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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财产约定的六个注意事项

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六点:第一,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约定清楚是哪一项(些)财产,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第三,不要提及离婚的字眼及意思,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推翻该约定;第四,协议中不要提及一方的过错,不要留下可能被认定为“胁迫”对方的证据;第五,最好进行公证,避免财产约定被认定为赠与,在过户之前对方有撤销权;第六,涉及交付、过户等履行内容的,应当尽快履行。若房产尚有银行按揭,暂时无法按照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双方可约定还清贷款及过户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若双方同意,可出售房屋,房款归一方或按约定分割。

下面我们以具体的案例来说明上述六个注意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前面第一节已经写过),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第一,逐一约定清楚是哪一项(些)财产,约定不明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案例一:阿花和大雄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大雄名下的车辆属于阿花”,但是没有写明具体的车牌号、车辆识别号码(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号码)。数月后大雄把车辆卖掉,重新买了一辆车,离婚时阿花提出这辆新车是自己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实阿花和大雄在签订协议时,本意是指当时那辆旧车,但由于没写清楚是哪一辆车,所以把新车也“搭”进去了。

第二,不要提及离婚的字眼及意思,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推翻该约定。

案例二:阿丽与阿俊长期感情不和,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日后离婚,则出售共有的房屋,阿丽分割60%的价款,阿俊分割40%的价款。后来阿俊到法院起诉离婚,阿丽主张房屋按两人签订的协议来处理,阿俊不同意。法院以该协议尚未生效为由,不支持阿丽的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屋。阿丽和阿俊对房产的分割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而离婚协议是双方必须在民政部门办妥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或者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出具了调解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即使办理了公证,亦不生效),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反悔推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前提,且一方或者双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前,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反悔,否则可能对其不公平。

当然,双方曾经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者涉及离婚分割的婚内协议,并非毫无意义。该等协议记载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意见,详细列举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债务情况,一定程度上能还原客观事实,即使离婚协议未生效,仍能为法院查清、认定相关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参考作用,也能防止一方隐瞒财产。

第三,协议中不要提及一方的过错,不要留下可能被认定为“胁迫”对方的证据。

案例三:阿琴与前男友旧情复燃,被丈夫阿德发现,阿德怒火冲天,对阿琴破口大骂,威胁要将阿琴跟前男友的微信记录和亲密照片转发给亲朋好友。阿琴下跪认错,苦苦哀求,要挽回丈夫的心。在阿德的强烈要求下,阿琴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阿琴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同意放弃所有的夫妻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后来阿德要求阿琴办理除名手续,阿琴不同意,阿德起诉阿琴,阿琴提供了两人之间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记录,证明当时自己是被逼无奈的。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若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签订协议(或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是被欺诈或胁迫,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综合上述第二点、第三点,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不要提及离婚的字眼或意思,不与感情和过错挂钩,纯粹作为财产约定,以免日后一方反悔。

第四,最好进行公证,否则协议涉及赠与财产的,在过户之前对方有撤销权。

案例四:阿坚与阿娟新婚燕尔,感情好得蜜里调油。为了表示对娇妻的忠贞不二,阿坚写下一份书面的声明,将自己婚前的一套个人房产赠与阿娟。谁料婚姻生活矛盾重重,数年之后,两人已形同陌路。离婚诉讼中,阿娟要求阿坚按照声明将房屋过户给自己,阿坚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支持了阿坚。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或者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相当于把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在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该赠与。若赠与协议办理过公证,或者受赠方能证明该赠与有道德义务,则赠与方无权撤销赠与。公证并非协议的生效要件,但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些情况下还会直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能实际获得赠与财产的有力保障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涉及房产的协议、涉及赠与的婚内财产协议(尤其是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的)最好办理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涉及交付、过户等履行内容的,应当尽快履行。若房产尚有银行按揭的,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双方可约定还清贷款及过户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同意的话,直接出售房屋,房款归一方或按约定分割。

在大城市里房屋动辄价值数百万元,大部分的人都采用了按揭贷款的方式供楼。在还清贷款、涂销银行抵押权之前,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所以,即使两夫妻约定了房屋办理更名、加名或除名手续,在还清贷款之前,也无法实际办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受益一方,存在不确定性,对方可能会反悔,要求撤销。

要避免相应的风险,有几个办法,第一是办理公证;第二是将银行贷款还清,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第三是将房屋出售,分割价款。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第二种方法,很多夫妻未必能拿出那么多钱,也未必愿意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第三种方法,出售房屋往往要费一番周折,而且很多家庭出于生活便利或理财增值需要,要保留房屋。所以第一种方法办理公证比较可行,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也相对最低。

延伸阅读

房产登记份额是夫妻特别财产约定吗?

不动产包括房屋、商铺、车位,原则上都是以产权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也就是共有的,又分两种情况,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通俗地说,按份共有,就是写明你占多少份额,我占多少份额。共同共有,就是不分份额。共同共有,通常发生在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

可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夫妻之间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离婚时是按照登记的产权份额还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登记的产权份额是否就是夫妻之间的特别约定?这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不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的份额来分割。理由有三点:一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登记的份额,并非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二是按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也享有一半的份额,故产权登记情况不应作为分割依据。三是夫妻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具有特殊性,不适用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第二种看法认为,夫妻共有的房屋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应当以登记份额作为分割比例。理由:一是夫妻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约定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共同完成的行为(即产权登记),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核及准予办理。如果只有书面约定,还未履行,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能力缺陷或意思表示瑕疵),可能会被一方撤销(赠与人的单方撤销权)。与之相比,不动产登记是已经完成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产权状态,苛求有相应的书面约定,是多此一举。二是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地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该后果。如果出资与份额并不匹配,只能视为婚内赠与或夫妻特别约定。若视为赠与,该赠与已经完成(登记行为),不能单方撤销。若视为夫妻特别约定,无论是否履行,同样不支持撤销。婚恋财产协议涉及人身、情感和家庭关系,没有绝对的公平。三是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公示公告的制度,对内(共有人之间)对外(对第三人)均有约束力,这是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所在,明确不动产的归属,有利于定分止争,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四是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而登记为按份共有,是双方已有特别约定。

我们来看看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发生在北京的某案例 :一起离婚案件,房屋产权登记女方占99%,男方占1%,该房屋购买时首付39万元,按揭88万元,共127万元,现在价值300万元,男方承认自己只出资三四万元。女方称男方长期不工作,没有收入,都是靠女方自己的收入积蓄和父母的资助支付购房款。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时,女方因身体不适没有到场,而是委托男方代自己签字。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按份共有”;附记页中显示“男方占有份额1%,女方占有份额99%”。此外,两人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一份《声明》,约定男方占房产1%,女方占房产99%,《声明》签字处也是由男方代女方签的字。2020—2021年,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先是女方申诉,后是检察院抗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一锤定音——按照产权登记份额来分割。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然而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例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声明》系为办理产权证书出具,且男方表示不清楚该《声明》的内容及意义。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女方虽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但结合录音时所处情境,男方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故无法据此认定女方主张的对房屋的份额约定。一、二审法院意思就是双方没有签一份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女方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女方再审申请。无奈之下,女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男方以自己及女方的名义签署的《声明》系采取了书面形式,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而应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及立法本意进行认定,《声明》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改判认定女方占房产99%的份额,男方占房产1%的份额。本案一波三折,女方的最终胜诉非常艰难、曲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中女方能够胜诉,关键是男方曾在房管局签订过这样一份《声明》。

上海发生的某案例 :这起离婚分割房屋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该房屋是小丽和大强在婚后购买,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大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产权登记小丽占99%,大强占1%。房屋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如果这100余万元出资被认定为赠与给小丽、大强双方,或者是借贷,都不影响小丽大强应分割的产权份额。因为赠与给双方,就扯平了。如果是借贷,小夫妻就还钱给小丽母亲,与产权无关。如果这100余万元出资被认定为单方赠与小丽,那么等于小丽在原始出资170余万元中,已经占有了100万元,剩余70万元,她又占有一半(夫妻共同还贷)。即小丽出资135万元,占80%左右,男方出资35万元,占20%左右。一审法院判房屋属于小丽所有,小丽支付大强50万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偿还。可以说,一审法院是按照小丽、大强的实际出资额来分割的(从比例上,可以倒推出,将小丽母亲的100万元出资认定为对小丽的个人赠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房屋登记的产权份额相当于两人在婚内对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房屋应当按照小丽占99%、大强占1%分割。最终判小丽补偿大强2.8万元。

广州发生的某案例 :2021年,广州有一起案例,一、二审的裁判观点都是一致的,和上述上海发生的案件二审观点一致,按照产权份额分割。

广州发生的这起案件中,房屋是三个人共有,夫妻和儿子,各占三分之一。丈夫曾经立下公证遗嘱,称这套房屋中自己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后来丈夫又撤销了这份公证遗嘱。房屋出售之后,妻子要求分割丈夫所取得的三分之一售房款,她的依据就是丈夫曾经立下的遗嘱。一、二审法院都认为,丈夫已经撤销了那份遗嘱,相当于那份遗嘱从来不存在。一审判决写道“男方与女方、小儿子于2008年4月15日以309000元购买308房,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并各占1/3产权份额,根据上述物权登记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原则,308房除登记在小儿子名下份额外,其余份额已由男方、女方进行析产,各占1/3产权份额,该份额为两人的个人财产,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二审判决持有同样的观点,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按份共有就相当于夫妻财产约定:“虽女方、男方之间并未作出书面的具体约定,但前述按份共有的方式,应理解为女方、男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男方各自占有的308房1/3产权份额应属各自的个人财产。”

第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这种情况,分割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夫妻或恋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避免出现争议:

1.婚前或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双方主观想法是共有的房产,双方都可以成为登记的产权人,避免发生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情况。

2.对于共有房产的份额,除了登记份额以外,双方最好另外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占多少。

3.书面约定的各自所占份额应与登记份额保持一致,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如不一致的话,应尽快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ycCvrOSS1JPXvkGHCWSYjGCTSwt8HdGE2bqZ3b2umkysSO28nPE8tPDwLQYLkb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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