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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财产约定的四个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要具备四个条件,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心智正常、意识清醒的成年人。

若夫妻在订立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一方或双方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此前已经订立的协议效力不受影响。反过来,夫妻在订立协议时,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能力有缺陷,协议是无效的。若之后恢复正常,其可以追认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否认协议的内容。

案例一 :阿红的丈夫阿勇因中风瘫痪在床多年。阿红与阿勇有两套房屋,均为两人共同共有。多年来阿红一直照顾阿勇和孩子,又在外打工赚钱,非常辛劳。阿勇为了表达对妻子的感激,提出将其中一套房屋过户给阿红,阿红同意了。阿勇坐着轮椅,与阿红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阿勇的父母得知后强烈反对,认为阿勇长期患病,精神上受到阿红的控制,把房屋给阿红是违心的。阿勇虽然长期瘫痪卧床,但他的意识是清醒的,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也能够清晰地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阿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阿勇的父母认为阿勇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阿勇的父母可以启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对阿勇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会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夫妻签订财产协议,若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签订该协议(或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是被对方欺诈、被第三人欺诈而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对方胁迫、被第三人胁迫的,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案例二:阿静发现丈夫阿涛出轨,悲愤交加的她说要到阿涛的单位举报,让阿涛身败名裂。在政府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阿涛害怕影响自己的前途,于是答应了阿静的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阿静,且两人签订协议,写明阿涛放弃这套房屋的产权。后来阿静起诉离婚,阿涛称协议是自己被迫写的,并非自愿,不具有法律效力。阿涛提供了阿静威胁要去单位举报的微信记录以及阿静大哭大闹的视频,当时在场的两位朋友也为阿涛出具了证人证言。虽然阿涛犯了错,但阿静以阿涛的前途和声誉为要挟,阿涛被迫放弃房屋,并非心甘情愿,这种在受到胁迫下做出的行为,阿涛可以要求撤销。

第三,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特殊的形式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必须采用白纸黑字清晰无误的形式,以证明双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也避免约定不明产生歧义。从诉讼举证的角度,书面形式也有利于查明事实,公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三:阿美与阿伟结婚之后,用两个人的钱,买了一套房屋。阿伟出于对阿美的信任,房屋只登记在阿美的名下。后来两人感情恶化,打起离婚官司。阿美在庭上称有一次她跟阿伟说房屋是属于自己一个人的,阿伟口头表示同意,阿美提供了录音,阿伟否认自己这样说过。阿美无法举证双方对房屋做过书面约定,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含义为“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案例四:阿军在结婚前,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生意周转,他向朋友阿华借了50万元,将房屋作为抵押,还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阿军与阿宁结婚之后,书面约定将该房屋赠与阿宁。阿华起诉阿军还钱,阿军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阿华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阿宁提出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阿军以房屋抵押作为对阿勇所欠债务的担保,且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权已合法成立。在这之后,阿军对房屋的处分,比如说将房屋出售或赠与,都不能侵犯成立在先的抵押权。阿军对妻子阿宁的赠与,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无论阿军的主观目的如何,设立在后的赠与都不能对抗优先的抵押权。

特别注意: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法定义务(比如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助义务),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如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约定一方或双方性自由,同意对方包“二奶”),否则无效。此外,双方串通,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PXk/wf2hKXkFfB/QpkwZ1NmeFVAqC92cAJYkvxAn0mZ/JM2mEP8X9tcwsJDOrJ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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