、宗教和社会性质。就与本题关系而言,“社会性质”是可以把握的变量。必须重新认识各种“社会”的性质,因为在流行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国家是必要的恶”就意味着国家是天然的坏,“社会”则是天然的好。然而讽刺的是,在思想家们说国家是“恶”的工业革命时期,国家正在保护弱者,侵害社会的恰恰是社会中的资本权力,没有国家保护,农民和底层阶级的处境只会更加不堪。社会自治(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完全是农业社会的命题,这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皇权不下县的“民治”的农业社会形态。到工业社会,这个“民治”已经演化为“资本权力的统治”,它甚至能主宰国家权力。很多人不问语境、不问概念的“时间性”和“地方性”,直接把“好社会坏国家”当作前提拿来就用,这至少是不够严谨的。比较研究发现,有好社会,也有坏社会,不同国家的社会,其性质差异巨大,因此,基于某种抽象建构的社会(如公民社会)而制造出的理论是不能被直接拿来当作“天条”的,更不能拿去指导国家建设、国家治理和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那样做必然带来南辕北辙的结果。
笔者在写《发现“社会”,建构能治理的治理理论》的过程中发现,整个世界范围内,基于社会平等的社会自治(所谓的公民社会)已经非常罕见。美国社会早已变成典型的利益集团社会,其政体必然也已变成寡头性质;南美被亨廷顿总结为“普力夺社会”;非洲则是米格代尔所说的“强社会”;印度仍然是种姓社会;大中东是伊斯兰社会……在这些“社会”中直接使用基于公民社会假设的治理方案,即主张个人中心主义或社会中心主义,能有什么好结果?自治是谁治?它如何不变成不受制约的特权呢?这与“公民社会”的基本假设能相符吗?
美国的利益集团社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社会关系,属于美国人自己所说的“社会统合主义”(其实哪里能统合得起来?能统合就不会出现“否决型政体”),普力夺社会、强社会和种姓社会,当然不属于所谓的“国家统合主义”,因为国家根本组织不起来,这种现象可称为“社会分利主义”,这样的社会形态与公民社会有什么关系?所以,把凿空生造的公民社会理论(治理理论)运用于非西方国家的形形色色的社会,这些国家还能得到有效治理吗?只能是以“好概念”(公民社会)的名义,行了坏政治(私民社会)之实,这只会使它们获得更多对抗国家的力量,而国家则更加碎片化,这就是二战以来包括治理理论在内的各种发展理论完全失效的根本原因。不仅如此,在历史上,发达的公民团体也曾为法西斯主义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法西斯意大利和纳粹德国的产生都来源于活跃的社团组织。这就意味着,即使在西方社会,社团组织也具有两面性,它既能促进民主发展,也能产生反民主的结果。社团组织应当被看作一个中立的、可好可坏的政治变量(因变量),其发挥积极或消极作用要视政治环境而定 [1]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发现,但却是真实的历史存在。
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对社会性质的认识, 社团组织并不是“自变量”,社会性质本身才是一个难以改变的“自变量”——社会性质决定了社团主义并不总能等同于公民社会。 这并不是不鼓励研究社会自治并推进社会自治,而是说无论如何必须首先认识特定社会的根本属性,再强大的力量都不可能将社会塑造成想要的模样;一旦出现“自治”不当引发的混乱局面,唯一能解决问题的始终是国家,而不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因此,我们更需要的是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 [2] 。
中国正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以“社会分利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带来的问题,比如中国在印尼的高铁项目(雅加达—万隆)曾—度搁浅,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地方势力之间的恶斗和碎片化的政府权力,这使得印尼中央政府没有任何办法 [3] 。不研究非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就无法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我们的“一带一路”建设就难以顺利推动。可见,研究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社会性质,不仅是国家治理理论的需要,更是全球治理的战略性任务。政治学是治国理政之学,不加分析地滥用所谓的“好概念”,不仅浪费了学术资源,更会直接导致政治性危害,危害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
注释
[1] Heri Berman,“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The Weima Republic”, World Politics 49(April 1997),401-429.
[2] 杨光斌.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一般理论.教学与研究,2017(1):5-22.
[3] 刘天中.印尼高铁搁浅的制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