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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前财产规划

一、特别需要婚前财产规划的情形

第一,双方或一方为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公司有融资、重组、上市计划的企业主,更要做好婚前财产规划,以免企业主的婚姻变动阻碍公司的发展;

第二,家庭关系较为复杂,有数段婚史:一方或双方是再婚,可能承担着上一段婚姻的债务(支付补偿款给前配偶、偿还房屋贷款),要抚养与前妻(前夫)生育的孩子,经济状况和家庭关系较为复杂;

第三,夕阳红婚姻:老年人结婚,可能各自都有子女,而且因为年事已高,存在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不确定的开支,对老年人的居住、养老、看护等问题都要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双方经济实力、资产情况、收入水平悬殊:对婚前资产进行梳理,明确婚后财产归属和各自的责任,使双方在经济利益上都有所保障;

第五,双方在经济上实行AA 制的:婚后所得财产大部分为法定共有,若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实际上奉行AA制(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开支自行负担),则跟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出入,涉及分割时,会对一方或双方不公平;

第六,跨国婚姻:财产和身份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域,情况复杂,发生纠纷时要耗费加倍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跨国婚姻的协议要特别考虑管辖权、法律适用的问题;

第七,一方为富二代、企二代,其已经或者将要接管家族企业,或从家族长辈中继承或接受赠与重大资产,必须隔离婚姻风险,保全家族企业的核心资产;

第八,一方或双方债务风险较大,为避免配偶或家庭受到牵连,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即使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可以保障非举债一方在未来对举债方的追索权;

第九,一方从事高危行业,生命安全系数较低,该方应作为被保险人配置大额保险,并做相应的安排,如订立遗嘱,签署意定监护协议;

第十,要共同购房或婚后还贷的人士:对购房资金的来源、各自出资比例、各自享有产权的份额、父母出资的性质、还贷的分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二、婚前财产规划的七个策略

策略一:签署婚前协议。拟结婚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签订书面协议,对财产的归属、保管、使用、支配、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进行详细的约定。可约定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等,只要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份额,都有权约定(不能处置他人的财产)。从效力到形式、内容,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签订的时间节点不同,一个在结婚登记前,一个在结婚登记后。

策略二:婚前全资购房。结婚登记前某方一次性出资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不存在还贷的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经济实力允许,采取这种方式购房,房屋的产权是最清晰的,属于购买方(即登记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日后离婚,对方也无权分割(除非双方约定对方对该房屋有份额),避免发生纠纷。

策略三:婚前大额保单配置。比如说甲打算结婚,可由甲的父或母作为投保人,甲作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为甲的父或母(如果是结婚后,采取这种方式购买保险产品,还可指定甲的子女作为受益人),甲的父或母缴纳保费。在这种情况下,万一甲日后离婚,该保单不会被分割(除非甲的配偶能证明保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

策略四:婚前处置财产。对于某些婚姻风险高、离婚成本高的人士,可在婚前处置一些财产,比如采取赠与、出售、代持、信托的方式,将这些财产从个人名下剥离出去。婚前将财产处置妥当,还可以防止婚后混同成共同财产,以及婚后收益被分割。

对于股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委托他人代持;设立信托;直接持股但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股权、股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委托他人代持存在一定风险,请参阅本书相关章节,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策略五:婚前接受赠与财产。在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赠与房屋、车辆等财产,将财产过户到该方名下,且婚后不存在还贷(房贷、车贷),或将动产赠与交付给子女(要能证明是在婚前交付的),这种情况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则父母必须做出特定的意思表示(父母出具书面声明,或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只赠与自己子女,才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策略六:订立遗嘱。如果觉得有必要的话,比如结婚时年龄较大,或者是复婚、再婚的情况,等等,在登记结婚前可以订立遗嘱,对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进行安排,做好身后定向传承等。当然,婚后也可以订立或修改遗嘱。遗嘱是处理个人财产的单方声明,体现个人意愿,可以随时订立或修改。

策略七: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对于成年人,如果有行为能力缺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及子女,第三顺序其他亲属。

对于已婚人士,万一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配偶就成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想让其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本人(前提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本人和意定监护人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人。本人可以指定两名或以上的人作为意定监护人,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即可。

三、婚前(婚内)协议的生效要件

第一,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心智正常、意识清醒的成年人。

若夫妻在订立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一方或双方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此前已经订立的协议效力不受影响。反过来,夫妻在订立协议时,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能力有缺陷,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后来恢复正常,其可以追认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否认协议的内容。

第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若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签订协议(或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是被欺诈或胁迫,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一般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等多种形式。而婚姻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诉讼举证的角度,书面形式也有利于查明事实,公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在协议中不能免除法定义务,不能限制基本的人身自由,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一方患病,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这种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无效。比如约定女方必须生育多少个孩子、不能出去工作,或者对方不能提出离婚或离婚后不得再婚,否则就丧失某些财产或孩子的抚养权,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离婚自由的约定是无效的。

四、婚前(婚内)协议的签订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情况需要,对财产进行详细的约定。可具体约定婚后所得哪些是共有,哪些是个人所有,哪些是按比例所有;可具体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是否转化、如何转化,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共有、如何分配。

一方或双方名下有股权的,可约定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取得的股权及分红,对方是否享有份额以及具体比例,约定对方是否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等股权人身权利。

第二,静态的财产归属和动态的财产管理相结合,考虑财产形态转化以及财产在婚内产生的收益问题。不仅约定财产的归属(归哪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双方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等),还约定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以及处分事项下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比如,对一方婚前名下的公司股权,仅约定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增资、扩股后股权归属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的股份分红等收益的归属;此外,还应考虑到因经营企业发生亏损、所负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三,如果双方之间或一方和对方的近亲属之间存在借款、共同投资等经济往来,可在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约定如何处理,也可以由一方和对方亲属签订协议。

第四,在协议中尽量不要把财产内容和过错挂钩,且避免出现“净身出户”等类似表述。因为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且即使一方有过错,法律也不会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让对方净身出户或巨额赔偿,如导致其无法维持生活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赡养、抚养义务),或侵害了第三人(比如债权人)的利益,则相关的约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五,不要涉及他人的财产,涉及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需要考虑财产是否涉及其他主体。例如:登记在一方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或者一方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需要该家庭成员出具书面文件,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确认,或者先进行析产。

第六,涉及财产过户的,尽快履行。一方在协议中承诺,婚后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时,有时会出现尚未实际办理过户,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形。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明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或时间。在条件或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避免出现“赠与”字眼,写明是双方的“特别约定”,双方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第八,尽量办理公证。公证并非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的生效要件,但建议尽量办理公证,原因有三点:1.公证处会核实双方的身份情况,公证员见证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公证书中对此会作出证明;2.公证处会对财产情况、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清楚,并会留存相关证据和档案,经过公证的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概率大大降低;3.经过公证的财产赠与,赠与方不能随意撤销。 /6UNAqQSeedaIPYmk0to0/r2aYn+o0OI8L/h5FElrNyinEYoT2OJA4sRd2aif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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