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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能否反悔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若一方能证明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可推翻约定:第一,约定以离婚为目的,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第二,被对方欺诈或胁迫,才作出相关约定;第三,约定被认定为赠与性质,未实际履行(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过户),且未公证;第四,约定对一方极端不公平。

一、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涉及赠与的

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涉及赠与,即一方把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赠与对方。夫妻签订协议,相当于达成赠与的“合意”。而赠与的实际履行,动产以交付为标志,即一方按照约定把款项转账给对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把现金、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交给对方保管;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为标志,即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不动产的更名、加名或除名手续。

(一)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涉及赠与的,能否撤销,分成五种情形讨论。

1.双方签订婚内协议,未办理公证,未实际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已办理公证,未实际履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3.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有无办理公证,没有区别了),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上述三种情形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4.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未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可以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5.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已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尚未实际履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理由是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离婚协议是对财产处理的整体考虑。

(二)赠与已经履行,赠与人能证明自己受到欺诈或胁迫才作出赠与的约定,有权撤销赠与。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是有重大误解,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变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那么,如何认定双方真实的主观目的、内心的想法?要根据双方的外部行为、字里行间的表述,还要结合生活的逻辑、人之常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不同意离婚,之后丈夫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妻子仍然不同意离婚,之后丈夫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妻子一人名下。谁料一个月之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要求撤销自己对妻子关于房产的赠与,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男方赠与房产是希望女方珍惜婚姻、白头偕老,妻子违反了该义务,故丈夫有权撤销赠与。

(三)赠与已经履行,在受赠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把财产返还给自己: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该撤销权。

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

(一)民事法律关系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但与普通民事交易“等价有偿”不同,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因为婚姻协议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当事人在财产上的让步,往往出于综合考虑,为了加深感情、化解矛盾、感恩对方的付出、弥补自己的过错、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等。说到底,婚姻本身就没有公平可言,感情的是非对错,法律无法评价。普天之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二)除非涉及“净身出户”“巨额违约金”等情形,“显失公平”已经到达极端严重程度,剥夺一方的生存权,或者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该方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法律才会干预,例如以下情形之一。

1.剥夺一方的全部财产,导致其生活困难,或者一方遭遇变故或重疾,履行约定会影响其生存权;

2.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或偿还债务等,侵犯第三人(父母、子女或债权人)的利益;

3.事实上无法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远高出一方的实际收入和经济状况,根本不可能履行。

当事人请求变更约定的,法律可能会适当调整(不会完全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约定的,法律可能会变更(即适当调整),也可能完全撤销(严重不公平的情形下)。

三、为保障夫妻财产约定的落实及避免被推翻,可以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在双方达成合意之后,及时签订协议,并尽快履行协议,包括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过户变更。

2.办理公证,对于履行周期长或者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履行的赠与事项,更应该办理公证。

3.在双方的协议中写明该协议是夫妻特别约定,不可单方撤销。

4.在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对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实质性的约束。

5.写明财产约定的背景和考虑,以证明双方均为自愿,约定是有根有据、合乎情理的。 XT2MarnOKUuQconqqYu0sIqtyddjSk1swqqMnSx3bUzvRKrkUEOtcOlteR1cK/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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