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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扰乱公共治安罪

有一类犯罪扰乱了公共治安和市民的平静生活,如在供商贸和居民通行的街头挑起骚乱和暴动,再如妖言惑众,聚众成势。听众对言之有物的推理充耳不闻,偏受玄奥之辞蛊惑。

公众集资提供街道夜间照明;在城市遍布岗哨;晓畅道德的宗教语言受官方保护,用于维持教堂清净;为民请命的宏论仅限于全国会议、议会,或面呈于君王。这些手段都能预防误导舆论的危险。勤勉的治安法官,或法国人所谓之警官,应以此为己任。然而倘若治安法官肆意妄为,违犯每位社会成员都应掌握的法典,他便为限制政治自由的暴政敞开了大门。

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知晓何为犯罪、何为清白。此为公理,概莫能外。倘若政府必须依靠审断者,通常即专横的行政官员,则宪法必有漏洞。若犯罪行为无明确界定,则隐匿的暴政造成的受害者比公开的残酷还要多。

何为适度刑罚?死刑是否有助于社会安宁和良序?刑讯是否公正,能否达到法律之目的?何为预防犯罪之最佳手段?同一刑罚是否在任何时间都有相同效力?刑罚对人之行为有何影响?这些问题的答案应具几何学的精确,能攻破云山雾罩的诡辩、引人入胜的雄辩和瞻前顾后的疑虑。

此事别国已有探讨,并付诸实践。作为我国首倡之人,阐述较别国为详,亦幸莫大焉。倘能捍卫人类权利和不可战胜之真理,从暴政或同样致命的愚昧下挽救一个不幸的生命,那么即便我遭受全人类的蔑视,他的祝福和欣喜的泪水也足以安慰我。 U9qvheHHuneq6DNPJCwoE+xRX5PkMgLykq5/U7ElYdduVf1yQJzouFdQCByrNK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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