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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同居财产及子女抚养的处理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就人身和情感的密切程度而言,同居往往比恋爱更加紧密。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共同购置财产、彼此有金钱往来的可能性也更大。但鉴于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和恋爱关系在法律层面没有本质区别,当事人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一、四种同居的情形

同居分成几种情况,有事实婚姻中的同居;有单身男女恋爱中的同居;有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后双方此前的同居;有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

第一,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经过依法登记的婚姻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第二,正常恋爱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我们说的“同居”,一般是指这种。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又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即使同居了很多年,生了几个娃,或者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在中国,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第三,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在此之前的共同生活,在法律上被视为“同居”。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男女双方如何处理财产,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了,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这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无过错方(即受害方)的补偿。

第四,已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双方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就构成了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同居生育子女

第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处理与婚生子女的相同。

第二,非婚生子女是亲生父母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三,亲子关系的确认:如果女方能提供证据(比如两人在一起的照片、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书信日记、证人证言,等等),证明自己和男方有恋爱关系或者性关系,证明孩子很有可能是男方的骨肉,而男方否认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同居的财产处理和债务处理

同居男女之间(本小节指单身男女的正常恋爱同居),没有婚姻关系,所以也不发生婚后的财产法定共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双方为共同生产或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才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和债务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一)财产处理

1.同居男女双方对财产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到欺诈、胁迫才签订协议的,或者有其他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比如违背公序良俗,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经济困难方,照顾妇女儿童,体现对弱者的倾斜保护,以达到实质公平。

3.对于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产,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关系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比如房产尚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赠与已经完成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受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患有重疾或者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考虑到双方曾经共同生活,出于情理的考虑,法院可判决另一方给予困难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二)债务处理

一方在同居前所负债务,以及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同居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首先推定为其个人债务,债权人或者举债方有证据证明用于举债方和同居者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全部偿还或者偿还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四、同居风险防范

同居的男女,因为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不发生财产法定共有,但实际上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经济往来,要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留好购物凭证和出资凭证,比如发票、收据、支付记录。尤其是购买不动产及大额的财产,应该参与全过程,在合同和重要文书上签名,并保留全部的凭证和资料。

第二,自己出资购买的财产,比如房产和车辆,尽量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不动产(如住宅、商铺、车位、土地使用权等)和特殊动产(车辆),原则上都是以登记为准,登记的权利人是谁,谁就是物主。

第三,如果接受对方赠与财产,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写明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并进行公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履行赠与——动产以交付为标志,比如款项转账、移交物品,不动产以产权变更为标志,比如原业主即赠与人将房屋过户给受赠人。

第四,对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支配、利益分享、处置等,对子女抚养、探视和生活安排等事项,进行详细的书面约定。 aYaoJPp4zI8jRHryCiMp+nqoGnnDsMvb9XfHsSNzytpGuiJICu73B0tES1OcQX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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