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虔诚地守护生命和财产,而所谓名誉法则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二者具有天壤之别。
许多滔滔不绝的妙论以名誉为基础,却并未赋予名誉准确、固定的含义。人类了解最遥远、最无关的事物,如天体的演化,对最关乎利害的真实,如道德,却不甚了了。道德或受冲动驱使,或经愚人误传,经常混乱、消长。不过稍加思索,便会觉得不足为奇。物体离眼睛太近则模糊,观察道德若离得太近,构成道德的简单概念便容易混乱。我们必须先厘清这些思想,才可能探究人类感情现象。睿智观察人性之后,就不会惊诧于人类的安全和幸福如何离不开道德的诸多纽带及机制。
名誉属于最复杂的概念,不仅是许多简单概念的集合,而且包含了非常复杂的概念。这些概念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人类大脑。它们有时排斥构成自身的一部分,仅保留少数最普遍的元素,如同许多代数量(algebraic quantities)只接受一个公约数。“名誉”一词亦有不同含义,其公约数须从社会雏形中寻找。
最早的法律,以及最早的法官,盖因防止失序而存在。人皆有专断之本性,社会的失序因而不可避免。避免失序正是建立社会的目的,是一切法律或实或虚的圭臬,甚至恶法亦不例外。然而人的关系日益密切,其知识不断增长,产生了不计其数的基本需求,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利友好行为。这些需求,法律无法预见,单凭个人力量难以满足。舆论专制应运而生,唯以此道方能获得法律无法创造的益处,消除法律无法避免的弊病。舆论使德行的外表高于德行本身,无论智愚,概莫能外。于是尊严对每个人不仅有用而且必要,它使人不比其他人低贱。雄心者谨守尊严,以成其事;虚荣者追求尊严,以炫其德;诚实者以此自律,视为应然;大多数人则以其为“人之所以为人”之本。
名誉随社会产生而存在,却不属于公共财产。事关名誉时,人便脱离法律,回归了自然状态。法律在这方面无力提供充分保护。
由此观之,倘若政治极端自由或绝对专制,关于名誉之种种理念便自行消失,或与其他理念一并被废黜。第一种情况盖因专制法律下名誉百无一用;于第二种情况下,一人之外,所有人的人格都危若朝露。因此,名誉是开明君主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原始状态和天赋平等的片刻回归,暴政下的革命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