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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发现比样板房少10平方米,还少了一个窗户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消费维权

【故事】

两年前,阿芳购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房,面积为94平方米,总价160多万元。今年收房时,发现自家房子与买房时所看的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不仅房子的面积小了,二楼房间还少了一个高窗。同一时间,同栋楼的20多名业主收房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经测量公司测量得知,与样板房相比,入户花园和二楼小房间的面积合计少了约10.54平方米,少了高窗属于房间功能性缺失。业主们找到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退房,开发商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首付的利息,另赔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二是补偿,赔偿少面积、少窗的损失共34.35万元。

据业主出示的第一次协商现场录音显示,房地产公司一方承认“未告知(业主)二楼少了面积”,但只同意按购买时的价格退还购房款,不附带任何责任。阿芳等人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阿芳等业主随后提出补偿车位、改造房子、补偿物业费的方案,房地产公司回复称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但可为业主减免1年的物业费,地面停车位也免费给业主使用1年。对此,阿芳等业主仍无法接受。那么,业主们希望退房或得到赔偿的请求合理吗?开发商“货不对板”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故事评析】

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的面积是否减少以及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是否缺少高窗。业主方主张案涉房屋面积减少,且缺少高窗的依据是与样板房对比得出的结论;而开发商主张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是与合同约定对比的。综合业主、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的说法来看,本案属于看样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规定,凭样板房买卖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就应当与样板房相同。如果案涉房屋与样板房存在差异,在销售的时候就应该向消费者说清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本案中,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明确此后交付的房屋面积变小,并且二楼房间少一个高窗,此时构成违约,阿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假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房屋的差异,甚至欺骗消费者,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本案中,如果业主在这个时候知道自己被欺诈了,可以根据他们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终止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他们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向消费者退款并支付占有款项期间的利息。

总之,购房者买房时,要注意及时关注开发商履行约定的情况,维权应合法,诉求应合理,要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诉求。同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坚持诚实守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同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架构、户型、配套设施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甚至虚假引导,这样才能让企业走得更远。 gMK+zIi7AqJovt3ZlPgFo0936fEyG3KH+zlMYSHoBuV97iZIbneCYN2C3SEo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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