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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犯罪的分类

我们业已阐明应按社会危害估量犯罪的严重性。有些事实显而易见,最愚笨的人也能看到,却因环境阴差阳错,各国、历代只有少数勤于思考的人才能认识。“如何估量犯罪”就属于这样的事实。然而那些只有亚洲专制主义者才说得出的言论,以及借助于权力和权威的冲动,常常在不知不觉中显现,有时则采取暴烈手段作用于人的懦弱和轻信,使人遗忘了那些恐怕在初民社会哲学萌芽时便包含的简单观点。幸而当下这个启蒙时代的哲学又把我们引回那些上古原则,并因理性思考和多次经验而愈加确信。

为了确保秩序,就必须考察和区分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不同的刑罚模式。然而犯罪和刑罚的特性使之在不同时代、国家等环境下呈现不同面貌,不可能一一列举。我只需指出最普遍的原则,以及最常见和最危险的错误,唤醒那些因追求自由不当而导致无政府和混乱状态的人,以及那些试图让整个社会服从修道院戒律的人。

有些犯罪直接危害社会或其代表;有些犯罪损害个人生命、财产或名誉;还有一类是违犯与社会普遍利益相关的法律的行为。

第一类犯罪对社会危害最甚,因而最为严重。这类犯罪被称为叛逆罪(Leze-majesty) 。残暴和愚昧搅浑了最清晰的词语和概念,把性质不同的犯罪都称为叛逆,并采用相同的刑罚,以致人成为专业术语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何止万千。犯罪,包括最个人化的犯罪,都危害社会,但并非每桩犯罪都直接导致社会的崩溃。道德行为和物理运动的范畴都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自然中的一切运动皆如此。似是而非的解释——奴隶的哲学常常如此——会混淆永恒真理为万物定下的界线。

第二类犯罪是破坏个人安全的犯罪。个人安全是一切社会的最终目的,每位公民对此目的之权利毋庸置疑。对破坏个人安全的犯罪必须施以最严厉的刑罚。

只要不与法律相悖,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行动的自由,除了这些行动本身的后果,无须担心其他麻烦。这是政治铁律,法律应维护它,法官应宣传它,人们应信仰它。这是神圣的信条,无此则法治社会无以为继;这是我们全体牺牲行为自由换取的公正补偿。行为自由为一切理性人所共有,它只受自然能力的限制。有了这个原则,我们的思想就变得自由、活跃、充满活力,我们就能被无所畏惧的美德所鼓舞,这种美德截然不同于朝不保夕者的逆来顺受。

因此,侵害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企图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谋杀和偷盗,不论施害方是普通人还是大人物和法官。大人物和法官的行为具有示范性,对臣民关于正义和责任的观念破坏性更强,影响更广,并代之以弱肉强食的观念。弱肉强食的观念对强权者和受害者同等危险。 7+gZpb/+ikEICzizLPMzCgCQdB9tjrmHDvfELXeHFywCskDtbGfQVyB0eLoVr3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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