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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内四大财产风险与十大对策

一、婚姻中的四大财产风险

第一,配偶隐瞒财产。有些人为了刻意规避财产的法定共有——婚后所得的法定共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法定共有(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不惜隐瞒、转移财产。

若夫妻感情好,在金钱上都不计较,遵守共同制订的规则,以相对公平的方式分担家庭开支,平等协商家庭事务,形成利益共同体,发挥合力,可谓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但是,当两人感情疏离,金钱观及生活方式差异巨大,实际上奉行财产AA制,或是经济能力悬殊,对家庭的付出不对等,法定共有财产很有可能就让一方或双方觉得不公平,激发严重的被剥削感,于是其中一方便会想方设法钻空子规避财产共有,以免离婚分割,白白便宜对方。

“小金库”“私房钱”,异地购房、隐形股东等各种方式都是小儿科。心存芥蒂乃至名存实亡的夫妻,会大玩财产“躲猫猫”。有些人甚至会把钱私下转给父母或兄弟姐妹,以亲友的名义投资或购房,更是增加了配偶查证的难度。

第二,配偶转移财产。现金是相对最容易被转移的,从法律上来说,现金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如果完全采用现金交易(或者将存款直接取出),不留下任何痕迹,那么几乎无法追踪款项的去处。

房产在理论上不太容易转移,但实践中房屋管理部门一般难以对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严格审查,登记的产权人一个人就可以将房产过户给其他人。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配偶无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无法追回房屋。售房款项又往往容易被擅自处分的一方挥霍或者转移,配偶的损失很难得到弥补。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夫妻婚内侵权赔偿制度,追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背上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说被隐瞒和转移的财产,就是一座座埋藏在深海的冰山,要潜下去寻寻觅觅,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就像一个个不定时炸弹,随时随地可能爆炸,让人猝不及防、血肉模糊。

家庭是最小的经济单位,经济功能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双方对外交易日益频繁,方式日益复杂多元。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被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这对婚姻中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潜在威胁。

第四,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混同。如果说前面三项婚姻中的财产风险,配偶可能存在恶意或者过错,那么这个“混同”很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缺乏风险意识,稀里糊涂地将财产拱手相让。

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混同,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用取得的款项,购置了其他房产或财产,但没有保存好关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的证据,在诉讼中无法证明新购置的房产或财产(全部或部分)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新房产或财产被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股票基金账户内的款项在婚后频繁出入,无法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或该款项用于婚后的开支或者婚后购置财产。

二、维护婚内财产安全的十大策略

策略一:掌握配偶的情况。

离婚诉讼相当于打仗,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但笔者在工作中诧异地发现,很多当事人对配偶的经济状况知之甚少。在中国,对一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正规合法的调查途径不多(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很多当事人提供不了线索,法院也难以进行全方位调查。所以,平时留心掌握配偶的经济状况,就特别重要了。

掌握配偶的工作情况和经济情况,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对于房屋和车辆,要保存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行驶证、购车协议等原件(至少有复印件或者电子照片)。对于配偶的银行卡、存折、理财产品的资料,最好保存复印件或者拍照保存电子版。对于配偶的工作单位、开设的公司,起码要知道正确的全称,如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就更好。

特别提示: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就应当留心收集上述资料,否则等到夫妻感情恶化,就会互相戒备,甚至分居,此时很难顺利拿到证据。

策略二:对财产进行约定。

婚前或婚内对财产进行约定,注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自己有利的,不要提及离婚字眼,以防在诉讼中被推翻。夫妻之间的“借款”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事项,这样离婚时才能主张。

第一,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处理,该约定优先于法定。双方对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任意约定,但无权处分第三人的财产。对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对于标的额大或者不能立即履行的约定(比如房屋尚有贷款,不能办理除名或加名等),建议进行公证,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另外,若双方签订的为离婚协议,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在诉讼中一方可以反悔,该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无效,故建议不要在协议的标题或内容中出现离婚字眼或离婚的意思表示。

特别提示: 协议是夫妻改变法定财产共同制的唯一途径。

第二,夫妻可以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在一方出轨时赔偿对方的金额或者财产的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剥夺法定的人身权利义务,会被认定为无效,若违约责任畸高,过错方有权要求适当调低。

第三,夫妻之间借款,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视为对财产的特别约定,离婚时可按约定处理,要求对方偿还。

策略三:财产约定及时履行。

若夫妻协议将一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或者将双方共有财产转化为一方个人财产,建议立即办理登记过户(如房产、车辆)或交付、转账(如现金等动产),以免日后引起纠纷,尤其是房产。

特别提示: 在中国,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双方涉及房产的约定,应尽快办理相应的加名、除名或更名的过户手续。若双方只是书面约定而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第三人信赖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利益。

策略四:父母传承财产做特别意思表示。

父母赠与财产,书面指定只给自己子女,或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由子女继承,与子女配偶无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做好书面约定,保留好出资证据。

要注意三点:第一,“父母出资”,必须能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父母,从证据的角度,建议购房款由父母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卖方,保存好转账记录和相应的收据、发票;第二,“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登记在配偶的名下或者配偶为产权人之一,则无论婚前婚后,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赠与给子女的配偶;第三,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签订赠与合同或借款合同,明确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明确是只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及子女配偶双方。如果是借款,是属于子女的个人债务,还是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共同债务。

策略五:个人财产的固化。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已经废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有一点要注意,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必须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被混同为共有财产。

比如说,婚前的存款和现金,婚后转到对方名下或联名的账户,或者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将款项用于共同购房,建议保留资金走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最好夫妻签订协议,写明资金的来源和各自对新购置财产拥有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如无约定,离婚分割时,有些法官也会考虑资金来源,适当倾斜)。或者约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如无约定,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均为共同财产。

策略六:订立遗嘱或购买保险。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若没有订立遗嘱,一方去世后,配偶有权继承逝者的个人财产及逝者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逝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对遗产享有均等的份额)。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保障老人和孩子的经济需要。因为迷信,害怕立遗嘱不吉利,很多人都不愿意订立遗嘱,导致了身后的纷纷扰扰。其实遗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安排,非常灵活和自由。对于那些感情不好,又不愿意离婚,更无法达成协议的夫妻,算是一种消极的救济。

特别提示: 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立遗嘱人最好进行遗嘱公证,让遗嘱继承能顺利落实。

夫或妻可以为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是由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证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财产。保险胜在节省税费,免除还债责任(通常情况下)、保密性强、快捷方便。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因受伤或疾病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为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对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策略七:婚内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对方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前提是不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这是为防止夫妻串通,以财产分割来逃避债务。

特别提示: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建议尽快起诉要求婚内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策略八:债务抗辩。

婚姻中最大的财产风险,还不是财产的减少,而是债务的增加,尤其是不确定甚至一方不知情的负债,会把人拖进无底的深渊。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都要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追债,另一方最好加入诉讼提出抗辩,尤其是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执行程序中,非被执行人的配偶可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关于夫妻债务的抗辩,详见本书相关章节。

策略九:分居或经济独立的对策。

保留好分居的证据,比如说租房合同、交水电物业管理费的证明,诉讼中让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以证明夫妻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从而推定配偶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实施AA制的夫妻,建议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和债务都归各自所有,不发生共有。在一方进行借款或重大交易时,合同写明交易的权利义务责任与一方的配偶无关,即与合同对方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策略十:查封、撤销、追讨。

发现配偶转移财产,立即进行异议登记,及时起诉,申请查封,要求追回及分割财产,要求对方赔偿。

查封: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可能,在提起离婚的同时或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房产、车辆或对方账户。

撤销:对于日常事务,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对于重大的财产处分(何谓重大,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对方有权主张处分无效,予以撤销,但相对人若构成善意取得,则受损方只能在离婚时向擅自处分方追偿。

追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财产,或者对方转移隐瞒的财产,可起诉要求分割。 vMVEs4wKxKFsJlUaZ/RRAX54fFyf0XKdEtInhQmeLv+Z+Zrj1eKQDQsV86B9rH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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