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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徙地主:控制人口好收税

明祖起于侧微,定浙东后,礼聘宋濂、刘基、叶琛、章溢四人入幕室,参谋议。四人皆儒生,亦浙东之大地主也。刘、章尤魁杰,聚兵保乡里,一呼万人立集,苗军之变,刘基一言而定处州,章氏父子则以所部兵转战立功。其他各地之巨室输粮助镪,望风投顺以求庇佑者,盖不可以数计。明祖借其力以缔王业,然实深忌之。吴元年平张士诚,以苏民为张氏固守故,徙其富民于濠州 ,此盖师秦政故智,所谓强干弱枝者也。建国后又次第徙各地富民实京师。事先经缜密之调查,《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

洪武三年二月庚午,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遂徙东南富民田赢七顷以上者实京师,《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

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户部上富民籍名。奏云南、两广、四川不取,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顷者,万四千二百四十一户,列其户名以进。命藏于印绶监,以次召至,量才用之。

同年八月,又徙山东、河南、淮东富民实京师,《实录》卷二五四:

戊申,吏部尚书杜泽言:富民既名登天府,宜依次取用。上命先取山东、河南、淮东者至京选用之。

选用富民事别详下文。洪武、永乐二代之迁徙富民,亦详见《明史·食货志》:

(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宣德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有隐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征银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被徙者率破家,至贫困不能自存,《明史》卷一六一《黄润玉传》:

黄润玉,字孟清,鄞人。永乐初,徙南方富民实北京,润玉请代父行,官少之。对曰:“父去,日益老,儿去,日益长。”官异其言,许之。

《明英宗实录》卷九:

宣德十年九月庚午,免得胜关富户原籍户丁徭役。时耆民翟原奏:本关富户王永保等一千四百五十七户,俱系各布政司府州县取来填实京师,岁久贫乏,乞免原籍户丁徭役供给。奏下行在户部,议免二丁,从之。

其被徙实凤阳者,以潜回原籍有禁,率多托为游丐,回籍省视,习俗相沿,至今东南沿海一带,犹时见凤阳花鼓沿村卖唱。清赵翼《陔余丛考》卷四一《凤阳丐者》条:

江苏诸郡,每岁冬必有凤阳人来,老幼男妇成群逐队,散入村落间乞食,至明春二三月间始回,其唱歌则曰:“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原是好地方,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以为被荒而逐食也。然年不荒,亦来行乞如故。《蚓庵琐语》云:“明太祖时徙苏、松、杭、嘉、湖富民十四万户以实凤阳,逃归者有禁。是以托丐潜回省墓探亲,遂习以成俗,至今不改。”理成然也。

江南巨室,以次被徙而日零落。其中魁桀豪长则特被宠召,任以中外要职。盖徙之使去乡土,所以弭其蟠结雄长之患,而官之则以科举之制未定,官司需人急,巨室子弟多通文,縻以爵禄,荣以衣冠,又坐收四方豪杰之用也。明祖之权略,大率类是。《明史·太祖本纪》:

洪武八年十月丁亥,诏举富民素行端洁达时务者。

所举者名人材亦曰税户人才,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国初科举法未定,诏选富民入官,有初命为方岳牧守者,号曰人材。

其著者如乌程严震直,《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震直)公湖之乌程人,世力田,为旧族。洪武初设粮长,郡县推择得公,每岁率先输粮,乡民素感公德,恐提期累公,无逋负者。时方征富民出仕,号税户人才。上察公朴直勤事,授布政司参议,而留治通政司事,累迁工部尚书。

浦江郑沂兄弟,《明史·郑濂传》:

濂受知于太祖,昆弟由是显。濂以赋长诣京师,帝欲官之,以老辞。弟湜,擢为左参议。二十六年,擢濂弟济与王懃为春坊左右庶子。后又征濂弟沂,自白衣擢礼部尚书。濂从子幹官御史,棠官检讨。他得官者复数人。济、棠皆学于宋濂,有文行。

诛之使穷,官之使贵,而犹未能尽销巨室之势力,收魁杰之效用,则以党案诛锄之,大肆屠戮,巨室死丧尽,其家产则籍没而收为国用。自洪武十三年后有胡惟庸之狱,李善长之狱,蓝玉之狱,郭桓之狱,空印之狱。前后十数年,其所诛夷无虑十数万,而东南之巨室无不破家荡产矣。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郑处士(濂)墓碣》:

妄人诬其家与权臣(胡惟庸)通财,时严通财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而处士家数千指特完,盖忠信之报云。

正学先生与郑济棠同出宋景濂之门,所记自得实,至云“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当时之恐怖情形可以想见。抑由此可知明祖兴党狱之用意,不在实不实,而在必死巨室,必覆其家也。吴宽《匏翁家藏集》多为东南巨室作碑碣,其述明初事,有足与史印证者,如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融)墓志》:

先祖生值元季,逮国初,能晦匿自全……所居城东,遭世多故,邻之死徒者殆尽,荒落不可居。

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先祖生元末……生平畏法,不入府县门,每戒家人闭门勿预外事。故历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独能保全无事。

此匏翁记其父祖幸免之事迹也。此外如华亭朱氏以出居免,卷七十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国初其祖士清为邑乌溪(华亭)大姓赵惠卿赘婿,赵以富豪于一方。士清逆知其家必罹法禁,出居于外以避之。后竟保其家。

吴江莫氏以附尺籍免,卷五十八《莫处士(辕)传》:

时莫氏以赀产甲邑中,所与通姻,皆极一时富豪。处士窃忧之,每指同姓棣洱海卫者一人曰是吾族也,人莫测其意。后党祸起,芝翁(湜)与其子侍郎公(礼)相继死于法,余谪戍幽闭,一家无能免者,而处士卒以尝附尺籍免。

无锡华氏以散财免,卷七十三《怡隐处士墓表》:

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国初,尽散所积以免祸。

匏翁于《莫处士传》中更畅论三吴巨室所以致罪之由曰:

吴自唐以来,号称繁雄。延及五代,钱氏跨有浙东西之地,国俗奢糜,用度不足,则益赋于民,不胜其困。宋兴,钱氏纳土,赖其臣湛其藉于水,更定赋法,休养生息。至于有元,极矣。民既习见故俗,而元政更弛,赋更薄,得以其利自私,服食宫室,僭拟逾制,卒之徒足以资寇兵而已。皇明受命,政令一新,豪民巨室,刬削殆尽,盖所以鉴往弊而矫之也。

《贝琼清江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二,记巨室尽倾其宗,而秦文刚侥幸独全,其述文刚言曰:

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吾以业农独全,岁于贡赋外,则击鲜酿酒,合族人乡党,酌而相劳,荣辱得丧,举不挠吾胸中矣。

前朝所遗之巨室,以徙,以诛夷而略尽,代之而起者则为帝室之皇庄,公侯勋戚宦寺之庄田,大官老吏之轻裘,举人进士乡宦所营之投献田土,一害去,四害增,统治者饱,小民哭。 0qC2C3UP1NsOisB4Yi689hTdGzdmdjCT66MVg678XzN2f11dRmVRiD45myshwQ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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