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认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尺度。
因此,有些人以罪犯的动机想象犯罪程度之轻重,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做法依靠的是客观对象留下的感官印象,以及大脑的先入之见,而这二者都因人而异;甚至对同一人而言,也会因时而异,受各种思潮、冲动和环境的影响。倘若采用这种制度,就必须为每个人单独制定专用法典,而且还要为每种犯罪单独制定新刑法。人常常出于好意却给社会造成最大危害,出于恶意却为社会提供了最重要的服务。
另一些人根据受害者的地位判断犯罪,而不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后果。如果这也能算标准,对上帝最轻微的不敬也应该遭到比弑君远为严厉的惩处。
■《正义的胜利》。荷兰画家加布里埃尔·梅特苏(1629—1667)创作。
总之,有人认为罪孽深重也就是罪行严重。但只要稍加思索人与人以及上帝与人的关系,就会看到这种观点的谬误。公共事业完全是出于必要,是为了调和个人冲动和利益。而公共事业正是人类正义的基础。人对上帝则是依赖关系,是不完美的造物与至美至善的造物主的关系。上帝把立法和审判的权力都留给了自己,只有上帝能够身兼二职同时避免不公正。上帝已经宣布了对不服从他意志的人施行永恒的惩罚,一条爬虫岂敢自诩神圣的正义,岂敢冒全能之名实施惩罚?上帝本身便全然自足,无乐无苦。世间万物,唯有上帝不为外力支配。罪孽多深,要看心有多黑。可凡人看不透人心,罪孽的程度又怎能作为决定犯罪程度的标准?如果承认这一点,则人可以处罚上帝宥恕之人,也可以赦免上帝非难之人,这岂非与至高的上帝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