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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共同富裕的正确理解

一、共同富裕是目标,也是一个过程

经济发展不是目的本身。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能生活得更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应当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有较大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它不可能同低生产力水平并存。假定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发展程度低下,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各地区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以及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差异,同步富裕是不现实的。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假定一开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那么一方面,很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经济发展受到挫折,结果谁都富裕不了;另一方面,还有可能采取“多消费,少积累”、“分光吃尽”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现期收入增多了,而结果却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使得经济发展缺乏后劲,从长期看,依然摆脱不了贫困。

对于共同富裕,也不能用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共同富裕是指全体劳动者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都一样多,各种消费资料的占有量都相等。把人们的收入拉平,使人们所占有的消费资料相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符合实际的。共同富裕主要是指:尽管有先富后富之分,但所有的劳动者与过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

二、“大锅饭”的剖析

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在一下子被推向市场,走出原来的收入分配框架后,经常感到不那么适应,有时甚至留恋起“大锅饭”与“大锅饭的时代”,认为那就是社会主义,那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我们知道,走向市场经济,不仅是体制上的大转变,而且也应是观念上的大转变。平均主义给人们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容低估。

吃大锅饭无疑是一种平均主义。但“大锅饭”,从来不是一口锅里吃饭。如果读者有兴趣,不妨看一看《水浒传》。《水浒传》第二十回“梁山泊义士尊晁盖,郓城县月夜走刘唐”中有这样一段话:

“晁盖等众头领都上到山寨聚义厅上,簸箕掌,栲栳圈坐定。叫小喽啰扛抬过许多财物,在厅上一包包打开,将彩帛衣服堆在一边,行货等物堆在一边,金银宝贝堆在正面。便叫掌库的小头目,每样取一半收贮在库,听候支用;这一半分做两份:厅上十一位头领均分一份,山上山下众人均分一份。”

可见,有两口大锅,在每一口锅内则是平均主义。这是两口锅的“大锅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也是几口锅的平均主义么?大灶、中灶、小灶、特灶……你属于哪一个档次,就在那口锅里吃大锅饭;你属于这一个档次,就在这口锅里吃大锅饭。“大锅饭”,从来不是一口锅里吃饭。那么,为什么在计划体制下大家心里比较平衡呢?这是因为,当你在那口锅里吃饭时,你同你周围的人,同你所认识的人,都属于同一个档次,所以大家都在这口锅里吃饭,彼此差不多,心安理得,无所奢求。你不知道锅外还有锅,你不知道别的锅里吃的是什么东西,你不敢设想自己能换到别的锅里去吃饭。然而,改革开放以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大锅饭”被逐渐取消了,人们的收入差别表现出来了。一些人心理的平衡正是由此产生的。朝四周一看,从前和自己在同一个村里、同一口锅里吃饭的人,现在,有的人经商开店致富了,有的人养鸡养兔致富了,有的人到沿海寻找机会去了,而自己呢?生活虽有改善,但提高幅度不如别人,心理不平衡,就嘟嘟囔囔,说什么“还不如吃大锅饭呐!”他哪里知道,过去,无论是一口大锅的平均主义还是几口大锅的平均主义,都不是合理的。按效益原则分配要比平均主义好得多!

就算是大家吃的是一口锅里的“大锅饭”吧,当年吃的究竟是什么?一锅稀饭、一盘咸菜,仅此而已。与平均主义相伴随的,只可能是共同贫穷。“大锅饭”的真正含义是:穷也穷得平均,反正大家都一样。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产物,“大锅饭”有什么好留恋的?何况根本不存在一口锅的“大锅饭”!

中国目前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收入分配方面,也正在由平均主义转向按效益原则分配。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每一个曾经在旧体制下生活过的人对于新体制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包括对于效益分配原则的适应过程。我们不是说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完美无缺。上一节已经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收入差距扩大的事实无可否认。但不要紧,通过市场进行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第二次分配(税收调节、扶贫救济、社会保障统筹等)。第一次分配重效率,第二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样,社会的收入分配也就有可能趋于协调。中国在甩掉“大锅饭”之后,正坚定不移地走向既重视第一次分配,又重视第二次分配的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三、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二者能否协调?能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或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效率?

公平是一个道德范畴,但它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的含义。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但它同一定的伦理判断结合在一起。因此,当我们讨论公平与效率兼顾或公平与效率协调时,需要从经济学与伦理学这样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

“公平”的深层含义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相联系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平”同机会的均等相联系。参赛者之间如果有差别,那么这种差别不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起点(因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而是表现于竞赛过程的中途或终点(因为能力的差别使得人们的成果不同)。

还应当指出,在收入分配领域内,“公平”同按效益分配的原则相联系。在市场经济中,越能贯彻按效益分配,“公平”的实现就越充分。由此可见,“公平”与平均主义不能相容,平均主义恰恰违背了“公平原则”。

关于“效率”概念,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如果一定量投入能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量的产出只需较少的投入,就表明效率提高了,反之,则意味着效率的降低。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指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得到利用的程度。在资源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增多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增大了,那就表明效率的降低;反之,如果资源闲置的数量减少了,资源被不合理使用的部分缩小了,那就表明效率的提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按照上述对“公平”的理解和对“效率”的理解,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公平”不仅不成为提高效率的障碍,而且是可以成为促进效率增长的源泉的。按效益分配原则的贯彻,起着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效率”与“公平”并存。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通过适合于生产力性质与水平的经济体制而发挥出来的,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协调应以合适的经济体制为前提。只有在合适的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才能趋于合理,机会的均等也才能落实。然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政府收入调节体制的改革)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可能出现某些不协调的状况,这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即认为“公平”与“效率”不可能兼顾与协调,而不了解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过程中,这些不协调往往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纠正的。

四、经济改革的伦理判断

前面已经指出,共同富裕既是目标,又是一个过程,唯有通过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样就涉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判断经济改革中的是与非,如何对个人生产经营时雇工、外商在兴办独资企业等作出评价。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涉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变革,无论是从它本身的性质来看,还是从它的后果来看,都会引起人们对它的不同看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于从一定的利益关系出发来评价经济活动。利益关系不同,对经济活动的是非的评价标准显然不会一样。对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引起的各种后果的是非判断,应有一个科学评价。这个评价标准究竟是什么?它并不是由经济活动参加者或经济研究者的个人情感决定的,也不是用一些空泛的辞藻所能表示的。经济行为的道德判断必须和实践检验统一起来,否则经济学中的伦理原则也就变得难以捉摸。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应当用“劳动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判断各种经济活动的是非的标准,作为检验各种经济行为的依据。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符合我国劳动者共同愿望,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从而符合“劳动者最大利益”的,就是“是”;不符合“劳动者最大利益”的,就是“非”。

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貌似平等,实际上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根本不相容。任何以平均主义性质的收入均等为借口,实质上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分配方式和不符合劳动者最大利益的原则,必须予以否定。在现阶段,劳动者在富裕程度和富裕速度上存在差别是必然的。承认差别,容许这种差别的存在,让一部分劳动者先富裕起来,这将大大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财富迅速地增长,加速社会经济的繁荣,以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一部分劳动者先富起来符合于劳动者的最大利益,从而是应当肯定的。

个人直接生产经营时的雇工,不仅有利于吸收多余劳动力就业,增加有多余劳动力的家庭的收入,而且也有利增加社会财富,加速某些部门和地区的开发。在这种场合,应当否定的是违背国家法律而进行的个人直接生产经营以及与此有关的雇工行为;如果在某些行业,政府容许个人雇工,而雇工生产又能增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增加就业者家庭的收入,那就不能认为这样的雇工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把个人由此所占有的雇工创造的剩余产品称为非正常的个人资产收入。容许这种非正常的个人资产收入的存在,并不等于说不需要对它们进行收入调节。对它们进行收入调节,既是必要的,又应是适度的。如果不进行调节,那么这将引起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不适当地扩大,而收入调节没有限度,那又就等于变相禁止了雇工行为。为此,可以对个人直接生产经营的因雇工而得到的收入,征收累进制的所得税。雇工经营过程中得到的收入越多,所得税率越高。如果所得税率累进到某个高度,使得个人直接生产经营者感到一旦越过这个界限,再增加雇工人数已经得不到什么好处了,那么它的雇工经营就会自行停止在这样的规模上。

从对待个人雇工的应有的态度,可以了解到经济改革中应当如何判断“是”与“非”。 BCzD8j1RbtyZ1JAMLFdTJdZuAfk7kPuQQYt6XsN14aRHnZKOYgeSwEwFjn5L+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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