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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罪刑相当

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不仅应当排斥犯罪,而且不同程度的犯罪应当与不同的刑罚相匹配。也就是说,一些犯罪对公共安全和幸福破坏严重,盖因其诱因更强,因此立法对其防范的力度也应当更强。因此,罪与刑应有固定的对应性。

人类的冲动在社会中引发各种失序。我们不可能阻止所有失序。人口越多,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越多,失序也就越多。回顾历史,随着领土不断扩张,每个国家的犯罪数量也在增加。政治上只计算可能性,不要求数学意义上的精确性。不断把我们驱向私利的那股力量如同万有引力,倘若不遇阻力,便一往无前。这股巨力导致了人类的各种悖乱行为。在我看来,刑罚就是来自政治对于悖乱的阻力。它阻止私利把我们引向毁灭,却无法灭除那驱动的源头,因为那是人固有的情感。立法者则如同巧妙的建筑师,综合利用环境中的各种有利因素,强固其建筑,竭力对抗万有引力。

社会需要团结,各种相冲突的个人利益需要契约(加以协调),于是我们有可能对犯罪制定量表,第一级包含那些直接导致社会解构的犯罪,最末一级则指对社会中个体成员可能造成不公的最轻微犯罪。两极之间则是一切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沿着看不见的等级,从高至低依次排列。倘若能用数学计算复杂且有无数组合的人类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制定相应的刑罚量表,从高到低;此外,还需有明智的立法者分门别类,以免打乱了顺序,对第一级犯罪施以最末一级刑罚。一旦有了精确且普适的“罪—刑”量表,各国自由和奴役、人道和残忍的程度就有了共同的衡量标准。

任何不能纳入上述量表的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也不得依此处以刑罚,除非另立新法。这一量表的两极具有不确定性,由此产生了一个与法律相左的道德体系;形成各种法律相互矛盾的局面;许多法律让至善者遭受最严酷的刑罚,导致善恶观含混不定,甚至有人质疑其真实存在。政治实体因此萎靡不振,终致灭亡。

但凡以哲人之眼展阅各国历史和法律,就会发现善与恶、良民与歹徒之观念,随时间而改变。这种改变与情势变化无关,因此也就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应,倒是与种种冲动和失误相应,历代立法者都受其影响。我们还会发现,一个时代的冲动与恶行,却成为下一个时代的道德基础;盲目狂热所导致的强烈冲动,经过能够抹平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一切现象的时间的沉淀,化为一种审慎,以及政治强人或政治能人手中的利器。因此,我们所谓的荣誉和美德并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一直存在,因为这些观念随时间演化,最终名存实亡。这些观念也随国境而变化,现实世界和道德世界概无例外。

对情感动物来说,一切行为的根源不外乐与苦。就连激发人类宗教行为的动机,看不见的“立法者”也在其中加入了赏与罚。赏罚不均将导致这样的矛盾:法律制裁之罪恰恰是由法律造成的。这一矛盾比比皆是,却常被视而不见。倘若两种犯罪对社会造成不同的危害,却适用同样的刑罚,就无法阻止人选择重罪,因为重罪通常带来大利。 5zGe4oeyWaZyImzCuMfO24M7RJwWOoo+FZICSVcYVuGrASo1DemE6h5XZYUA3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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